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關於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4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意見全文,發布歷史,內容解讀,發布背景,主要內容,

意見全文

關於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推動檢察權公正、規範、高效、廉潔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目標和原則
(一)主要目標: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建立權責明晰,權責相當,公正、規範、高效、廉潔的檢察權運行機制,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基本原則: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堅持遵循司法規律,符合檢察職業特點;堅持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堅持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與加強制約監督、強化檢察長對司法辦案工作領導有機結合;堅持懲戒與保護並重,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一致,責任與處罰相適應;堅持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監察以及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的監督,自覺接受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制約。
二、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及運行機制
(三)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的辦案組織和重大業務工作議事決策機構。檢察委員會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和若干資深檢察官組成,成員應當為單數,並設專職委員。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高檢察委員會工作規範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發揮檢察委員會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的決策功能。
(四)檢察長領導本院司法辦案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副檢察長協助檢察長行使辦案職權。
(五)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根據履行檢察職責需要、案件類型及其複雜難易程度,可以由獨任檢察官或者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的辦案組承辦。
檢察官辦案組可以相對固定設定,也可以根據司法辦案需要臨時組建。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案件的,檢察長應當指定一名檢察官擔任主辦檢察官。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參加檢察官辦案組的,應當擔任主辦檢察官。
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案件,可以配備必要的檢察輔助人員
(六)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案件,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決定或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案件,主辦檢察官作出決定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前,應當組織辦案組檢察官進行討論或者聽取辦案組其他檢察官意見,並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
(七)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案件,可以提請業務部門負責人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意見是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案件的重要參考。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情況和意見應當全面記錄,經參加會議的檢察官簽名後附卷保存。
(八)辦案事項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檢察官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決定或者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九)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案件,在堅持專業分工的基礎上,以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
(十)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每年應當作為主辦檢察官或者獨任檢察官辦理一定數量的案件,並帶頭辦理重大複雜敏感、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三、明確司法辦案職權
(十一)下列案件,應當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重大利益或者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2.擬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案件;
3.擬提請或者提出抗訴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4.擬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案件;
5.對檢察委員會原決定進行複議的案件;
6.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等的規定,其他需要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十二)檢察委員會的決定,檢察官應當及時執行。檢察官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執行檢察委員會決定或者在執行完畢前出現新情況的,應當立即書面報告檢察長。
(十三)下列案件或者辦案事項,應當由檢察長作出決定: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2.涉及國防、外交等敏感案件;
3.重大的職務犯罪、涉黑涉惡犯罪、金融犯罪案件;
4.涉案人數眾多,或者社會影響較大,或者危害後果嚴重的案件;
5.新類型案件以及對於法律適用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6.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公安機關要求複議和提請覆核的案件;
7.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等的規定,其他需要由檢察長決定的辦案事項。
(十四)檢察官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檢察長的委託,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傳喚、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詢問證人和對訴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訴訟參與人;
3.組織收集、調取、審核證據,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4.組織搜查、查封、扣押、凍結、勘驗、檢查等;
5.審查案件材料;
6.主持案件聽證會、公益訴訟磋商座談會;
7.出席法庭,宣讀起訴書(抗訴書抗訴書、出庭意見書)、訊問被告人、對相關證據進行舉證質證辯論、發表出庭意見等;
8.查閱、調取人民法院案卷;
9.臨場監督死刑執行;
10.檢察長委託檢察官負責的其他辦案事項。
(十五)主辦檢察官除行使檢察官辦案職權外,對檢察官辦案組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案件的組織、指揮、協調;
2.負責編入檢察官辦案組檢察輔助人員的分工、提出考核建議等管理工作。
(十六)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轄區內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職權清單。省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檢察官職權清單,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明確檢察輔助人員職責
(十七)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的指導下,可以履行下列職責:
