關於加強少數民族地區醫學教育工作意見

關於加強少數民族地區醫學教育工作意見是中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衛生部、教育部 1980 年 5 月聯合發布。有如下規定。(1)少數民族地區高等醫藥院校要從實際出發,每年保證招收適當數量的少數民族學生,使之逐步達到與本地區少數民族人口相應的比例。中央民族學院要恢復醫學預科班,1982 年開始招生。其他各民族學院也要辦好附中或預科班,幫助少數民族學生進入高、中等醫學院校學習。邊疆地區可根據需要,舉辦牧區醫士和婦幼醫士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少數民族地區醫學教育工作意見
  • 發布單位:中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衛生部、教育部
(2)各省、自治區必須繼承、發掘、整理、提高少數民族醫學,努力使民族醫學與現代醫學相結合。已經開設蒙醫、藏醫、維醫專業的學校和開設醫學系的民族院校,要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健全民族醫學科研機構,集中發揮老民族醫生的作用,為其配助手,讓其帶徒弟,搞好醫療、教學、科研三結合,爭取儘快把民族醫學的基本理論和臨床經驗整理出來。(3)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和幹部政策,對支援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師,政治上信任,生活上照顧,工作上創造良好環境。特別注意培養少數民族專家、教授,關心少數民族衛生幹部的成長。(4)自治區和有條件的自治州要辦好高、中等醫學院校,使之成為本地區培養醫藥衛生幹部的中心。內地各省、市實行對口支援,幫助民族地區提高師資水平。衛生部所屬高等醫學院校也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5)各省、自治區對高、中等醫學院校的布局、專業設定和發展規模要作必要的調整。注意發展民族醫學專業,搞好定規模、定專業、定學制、定編制、定基地的“五定”工作。發揮老校潛力,根據需要和可能,有計畫、有步驟地發展新學校,增設新專業。民族醫學院校編制比例可稍大一些。(6)辦好民族醫學院校,主要靠當地政府,國家也給予積極扶持、重點照顧。(7)重視使用少數民族語言和翻譯、出版醫學書籍。(8)民族地區衛生局應確定較好的醫院作為教學基地,並保持相對穩定。建議醫院可增加 12%~15%的教學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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