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是為規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而制定的實施意見。
文化廳 財政廳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省體育局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也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文化與體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7號)和《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15〕39號)精神,規範我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和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目標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提升現代公共文化治理能力水平,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機制,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加適用、便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原則。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堅持與文化、體育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堅持與完善文化、體育管理體制相銜接,制定協同配套、操作性強的政策體系和管理規範。
堅持民眾需求導向。以滿足人民民眾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為目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斷創新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動式、選單式服務方式,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人民民眾需求有效對接。
豐富市場供給體系。進一步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與培育社會化公共文化服務力量相結合,規範和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逐步構建多來源、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
規範管理注重實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工作機制,規範購買流程,穩步有序開展工作。規範政府和社會力量合作關係,加強績效管理,完善民眾評價和反饋機制,切實提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目標任務。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民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社會力量參與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日益豐富,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
二、主要內容
(一)購買主體。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為承擔提供公共文化與體育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文化與體育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二)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主要為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且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並具備以下條件: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年檢或年度考核合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購買內容。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為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健康積極向上的,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文化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並主動向社會公開。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等內容。
(四)購買機制。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原則上按照部門預算和政府採購的程式、方式組織實施。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式規範、標準明確、結果評價、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
1.選定購買方式。各地要結合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內容、特點和實際情況,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採取購買、委託、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各種契約方式。
2.編制購買計畫。購買主體結合工作實際,編制年度購買服務計畫,納入當年部門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其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購買服務項目,應當編入政府採購預算。
3.公開購買信息。購買主體通過同級人民政府門戶網、四川政府採購網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購買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內容、範圍和對承接主體的要求及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
4.簽訂購買契約。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並將購買契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按契約要求支付資金。
5.科學檢查驗收。購買主體作為服務的購買方負責對服務提供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管,對服務成果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應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共同開展,各項檢查結果須作為項目付款的重要依據和結算的必要憑證。
6.及時動態調整。購買主體在購買服務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項目實施動態管理。根據項目實施和社會反饋等情況,制定項目實施動態調整周期。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質量,合理確定價格,避免獲取暴利。
(五)資金保障。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對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凡適用於以購買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六)監督管理。
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的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
1.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應按照權責明確、規範高效的原則簽訂契約,嚴格遵守契約約定,避免出現行政干預行為。
2.購買主體應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加強對服務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嚴禁轉包、暗箱操作;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3.承接主體應嚴格履行契約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服務轉包行為,主動接受購買主體的監管。
4.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體育等部門具體負責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監督,加強對購買主體制度健全完善、信息公開、購買方式選擇、契約簽訂與執行、資金管理等方面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對承接主體的信用檔案體系,對歪曲服務主旨、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限制其再次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5.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監管。
6.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
(七)績效評價。
1.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體育等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納入財政資金績效管理體系,建立績效評估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有效。
2.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完成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等進行績效評價。
3.績效評價要側重服務對象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滿意度評價,將服務項目的完成情況、民眾參與規模、民眾滿意度、活動影響力及資金使用績效等作為量化計分考核主要指標。
4.績效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調溝通。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文化、財政、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部門負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文化、財政、新聞出版廣電和體育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溝通,整合資源,共同研究有關重要事項,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統籌推進相關工作。
(二)注重宣傳引導,提高服務意識。各級文化、體育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讀,加強正面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
(三)制定購買目錄,適時動態調整。根據國家面向全國發布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財政廳、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動態調整。各地也應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狀況和財政預算安排,認真研究本地的公共文化服務購買需求,制定本地公共文化服務具體購買目錄,並及時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