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
詳情
《意見》包括充分認識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重要意義、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維護涉法涉訴信訪秩序、加強和改進對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組織領導等5個部分。
《意見》指出,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事關最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事關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事關黨執政地位鞏固和國家長治久安。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既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要求,又是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實際行動;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需要,又是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
《意見》強調,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總體思路是:改變經常性集中交辦、過分依靠行政推動、通過信訪啟動法律程式的工作方式,把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由政法機關依法按程式處理,依法糾正執法差錯,依法保障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公正結論,保護合法信訪、制止違法鬧訪。努力實現案結事了、息訴息訪,實現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的統一。
《意見》提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各級信訪部門對到本部門上訪的涉訴信訪民眾,應當引導其到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按規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收到的民眾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意見》要求,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式機制。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各級政法機關要及時審查、甄別。對於正在法律程式中的,繼續依法按程式辦理;對於已經結案,但符合複議、覆核、再審條件的,依法轉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對於已經結案,不符合複議、覆核、再審條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釋說明工作;對於不服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經釋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有關處理程式和結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時告知當事人。
《意見》指出,嚴格落實依法按程式辦理制度。各級政法機關對於已經進入法律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按程式在法定時限內公正辦結。對經複議、審理、覆核,確屬錯案、瑕疵案的,依法糾正錯誤、補正瑕疵;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對經複議、審理、覆核,未發現錯誤的,依法維持原裁決,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告知當事人。
《意見》強調,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中央政法機關按照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完善涉法涉訴信訪終結辦法。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窮盡法律程式的,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結決定。對在申訴時限內反覆纏訪纏訴,經過案件審查、評查等方式,並經中央或省級政法機關審核,認定其反映問題已經得到公正處理的,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啟動複查程式。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再統計、交辦、通報,重點是做好對信訪人的解釋、疏導工作。
《意見》要求,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級政法機關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統籌解決信訪民眾的法律問題和實際困難。對於因執法問題給當事人造成傷害或損失的,依法予以糾錯、補償。對於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經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當事人生活困難,符合救助規定的,及時給予司法救助。對於給予司法救助後仍然存在實際困難的,通過民政救濟、社會救助等方式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解讀
全面推動涉法涉訴信訪改革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就《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
日前,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中央司改辦負責同志就《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提問。
一、請介紹一下《意見》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答:信訪工作作為黨的民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民眾的重要橋樑、傾聽民眾呼聲的重要視窗、體察民眾疾苦的重要途徑。黨中央、國務院對信訪工作始終高度重視,推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有效舉措,全力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隨著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領域,也出現了訴訟與信訪交織、法內處理與法外解決並存的狀況,導致少數民眾“信訪不信法”甚至“棄法轉訪”、“以訪壓法”等問題比較突出,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正常有序的涉法涉訴信訪秩序。
各種社會矛盾,最終還是要在規範的、法律的軌道上解決。這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維的養成,也需要完善相關制度、機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意見》全面闡述了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主要內容、配套措施和工作要求,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推動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僅有利於從制度機制上倒逼政法機關提高執法司法質量和水平,保證當事人合法訴求及時得到解決,而且有利於從制度機制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更好地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如何建立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新機制?
答:《意見》提出,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總體思路是:改變經常性集中交辦、過分依靠行政推動、通過信訪啟動法律程式的工作方式,把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由政法機關依法按程式處理,依法糾正執法差錯,依法保障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公正結論,保護合法信訪、制止違法鬧訪,努力實現案結事了、息訴息訪,實現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的統一。
——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式機制,各級政法機關及時審查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轉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嚴格落實依法按程式辦理制度,對已經進入法律程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政法機關依法按程式在法定時限內公正辦結。
——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對經過中央或省級政法機關審核,認定涉法涉訴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經得到公正處理,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啟動複查程式。
——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對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經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當事人生活困難的,按規定及時給予司法救助。
三、實行訴訪分離後,民眾如何反映涉法涉訴信訪問題?
答:總的要求是依法按程式反映問題。首先,要向政法機關而不是向黨政信訪部門反映問題。《意見》明確,各級信訪部門對到本部門上訪的涉訴信訪民眾,應當引導其到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按規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處理。信訪民眾直接到政法機關反映訴求,可以少走彎路,便於政法機關及時處理。其次,要向有管轄權的政法單位反映問題,而不是多頭訪、越級訪。屬於哪一級管的,到哪一級申訴;屬於哪一個部門辦的,到哪一個部門申訴。不按法律規定,到政法各單位多頭上訪、越級進京上訪等,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第三,要正確理解法律,不纏訪鬧訪。對民眾到相應政法單位反映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辦案機關不是一律啟動法律程式。要經過審查、甄別,符合法律規定的,才能進入複議、覆核、再審程式處理。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信訪事項,或是正在法律程式辦理中,當事人直接上訪的,政法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反覆纏訪甚至違法鬧訪的,將受到依法處理。
四、信訪民眾最關心的是自己反映的問題能否得到及時公正處理。請問這方面有什麼具體措施?
