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試行辦法
  • 性質:條例
第一節 總則,第二節 對象與範圍,第三節 實施程式,第四節 管理監督,第五節 附則,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發揮政府購買和公共財政的引導功能,通過遠期約定政府購買,降低創新風險,激發創新活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以下簡稱遠期約定購買)是指政府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向社會發布現有市場未能滿足的產品與服務購買需求,擇優確定供應商並商定遠期約定購買契約,當創新產品或服務滿足約定的要求時,購買單位則按約定的規模和價格實施購買。
第三條 遠期約定購買必須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需求以及政府購買實際需求,充分發揮遠期約定購買的示範作用,按照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規範開展創新產品和服務遠期約定購買試點、示範和推廣工作。

第二節 對象與範圍


第四條 遠期約定購買主體主要包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省屬國有(控股)企業,省級財政性資金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項目的出資、建設和管理單位。
第五條 購買資金主要來源於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省屬國有(控股)企業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
第六條 購買對象單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廣東省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2。單位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單位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單位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3。企業中標單位中標前一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於3%。
第七條 購買主要針對政府行政辦公、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公共安全、醫療衛生、交通管理、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重點範疇。

第三節 實施程式


第八條 省級財政管理部門、科技管理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每年徵集可以開展遠期約定購買的產品和服務需求。
第九條 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徵集的購買需求進行甄別和篩選,提出當年度擬開展遠期約定購買的需求,經徵求購買單位意見後向全社會公布,徵集反饋意見和解決方案。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根據徵集的反饋意見和解決方案,對原需求進行修訂,經徵求購買單位意見後,確定購買數量、價格、完成時間和各項技術指標,通過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等進行遠期約定購買。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根據確定的購買數量、價格、完成時間和各項技術指標,向全社會發布遠期約定購買需求,以招標形式確定中標單位。
第十二條 購買單位與中標單位按照確定的購買數量、價格、完成時間和各項技術指標,簽訂遠期約定購買契約。
第十三條 中標單位在預定時間內達到契約約定各項指標後,提出驗收申請,由第三方機構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驗收合格後,購買單位須按約定的購買數量、價格,購買中標單位的產品或服務。驗收不合格的或在預定時間內未提出驗收申請的,遠期約定購買契約終止,購買單位可直接購買其他單位的產品或服務。

第四節 管理監督


第十五條 相關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公開購買需求、購買過程、購買結果等信息,強化政府監管、審計及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中標單位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成果、以不當方式參與競標的,一經發現,取消或終止執行遠期約定購買契約,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遠期約定購買契約執行過程中,出現重大事項影響契約履行的,有關各方應及時溝通協調,必要時提前終止契約。

第五節 附則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實施辦法的修訂和解釋。
第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市的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政府購買行為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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