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一)指導思想。,(二)工作原則。,二、有關要求,(一)購買主體。,(二)承接主體。,(三)購買方式。,(四)購買內容。,(五)購買數量。,(六)補助標準。,(七)配送時間和地點。,(八)實施程式。,三、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二)強化資金保障。,(三)鼓勵支持文藝創作。,(四)加強配送管理。,(五)嚴格考評監督。,(六)做好典型宣傳。,四、實施範圍,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全國文化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市委四屆三次、四次全會以及市委、市政府文化工作座談會精神,著眼開放文化市場、激發社會活力,拓寬公共文化演出產品供給渠道、增加供給數量和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轉變財政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務方式,引導鼓勵公共文化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創演更多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優秀文化作品,不斷豐富廣大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基本文化需求,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標準化,切實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基本文化權益。
(二)工作原則。
1.堅持正確的文化導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符合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反映改革發展的新成就、新變化,讚頌人民民眾用勞動創造美好生活的新人新事、新風新貌;內容積極健康向上,充分發揮文化引領風尚、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
2.保障民眾基本文化需求。立足於人民民眾基本文化需求,根據服務人口數量和服務半徑,合理確定每年為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購買公共文化演出的場次和類型,注重向基層社區、農村貧困地區和特殊人群傾斜。
3.多元供給分級購買。面向全市所有符合條件的各級各類公共文化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興辦的演出團隊購買,不分國有、民營。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實行分級採購、分級配送,確保最廣泛地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公共文化演出服務。
4.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切實加強採購信息公開,確保各類演出主體平等參與競爭。探索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演出服務的工作機制和流程,加強監督審計,建立規範長效的工作機制。
二、有關要求
(一)購買主體。
市政府、區縣(自治縣)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購買主體,具體由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承接主體。
各級各類公共文化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興辦的演出機構、團體創演的文藝劇(節)目均可參與政府採購。鼓勵符合條件的多個演出團體聯合提供文化演出服務,但須由其中一個演出團體作為牽頭承接主體。
承接主體須具備以下條件:演出團隊有固定名稱,組織健全,成員相對穩定,管理制度完善,有一定社會影響力;有特色文化演出劇(節)目,有相應的演出設施設備,能長期堅持演出;有專業演出資質,民間文藝團隊應在本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符合區縣(自治縣)制定的其他承接條件。
(三)購買方式。
購買公共文化演出服務不同於購買一般商品,既要遵循政府採購規定,又要符合公共文化演出服務的要求,可採取比選、招標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四)購買內容。
購買的劇(節)目應思想健康、主題鮮明、積極向上、短小精悍、輕便易行,可以是歌舞、音樂、戲劇、曲藝、雜技等形式。主要選用文藝院團的經典演出劇目,獲得國家、市、區縣或鄉鎮級獎項的劇(節)目,屬國家、市、區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表演的劇(節)目,也可以是民眾自編自導自演、貼近生活、喜聞樂見的劇(節)目。鼓勵購買新創編、改編劇(節)目,原則上每年購買的劇(節)目中應有1/3為新創編、改編劇(節)目。既可購買整台劇目,也可分散購買單個節目。既可購買本區縣(自治縣)文化團隊的演出服務,也可購買其他區縣(自治縣)文化團隊的演出服務。
(五)購買數量。
市級每年為各區縣(自治縣)購買的文化演出服務原則上不低於10場,區縣(自治縣)每年為各鄉鎮(街道)購買的文化演出服務原則上不低於4場,鄉鎮(街道)每年為各村(社區)購買的文化演出服務原則上不低於4場。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增加購買配送的數量。
(六)補助標準。
對購買文化演出服務實行補助制,補助標準可按照整台劇(節)目的表演時間長短(原則上不少於1小時),兼顧節目形式和演出人數確定。市級購買的補助標準由市文化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區縣(自治縣)和鄉鎮(街道)購買的補助標準由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自行確定。
(七)配送時間和地點。
原則上安排在重大節假日、慶典活動期間,選擇民眾方便觀看的地點進行演出。鄉鎮(街道)一般安排在趕場天,村(社區)一般安排在農閒時及節假日演出。地點原則上選擇便於民眾集中觀看的文化體育場館(站、室)、各類廣場或公共服務中心等,同時尊重區縣(自治縣)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意見。
(八)實施程式。
1.制定文化演出服務計畫。每年2月前,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下達當年購買公共文化演出服務計畫,並通過報紙、電台、電視台、網站等予以公開。