1.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2.接待律師及案件相關人員;
3.收集、調取、核實證據,協助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4.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凍結、勘驗、檢查等;
5.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
6.協助檢察官出席法庭,經檢察長批准,高階段的檢察官助理可以在檢察官就主要事實和法律問題發言後,輔助進行舉證質證、補充發表出庭意見、參與法庭辯論;
7.檢察官交辦的其他辦案事項。
(十八)檢察技術人員受檢察官的指派、委託,可以履行下列職責:
1.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2.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意見;
3.對案件中的技術性證據進行專門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4.協助開展調查和收集證據;
5.其他檢察技術輔助工作。
(十九)書記員在檢察官指導下,可以履行下列職責:
1.案件受理、審查、宣告中的事務性準備工作;
2.案件辦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3.案件收轉、登記和法律文書的文印、送達;
4.案件材料的錄入、保管、整理和案卷裝訂、歸檔;
5.檢察官交辦的其他事項。
檢察官可以指派書記員配合檢察官助理開展工作。
(二十)司法警察負責辦案場所警戒、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犯罪現場保護、人員押解和看管、保障調查核實順利進行、維持聽證秩序、參與檢察官履職保護等警務事項,依法履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規定的職責。
五、完善檢察權內部制約監督機制
(二十一)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錯誤決定,或者依法撤銷、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指令,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作出。
(二十二)檢察長可以對檢察官職權範圍內決定的案件或者辦案事項進行審核。檢察長審核案件,可以要求檢察官重新審查或者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
檢察長可以要求檢察官報告其辦理案件的有關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長可以要求檢察官作出說明:
1.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決定的;
2.檢察官辦理的案件可能受到不當過問、干預的;
3.當事人舉報投訴檢察官違法辦案的;
4.律師申訴、控告檢察官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5.檢察官存在其他未依法履行辦案職責情形的。
(二十三)業務部門負責人除作為檢察官承辦案件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1.經檢察長授權,對需要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報請檢察長決定的案件,以及擬向檢察長報告的案件進行審核;
2.經檢察長授權,對檢察官辦理案件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抗訴書、檢察建議書、檢察意見書等重要法律文書進行審核,審核範圍可以由各級人民檢察院結合實際依法確定;
3.召集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案件,為辦理案件的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提供參考意見;
4.通過聽取案件匯報、查看檢察業務套用系統、抽查案卷材料等,對本部門檢察官辦理的案件進行常規檢查;
5.督促檢察官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以及本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的決定;
6.對檢察官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並督促整改;
7.向檢察長報告檢察官履職情況;
8.對本部門檢察人員開展考核管理;
9.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十四)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案件或者重要法律文書時,可以要求檢察官對案件重新審查或者補充相關材料,但不得直接改變檢察官意見或者要求檢察官改變意見。業務部門負責人與檢察官處理意見不一致時,可以召集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也可以將審核意見連同檢察官處理意見一併報檢察長決定。檢察官處理意見與檢察官聯席會議多數檢察官意見不一致的,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將案件報檢察長決定。
(二十五)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業務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怠於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監督管理權,對檢察人員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失職失察、隱瞞不報、措施不當的,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承擔監督管理責任。
六、完善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
(二十六)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職責的行為終身負責。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檢察人員故意違反職責,或者因重大過失違反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二十七)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檢察官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
檢察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檢察委員會委員根據錯誤決定形成的具體情形和主觀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
(二十八)檢察長對職權範圍內就辦案事項作出的決定負責。
檢察長對辦案事項作出的決定,檢察官應當執行。檢察官執行檢察長決定時,認為決定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異議;檢察長不改變該決定,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檢察官應當執行,執行後果由檢察長負責,檢察官不承擔司法責任。檢察官執行檢察長明顯違法的決定且未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二十九)獨任檢察官辦理並作出決定的案件,由獨任檢察官負責。
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案件,由主辦檢察官和其他檢察官共同負責。主辦檢察官對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負責,其他檢察官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檢察官故意隱瞞、歪曲事實,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重要事實、證據或者情節,導致檢察委員會、檢察長作出錯誤決定的,主要由檢察官承擔司法責任。
(三十)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根據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業務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重新審查的要求,改變原決定從而作出錯誤決定,前述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承擔司法責任。
(三十一)檢察輔助人員參與司法辦案工作,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辦案工作負責。
