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放普通高等學校舉辦函授、夜大學專科教育審批許可權的意見

為了深化普通高等學校函授、夜大學教育的改革,現對舉辦函授、夜大學專科教育的審批及專業的設定等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審批許可權,專業設定,審批手續,檢查評估,其他,

審批許可權

從發文之日起,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面向國內招生的函授、夜大學專科教育的審批辦法由原規定的“由學校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分別經國務院有關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改為由學校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經國務院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國家教委直屬高等學校舉辦函授、夜大學專科教育仍由國家教委審批。

專業設定

1.函授、夜大學專科教育可開設本校全日制已有的專業含(含尚沒有兩屆以上畢業生的專業),專業名稱應以全日制的專業名稱為依據;需要註明專業方向的,可採用在專業名稱後加括弧說明的方式處理,如歷史(文物、博物)。
已經批准舉辦函授、夜大學的高等學校增設上述專業可由學校自主審定,但須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國家教委。
2.申報舉辦本校全日制未開設的專業,應具備以下條件:該專業確屬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急需;本校具有較好的舉辦函授、夜大學的條件;該專業有合格配套的師資力量;有符合專科培養規格要求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
申辦學校應按以上項目向主管部門上報詳細論證材料;主管部門應對學校所報材料進行任真、嚴格的審核。經審核批准後,報國家教委備案。
當申請開設的這類專業需要承擔學校所屬地區或系統以外的人才培養任務時,主管部門在審核論證時應徵求所涉及地區或系統的計畫、勞動人事、教育及有關業務部門的意見。
3.醫學(中醫除外)、外語、藝術等學科的專業是否適宜以函授方式開辦,有待作進一步論證。目前一般暫不審批以函授方式開辦這類專業。確需試點開辦的,主管部門應商國家教委後再行審批。

審批手續

國務院有關部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主管部門應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暫行工作條例》和本《意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進行審批。學校申報材料的格式和項目,主管部門可參照國家教委(87)教高三字012號《關於辦理普通高等學校舉辦函授和夜大學審批手續的通知》所附表式制訂。
本《意見》要求報送、抄報國家教委的檔案應於每年的10月31日前報至國家教委,同時抄送招生所涉及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門和招生機構。國家教委將採取適當方式匯總轉發經主管部門批准的高等學校函授、夜大學名單。

檢查評估

國務院有關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門應建立檢查、評估函授、夜大學辦學質量的制度。對領導力量薄弱、管理不嚴、教學質量低劣、社會反映不好的函授、夜大學或其所辦的某些專業,應令其停止招生,限期整頓或取消其辦學的資格。國家教委將有計畫地進行抽驗工作。

其他

自1989年起,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夜大學制發畢業證書時,應註明國家教委或主管的國務院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該校舉辦函授或夜大學檔案的文號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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