答: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就必須保證民眾的合理合法訴求,在司法程式和時限內得到公平公正解決。這是讓人民民眾相信改革、支持改革的根本所在。對此,《意見》從四個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提高執法質量,結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監督有力、規範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從制度上保證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使每一起案件處理都做到實體公正、程式公正、規範高效,經得起檢驗。二是強化執法監督,加大各個執法環節之間、政法各單位之間、上下級政法單位之間的監督力度,確保執法司法權不被濫用,執法辦案中的過錯、瑕疵得到依法及時糾正。三是嚴格責任追究,完善執法司法責任制,嚴格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對於冤假錯案,嚴查執法不公、不廉問題;對於民眾訴求不及時受理、不按期辦結、有錯不糾的,依紀依法追究辦案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對於信訪問題突出的地方,倒查政法單位領導班子責任,使廣大政法幹警敬畏法律、敬畏人民,依法用權、秉公辦事。四是深化執法公開,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執法司法新機制,凡是法律規定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都應當公開;生效後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在政法機關的官方網站上公布,讓民眾看得到,監督得了,提高民眾對涉法涉訴信訪問題處理的認可度。
五、《意見》對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涉法涉訴信訪終結是信訪民眾較為關心的一個問題。一些信訪事項終而不結、無限申訴,反覆啟動法律處理程式,是困擾政法機關的一個難題,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和行政資源,也加重了信訪人自身的負擔。對此,《意見》提出,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窮盡法律程式的,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結決定。辦案機關、當事人都要自覺接受和維護依法作出的處理結論。對於反覆纏訪纏訴的,經過案件審查、評查,由中央或省級政法機關審核,認定其反映問題已經得到公正處理的,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啟動複查程式。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再統計、交辦、通報,重點是做好對信訪人的解釋、疏導工作。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基層組織要落實好教育幫扶和矛盾化解工作,使信訪人息訴息訪,回歸正常的生產生活。中央政法各單位還將根據《意見》要求,制定完善具體的終結辦法。
六、《意見》提出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能不能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近年來,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權案件,因案件無法偵破、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依法得不到有效賠償,生活陷入困境的情況不斷增多。這也是引發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一個重要因素。對這些當事人,由國家給予適當救濟,幫助他們擺脫生活困境,既彰顯黨和政府的民生關懷,又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要求。
在中央的重視和支持下,中央有關部門經過深入調研論證,今年初制定下發了《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明確了救助條件和範圍、細化了救助標準和程式、規範了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將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列入預算,統籌安排,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儘快把這項制度建立、運行起來,切實解決好信訪民眾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問題。
七、《意見》對依法維護涉法涉訴信訪秩序,提出了什麼具體要求?
答:《意見》從四個方面,對依法維護涉法涉訴信訪秩序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暢通信訪渠道。各級政法機關要健全來信、來訪、網上信訪、電話信訪一體化接訪網路,為涉法涉訴信訪民眾反映問題提供暢通便捷的渠道。堅決杜絕一切“攔卡堵截”正常上訪人員的錯誤做法;堅決杜絕違法限制或變相限制上訪人員人身自由的行為。二是防止案件積壓。政法機關要按照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規定,規範案件流程,加快案件流轉,加強各單位之間的銜接配合,確保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有序高效進行。三是提高基層化解能力。通過健全科學合理的考評指標體系,提高基層解決問題的主動性和實效性,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堅持分級分類處理,加大分流疏導力度,勸導當事人依法按程式反映問題,減少越級上訪。四是嚴肅處理違法上訪行為。堅持教育與處罰並重,對伴有違法行為的上訪人員,加強法制教育和批評勸導;對採取極端方式鬧訪、借上訪之名煽動鬧事的,依法嚴肅處理,引導信訪人員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不論有理、無理,都不能違法上訪。
八、如何充分發揮我們的政治優勢,形成化解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合力?
答: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牽涉面廣,需要各方面的協調配合,步調一致開展工作。《意見》特彆強調,要加強和改進對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持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支持政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幫助政法機關協調解決涉及困難幫扶、教育疏導、案件出口順暢等方面的問題。各級信訪部門要依法引導分流涉法涉訴信訪,加強與政法機關的溝通聯繫,形成支持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良好局面。
各級黨委政法委重點抓好政策指導、執法監督和巨觀協調等工作,推動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健康深入進行。各級政法機關作為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責任主體,要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核心價值追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嚴格落實工作責任,轉變執法司法作風,提高民眾工作能力,努力使每一起司法案件的辦理、每一件信訪問題的處理,都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生動實踐。
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要取得成功,需要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各級政法機關要加強與宣傳部門、新聞單位的溝通,加大對申訴新程式、信訪新規定的宣傳力度,使民眾廣為知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同時,案件當事人也要增強法治意識,理性對待糾紛,依法表達訴求,自覺接受政法機關依法律按程式作出的裁判,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圍。
九、能否介紹一下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試點情況和下一步推進這項改革的考慮?
答:2013年初,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把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確定為政法系統的重點改革之一,明確了試點先行的工作思路,分四批部署全國政法機關逐步開展試點工作,至2013年10月份,已經在全國推開。經過一年來的探索實踐,依法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新機制新格局正在形成,民眾到黨政信訪部門反映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少了,選擇司法渠道進行申訴的多了。這也堅定了我們對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的信心和決心。但這項改革十分複雜,難度很大,必須鍥而不捨向前推進。
今年初,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對全面推開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作了部署動員,重點是破解影響和制約改革的難點問題,努力把民眾合理合法的訴求解決好,把信訪秩序維護好。一要理順入口,在政法各單位之間、政法各單位內部信訪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建立分工明確、配合有力、流轉順暢的銜接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涉法涉訴信訪都能夠導入法律程式處理,切實解決入口不順的問題。二要防止程式“空轉”,充分發揮政法機關審判監督、法律監督、警務監督的作用,進一步完善再審和檢察建議、抗訴的程式和機制,把好執法辦案的每一道關口,確保該糾正錯誤的依法及時糾正、該追究責任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該給予賠償的依法予以賠償,努力把民眾合法合理訴求解決好。三要嚴把終結質量關,只有法律問題解決到位、解釋疏導教育工作到位、實際困難按政策妥善救助的,才能依法終結,防止該解決的問題不解決就一終了之。對依法終結的案件,推動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基層組織把教育疏導、幫扶救助、矛盾化解工作落到實處,確保有人負責、工作到位、防止反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