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發行是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者委託中介機構代理出售證券的發行方式,“直接發行” 的對稱。證券商是經營有價證券的重要發行機構,證券商大部分由投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擔任。其經營發行券的方式可分為: 承購、包銷和代銷三種。①承購。亦稱金額承購或余股承購。即證券商按照他與證券發行者所簽訂的推銷契約規定的證券發行額,在約定期內如有未銷出的剩餘部分,要承購下來。②包銷。證券商一次買下發行者的證券;並墊支相當於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金,然後在證券市場上按市場行市漸次售出的方式。③代銷。證券中介機構受發行者委託幫助代辦銷售證券的方式。包銷在短期內能籌集到大量資金,但費用較高; 代銷費用低,但籌資時間要長。證券發行者選擇發行方式時,可以從以下幾因素考慮:①發行者在證券市場的知名度和信譽狀況。如果發行者堅信自己的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短期內全部順利地銷售出去,最佳選擇就是代銷方式。②發行者籌資的時間性。如果發行者急需資金,則最佳方式為包銷方式。③成本信息因素。按慣例,包銷人應無條件地向發行人提供有關發行決策的技術性諮詢。承購和代銷方式則無此義務。如果發行人相信自己的決策能力也可選擇承購或代銷方式。④中介機構的技術能力和資金能力,也決定著發行者所採取的發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