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聯合接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為整合資源力量,方便民眾反映訴求,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聯合接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國家信訪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聯合接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訪局(辦),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總政治部、武警部隊、有關人民團體信訪局(辦、處),中央管理的有關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信訪處(辦):
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聯合接訪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信訪局
2015年6月24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聯合接訪工作的意見
為整合資源力量,方便民眾反映訴求,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聯合接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建設的部署要求,堅持以依法按政策解決信訪問題為核心,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形成統一領導、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分類處理的工作格局,努力把信訪事項特別是初次來訪解決在初始、化解在屬地。
二、方式方法
(一)分級分類接訪。省(含省級)以下都要實行聯合接訪。認真貫徹落實依法逐級走訪有關規定,分級受理職責範圍內的來訪事項,並按規定期限和程式辦理。對越級上訪的,不予受理,但要做好解釋引導工作。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引導來訪人到有關政法機關反映訴求。
(二)領導幹部定期接訪。各地黨委和政府領導、進駐部門領導幹部要定期到聯合接訪場所接待來訪民眾。接訪領導幹部的姓名、職務、分管工作及接訪時間,在當地新聞媒體和聯合接訪場所提前向社會公布。要建立工作檯賬,明確承辦單位和責任人,以便督辦落實。
(三)領導幹部帶案下訪。對疑難複雜信訪事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一崗雙責”的要求,由相關領導幹部帶案下訪、協調化解,做好思想疏導工作。化解情況要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四)推行視頻接訪。有條件的地方可在聯合接訪場所建立視頻接訪系統,搭建快捷高效服務民眾的遠程接訪平台,開展預約接訪,方便信訪民眾就地反映訴求,方便領導幹部面對面聽取意見,方便責任部門點對點解決問題。
三、運行機制
(五)首辦負責制。壓實首辦責任,及時受理,全程負責跟蹤督辦。信訪事項處理全過程公開,接受民眾評價,提高初訪辦理的質量和效率,確保第一時間、第一地點解決問題、化解矛盾。
(六)聯合會商制度。對涉及多個部門的信訪問題,由主責部門或信訪部門組織協調,相關責任部門參與會商,共同研究制定解決方案。對聯合會商難以解決的疑難複雜信訪問題,可提請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
(七)信訪聽證制度。對社會關注度高、爭議較大的信訪問題,除涉及國家秘密及個人隱私的,可進行公開聽證,以此促進問題解決、矛盾化解,實現息訴息訪。聽證會由主責部門或信訪部門負責組織。
(八)社會力量參與機制。組織律師、心理諮詢師和專業社會工作者進駐聯合接訪場所,輔助做好法律援助、心理諮詢和情緒疏導等工作。組織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定期到聯合接訪場所接待來訪民眾,充分發揮老幹部、老黨員、老模範、老教師、老軍人等參與解決信訪問題的特殊作用。
(九)教育疏導機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著力引導來訪民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規範信訪行為。為進駐警務室創造良好工作條件,支持配合依法維護信訪秩序。對違反聯合接訪場所有關規定、言行過激的來訪民眾,做好教育勸導工作。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組織管理
(十)改善接訪條件。按照方便民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環境友好的要求,改善接訪環境,滿足接訪需要。
(十一)健全規章制度。制定進駐部門和人員工作制度,明確職責任務和崗位要求。實行接訪公開承諾,工作人員掛牌上崗。嚴格來訪登記、受理辦理、轉送交辦、督查督辦、信息錄入等工作流程,做到規範有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
(十二)加強日常管理。有關部門要把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工作作風實、善於做民眾工作的幹部選派到聯合接訪崗位並做到人員相對固定,連續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一年。對後備幹部、新提任幹部,要安排一定時間到聯合接訪場所掛職鍛鍊。派駐人員由信訪部門和所在部門雙重管理,以信訪部門管理為主。信訪部門負責本級聯合接訪場所的日常管理,根據形勢任務相機調整進駐單位和工作人員;對進駐部門和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結果送組織人事部門和派駐單位備案,作為評先評優和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十三)嚴格責任追究。對接訪過程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以及未按規定期限、程式受理和答覆,引發民眾重複來訪、越級走訪的,信訪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的相關規定,由信訪部門向有關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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