對於檢察官在職權範圍內作出決定的事項,檢察輔助人員不承擔司法責任。檢察輔助人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導致檢察官作出錯誤決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檢察官授意、指使檢察輔助人員實施違反檢察職責行為,由檢察官承擔司法責任。檢察輔助人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指令且未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三十二)上級人民檢察院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意見的,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就改變部分負責。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故意隱瞞、歪曲事實,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重要事實、證據或者情節,導致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錯誤命令、決定的,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承擔司法責任;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三十三)檢察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雖有錯誤後果發生,但已經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對後果發生僅有一般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
(三十四)檢察人員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辦案程式、文書製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屬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擔司法責任。
(三十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從專業角度對檢察官的司法責任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承擔檢務督察工作的部門經調查認為檢察官存在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需要追究司法責任的,報檢察長批准後,提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後,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後,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並給予相應處理。
(三十六)對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的檢察人員,根據其違反檢察職責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等,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法律責任。
關於司法責任追究、檢察官懲戒的具體情形、程式等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式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十七)檢察人員能夠主動糾錯、說明情況,如實記錄報告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違規過問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等情況的,可以從寬處理。對抗、阻礙或者指使他人對抗、阻礙司法責任調查和追究的,應當從嚴處理。
(三十八)檢察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覆核,提出申訴。
(三十九)對檢察人員檢舉控告失實需要澄清的,應當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澄清。對檢察人員誣告陷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究。
七、完善檢察權管理機制
(四十)檢察辦案工作原則上應當在檢察業務套用系統上運行,實現辦案信息網上錄入、辦案流程網上管理、辦案活動網上監督。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對檢察官辦理案件的程式進行實時、動態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通報案件承辦部門、承辦檢察官或者移送本院檢務督察部門。
(四十一)完善檢察人員考核機制,綜合考評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等。考核結果作為幹部評先評優、晉職晉級、檢察官員額管理、績效獎金髮放的重要依據。
檢察官年度考核不稱職,應當降低檢察官等級,經檢察官考評審員會認定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應當按照程式退出檢察官員額。
(四十二)綜合運用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對檢察官已經辦結案件的質量進行檢查評定。加強評查結果運用,將案件質量評查結果作為評價檢察官辦案業績的重要依據,納入檢察官考核管理體系。
(四十三)健全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常態化落實機制,嚴格執行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的記錄報告制度,完善記錄報告內容核查、違紀違法案件倒查等機制。
(四十四)進一步完善案件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最佳化檢務公開工作,統籌信息公開與維護國家安全、數據安全、個人隱私的關係,進一步規範向當事人公開和向社會公開的範圍、標準、程式,以公開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八、附則
(四十五)本意見所稱檢察人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其他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檢察輔助人員包括檢察官助理、書記員、檢察技術人員、司法警察。業務部門負責人包括具有檢察官身份的部門正職、副職。
(四十六)本意見所列檢察長行使的職權,檢察長可以委託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行使。
(四十七)本意見第(十一)(十三)條所列案件由檢察委員會、檢察長決定的,指的是以人民檢察院名義作出是否起訴、抗訴、發出檢察建議等對案件處理具有決定性意義的事項。其他事項需要報請檢察委員會、檢察長決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和各級人民檢察院職權清單的規定執行。
(四十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高檢發〔2015〕10號)同時廢止。其他檔案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發布歷史

2024年7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內容解讀

發布背景

最高檢曾於2015年9月出台《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此次印發的《關於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在此前檔案基礎上進行了多方面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史衛忠介紹,意見對“權”和“責”的相關規定進一步作了細化。在職權配置方面,既明晰檢委會、檢察長、檢察官職責許可權,又明確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等職責範圍;在責任落實方面,既明確司法辦案職責,又明確監督管理職責。意見還堅持“放權”與“控權”並重,專章規定了“完善檢察權內部制約監督機制”。

主要內容

在完善檢察權管理機制方面,意見提出,健全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常態化落實機制,嚴格執行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的記錄報告制度,完善記錄報告內容核查、違紀違法案件倒查等機制。意見還要求,進一步完善案件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最佳化檢務公開工作。
據介紹,《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自2020年印發實施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嚴肅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檢察人員司法責任,有力促進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司法責任追究的範圍,對具體追責情形進行了修改完善,對司法責任認定與追究程式進行了最佳化,並且進一步完善了違反檢察職責線索受理、司法責任追究程式啟動機制、司法責任調查機制、司法懲戒與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銜接配合機制等方面內容。為了更好地推動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新修訂的條例對相關條文作了最佳化調整、補充完善,進一步明確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終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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