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中財政稅收政策的若干規定

《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中財政稅收政策的若干規定》在1992.06.11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中財政稅收政策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2.06.11
  • 實施時間:1992.06.11
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的規定,現對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財政稅收政策問題規定如下:
一、免徵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兩金”)的資金包括:
(一)各企業和事業單位自管住房提取的折舊。
(二)經財政部門核定,企業從繳納“兩金”後的留利中提取的住房資金;行政事業單位從繳納“兩金”後的預算外收入中提取的住房資金。
(三)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繳存的公積金。
(四)直管住房和自管住房的租賃保證金。
(五)住房債券收入。
(六)政府統籌的租金收入。
(七)政府、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以集資合作建房等形式籌集的住房建設資金。
二、應徵收“兩金”的資金包括:
(一)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按扣除成本(費用)和稅金後的餘額計征。
(二)各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出售房改之前投入使用的公有舊住房,其取得的收入,按全額計征。
(三)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繳存的公積金的經營收入,按扣除成本(費用)和稅金後的餘額計征。
(四)從當地房改之日起,各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扣除成本(費用)和稅金後的餘額計征。
(五)對房產經營單位,按其經營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和稅金後的餘額計征。
三、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房產經營單位,按標準價出售新、舊住房取得的收入;住房建設單位,按標準價銷售給集資、合作單位或個人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以高於標準價的價格出售公有新、舊住房,按規定徵收營業稅。標準價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價。
四、從當地房改之日起,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住房合作社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標準價向個人出售,其個人出資部分;房產經營公司向個人出售的商品住房部分,在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時,按零稅率,給予照顧。對單位向個人出售住房中單位出資部分,以及由住房合作社建成的住房,實行出租或出售等經營的部分,均按適用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房產經營公司向單位出售的職工住房,按5%的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五、個人以標準價向單位購買公有住房,以及通過集資、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於自住的,免徵該住房個人出資部分的房產稅。單位出資部分,以及個人按標準價購買住房不用於自住的,均按規定計征房產稅。
六、單位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後,其土地使用權仍歸單位所有的,按規定計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其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並用於自住的,從當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內,可免徵土地使用稅。
七、全民、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按標準價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可以免交契稅。但每戶只能享受一次免稅照顧。
八、按本規定徵收的“兩金”和稅收,原則上由財政部門安排用於住房制度改革。
九、本規定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過去住房制度改革檔案中有關財政稅收政策的規定中,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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