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等職業學校

中等職業學校是實施中等職業教育的學校,學生畢業屬中專學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等職業學校
  • 釋義:實施中等職業教育的學校
  • 學歷:中專學歷
  • 招生對象:國中畢業生
招生對象,學校分類,專業設定,發展前景,

招生對象

是國中畢業生和具有與國中同等學歷的人員,基本學制為三年。中等職業教育是在高中教育階段進行的職業教育,也包括部分高中後職業培訓,目前是我國職業教育的主體。其定位是在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培養大量技能型人才與高素質勞動者。中等職業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高中程度文化知識教育的同時,根據職業崗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實施職業知識與職業技能教育。分為公辦和民辦兩大類。

學校分類

目前我國中等職業學校共有三類:
中等職業學校(1)中等專業學校(簡稱“中專”)主要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一般三年。傳統的培養目標是中級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國小教師。
(2)技工學校(簡稱“技校”) 主要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以3年為主,培養目標是中、初級技術工人。
(3)職業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中學(簡稱“職業高中”、“職高”)在改革教育結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中等職業學校,大部分由普通中學改建而成,一般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以3年為主。培養目標與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類似,以生產服務一線的操作人員為主。
(4)成人中等職業學校(簡稱“成人中專”)改革開放以後發展起來的職業學校,最早定位是把有國中文化程度的成年人(主要是在職人員)培養成中等技術人員。學制二年或三年[1]。

專業設定

一、市場行銷專業
二、連鎖經營與管理專業
三、汽車整車與配件行銷專業
四、物流服務與管理專業
五、計算機平面設計專業
六、會計專業
七、會計電算化專業
八、金融事務專業
九、工程造價專業
十、信託事務專業
十一、計算機套用專業
十二、計算機網路技術專業
十三、電子商務專業
十四、商務英語專業
十五、國際商務專業
十六、旅遊服務與管理專業
十七、文秘專業
十八、產品質量監督與檢驗專業發展前景

發展前景

21世紀,這三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培養目標逐步趨同,辦學形式也日益接近。國家聲稱已決定通過改革、布局結構調整、資源整合等方式逐步打破部門界限,推動它們走向融合。[2]

4設定標準通知函件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的通知
教職成〔2010〕1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中等職業學校我部2001年發布《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試行)》以來,我國中等職業教育有了很大的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在新形勢下進一步促進中等職業學校建設,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的管理,我部對《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依據《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對中等職業學校進行檢查評估,對不達標的中等職業學校要通過加強建設、資源整合、布局調整等措施,限期達標,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中等職業學校散、小、差的狀況,推動中等職業學校建設上規模、上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檔案明文
第一條 為規範中等職業學校的設定,促進學校建設,保證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依據《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定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條 設定中等職業學校,應當符合當地職業教育發展規劃,並達到《職業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
第五條 設定中等職業學校,應具有學校章程。學校章程包括:名稱、校址、辦學宗旨、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教職工管理、學生管理、教育教學管理、校產和財務管理、學校章程的修訂等內容。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備基本的辦學規模。其中,學校學歷教育在校生數應在1200人以上。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有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任教師隊伍,兼職教師比例適當。
專任教師一般不少於60人,師生比達到1:20,專任教師學歷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專任教師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數不低於20%。
專業教師數應不低於本校專任教師數的50%,其中雙師型教師不低於30%。每個專業至少應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2人。
聘請有實踐經驗的兼職教師應占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0%左右。
第八條 應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定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
校園占地面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新建學校的建設規劃總用地不少於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積指標不少於33平方米。
校舍建築面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新建學校建築規劃面積不少於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築面積指標不少20平方米。
體育用地:應有200米以上環型跑道的田徑場,有滿足教學和體育活動需要的其他設施和場地,符合《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基本要求。衛生保健、校園安全機構健全,教學、生活設施設備符合《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基本要求,校園安全有保障。
圖書館和閱覽室:適用印刷圖書生均不少於30冊;報刊種類80種以上;教師閱覽(資料)室和學生閱覽室的座位數應分別按不低於專任教師總數的20%和學生總數的10%設定。
儀器設備:應當具有與專業設定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工科類專業和醫藥類專業生均儀器設備價值不低於3000元,其他專業生均儀器設備價值不低於2500元。
實習、實訓基地:要有與所設專業相適應的校內實訓基地和相對穩定的校外實習基地,能夠滿足學生實習、實訓需要。
中等職業學校要具備能夠套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實施現代遠程職業教育及學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軟、硬體設施、設備。其中,學校計算機擁有數量不少於每百生15台。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熟悉職業教育發展規律的學校領導。
校長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校長及教學副校長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其他校級領導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 設定中等職業學校,應具有符合當地社會經濟建設所需要的專業,有明確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等教學檔案,以及相適應的課程標準和教材。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學和管理等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辦學經費應依據《職業教育法》和地方有關法規多渠道籌措落實。學校基本建設、實驗實訓設備、教師培訓和生均經費等正常經費,應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十三條 本標準為設定中等職業學校的基本標準,是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檢查、評估、督導中等職業學校的基本依據。如今後國家有關部門對中等職業學校生均用地面積和生均校舍建築面積有新規定,以新規定為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制定高於本標準的中等職業學校設定辦法。
對於邊遠貧困地區設定中等職業學校,其辦學規模和相應的辦學條件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標準制定,報教育部備案。
對體育、藝術、特殊教育等類別中等職業學校,其辦學規模及其相應辦學條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公布。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5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就業率達96.85%
2012年,全國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總數為658.21萬人,就業學生637.51萬人,就業率達96.85%。
數據顯示,第三產業成為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的主要領域。其中,進入第一產業的占8.94%;進入第二產業的占33.41%,比上年下降約5個百分點;進入第三產業的300.12萬人,占57.65%,比上年增長約4個百分點。
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修訂)》確定的19個專業類別,加工製造類畢業生人數、就業人數、就業率均名列前茅,分別為107.56萬、105.44萬和19.99%、97.38%;石油化工類就業率居其次,達97.38%;旅遊服務類、交通運輸類、信息技術類和財經商貿類就業率在平均水平以上;教育類、土木水利類、輕紡食品類、醫藥衛生類、農林牧漁類就業率保持在96%以上。
從就業渠道看,學校推薦仍是就業主渠道,占77.47%;通過中介服務實現就業占7.02%;通過其他渠道就業占15.51%,通過其他渠道就業的人數及比例逐年增長。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成人中專520.54萬就業學生中,進入企事業單位就業392.50萬人,占75.40%;從事個體經營67.65萬人,占13.00%;升入高一級學校就讀的60.39萬人,占11.60%,比2011年增加2.22個百分點,畢業生升學比例提高。這表明中職教育與高職教育的銜接取得新進展,職業教育學生成長“立交橋”初步打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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