2.制定採購文本及發布採購信息。每年3月前,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採購部門,制定採購公共文化演出服務文本,並發布正式的採購公告。
3.組織演出團體報名及資格審查。廣泛動員國有、民營演出團隊參與報名演出。由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報名的團隊及劇(節)目進行審查,經初步審核通過的演出團體及劇(節)目方可取得採購資格。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建立健全文化演出團隊名錄及劇(節)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可將一定比例的購買場次向各專業院團傾斜。
4.按照法定程式確定承接主體。每年4月,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演出團隊提交的演出方案文本(含演出形式、演出內容、演出人數、演出時長、演出設施設備、保障措施、演員簡介等)進行評審,初步確定政府購買的文化演出項目及承接主體。經公示無異議後,4月底前確定承接主體,由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簽訂正式購買契約。
5.確認演出場次及演出檔期。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演出地點、時間,並確定責任人後,將購買的文化演出劇(節)目分別配送到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及村(社區),確保取得良好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購買公共文化演出服務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進行統籌安排。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要加強溝通協調,落實購買公共文化演出服務經費。各區縣(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區域內公共文化演出服務的統籌安排,做好與有關各方的對接,公開、公平、擇優選好演出團隊,科學排出演出檔期,儘可能地讓更多民眾方便觀看。文化、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大力支持文化演出團隊的演出及發展。
(二)強化資金保障。
購買公共文化演出服務是一項惠民工程,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投入,將該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經費實行財政分級負擔,市級為區縣(自治縣)購買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務費由市財政保障;區縣(自治縣)為鄉鎮(街道)購買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務費由區縣財政保障;鄉鎮(街道)為行政村購買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務費通過每年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和鄉鎮財政解決,為社區購買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務費由鄉鎮財政保障。鼓勵承接主體在有條件的地區實行低票價或優惠售票,鼓勵社會單位以冠名、贊助等合作方式支持公共文化演出,支持承接主體在保證社會效益的同時獲取經濟效益。
(三)鼓勵支持文藝創作。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大力支持公共文化機構、專業院團、高等院校、民間文藝團隊和社會各界創作各類文藝作品,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演出服務。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統籌支持指導好專業與民間院團的創作工作,每年定期編髮《創作指南》,要動員、組織創作人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及時收集總結民眾生產生活中的鮮活文藝作品,不斷充實更新公共文化演出內容,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糧。
(四)加強配送管理。
充分發揮各級文化館(站、室、中心戶)服務民眾文化的作用,建立健全規範的文化配送體系。加快建設重慶市公共文化物聯網,實現城鄉文化互動,與本區域綜治、國土、計生、農業、婦聯等部門開展的活動相結合,實現資源共建共享。
(五)嚴格考評監督。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承接主體完成的演出服務情況進行效益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支付購買演出服務經費,以及下一年度續簽合作協定的重要依據。對不履行契約或演出服務效果不好的團隊,實行“黑名單”制,取消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演出服務資格。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嚴格遵守財務管理規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同時,要按規定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文藝團體應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做好典型宣傳。
要廣泛宣傳政府向公共文化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文化演出服務的意義,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民眾關切。市和區縣(自治縣)可在適當時候對演出服務中湧現的優秀演出團隊、優秀作品進行集中展演,提高社會各界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積極性。
四、實施範圍
2014年在主城區、渝西地區、渝東北片區、渝東南片區分別選擇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進行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5年擴大試點範圍或在全市推開。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本方案,並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