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江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開江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開江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江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開江縣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6-08-03
  • 發布章數:十六章
  • 發布條數:八十三條
開江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6年8月1日開江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開江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縣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建設為民、務實、法治、高效、清廉政府。
三、縣政府工作準則: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提升行政效能,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縣政府全面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七、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
八、縣長因公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代行縣長職責。
九、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副縣長對分管工作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廉政建設和信訪工作履行"一崗雙責"責任制。
十、縣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主任、局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縣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的決定、命令等,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縣審計局在縣長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縣政府要全面履行發展經濟、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組織發展經濟,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促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全縣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十四、完善社會管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努力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
第四章 政府決策規定
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社會穩定等重大決策,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事務,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商處理後,向縣長報告。
十八、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鄉鎮的應事先徵求意見;實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縣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工商聯、群團組織、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市民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九、縣政府全體組成人員必須不斷增強政策觀念、法制觀念、民眾觀念。政府制定政策、作出決議、決定都必須以國家法律為準繩,以國家政策為依據,充分體現人民民眾的意志,實事求是,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依法行政規定
二十、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一、縣政府根據全縣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對外開放的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
二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決定、命令。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應由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
二十三、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縣政府備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向縣政府報告。
二十四、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當公告目錄。
二十五、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並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定,其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辦或有關主管部門承辦。
二十六、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公文處理制度
二十七、認真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減少公文數量,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二十八、規範性檔案、涉法涉訴事務的審批制發
(一)縣政府各部門負責起草(代擬)的規範性檔案、涉法涉訴事務送審(代擬)稿,由起草部門報送縣政府,同時報送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涉法涉訴事務的必要性、可行性、上級檔案依據(附原件或影印件)和起草的經過、主要條款和其他問題的說明。代擬稿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認可。
(二)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應先送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或領導審簽。
(三)審議通過的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由縣長簽署,送縣政府法制辦登記編號,按程式向全縣公布。
二十九、一般檔案的審簽制發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適用、無新規定的,對上級檔案沒有新的貫徹要求的,沒有實質內容的,一律不發檔案。已公開發布的上級檔案,不再翻印、轉發。充分運用政務信息化系統,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一)檔案擬稿按照"誰主辦、誰擬稿"的原則,由主辦部門代擬,經縣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核稿後,送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副主任審核,再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或簽送縣政府有關領導簽發。
(二)文稿送簽前,對涉及其他部門或鄉鎮的問題,應嚴格執行會簽制度。凡需會簽的檔案,由主辦部門送請有關單位會簽,會簽單位負責人明確簽署意見後,再送縣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核稿送審。
(三)縣政府檔案必須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後,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四)縣政府辦公室檔案,屬於縣政府授權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對下級政府、政府部門安排布置工作、轉發上級檔案或縣政府各部門報告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或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屬於縣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問題的檔案,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三十、按照"一個口子進、一個口子出"的原則,所有公文一律經縣政府辦公室文書股登記編號後,送有關工作人員提出擬辦意見,然後由文書股按程式送簽,除縣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緊急、絕密事項外,各部門及各鄉鎮政府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允許多頭送文,更不得越級報送公文。原則上縣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縣政府辦公室處理的公文。縣政府領導參加會議和直接收到的公文,應及時交縣政府辦公室文書股統一存檔管理。
三十一、請示報告的辦理
(一)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向縣政府請示、報告工作的,一律以正式檔案報送縣政府辦公室。由縣政府辦公室文書股統一進行登記編號,附公文處理箋後,報送縣政府領導、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閱示。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部門間如有意見分歧,由分管副縣長或委託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關部門協調,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建議意見。
(二)請示、報告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否則,一律退回原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或完善後重報。
(三)凡需請求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解決的問題,屬於縣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由各部門直接向上級政府對口部門行文,縣政府不予轉報;重大問題必須由縣政府轉報時,可用函件與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商洽。
(四)對於請示事項應儘快辦理,原則上從收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答覆。緊急、重要事項隨到隨辦,儘快答覆;需呈送縣政府領導批辦的,一般在當天送請審批;需交有關部門辦理的,一般於收文1個工作日內送交有關部門。
(五)縣政府有關部門對於縣政府辦公室交辦的檔案應及時研究辦理。屬於部門職能範圍內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於收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明確意見,並將檔案送返縣政府辦公室;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不能解決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於收文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審批;涉及幾個部門的事項,由分管副縣長或委託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協調解決。
(六)請示事項的辦理結果,應向來文單位明確答覆。一般事務性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向來文單位抄告領導批示意見。縣長的批示,在抄告有關部門的同時,抄告分管副縣長。屬政策性問題或決定事項,應根據縣政府領導意見正式批覆。
三十二、其他事項
(一)縣政府領導審批、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縣政府領導對發文和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二)急辦公文審簽中,如相關領導外出,由相關工作人員電話請示,並在原稿檔案上註明領導意見。
(三)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紀律、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七章 會議會務制度
三十三、縣政府全體會議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制度
1.縣政府全體會議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由縣長主持;
2.縣政府全體會議組成人員: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3.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負責組織。
(二)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上級黨委、政府和開江縣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2.決定和部署縣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重大工作舉措和重大改革決定;
3.討論通過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和《開江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及《開江縣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4.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縣經濟、社會情況;
5.討論通過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6.總結、部署政府工作。
(三)參加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人員
1.出席人員:縣政府全體會議組成人員;
2.列席人員: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政府各直屬機構和縣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各鄉鎮長;
3.特邀列席人員: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工商聯、各人民團體負責同志和無黨派人士代表;
4.縣政府辦公室有關人員作為工作人員參加會議。
(四)縣政府全體會議的會務工作
1.縣政府全體會議的議題,由縣長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確定;
2.會議檔案起草。縣政府主要領導講話、《政府工作報告》以及其它重要政策性檔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開江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開江縣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分別由縣發改局、縣財政局負責;
3.落實、布置會場和分發會議通知、檔案、材料等會務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4.會議記錄、錄音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全體會議攝影、攝像以及有關內容需通過新聞媒介報導的,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批。
(五)《紀要》決定事項的辦理、落實
1.擬寫紀要。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在會議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擬寫出會議紀要,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縣長簽發。紀要印發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2.落實會議決定事項。縣政府全體會議需要落實的重要決定事項,按政務督辦工作規定的程式辦理。
(六)會議紀律
1.出(列)席全體會議人員應是部門(單位)正職負責人,實行簽到制,如正職因故不能出(列)席,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同意,並委託主持工作的副職參加,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2.出(列)席和邀請參加會議人員應按時到會,不得遲到早退,會議期間關閉手機或將手機置於振動(靜音)狀態;
3.與會人員按指定位置入座,會議期間不會客,不接電話、不玩手機,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七)會議檔案資料歸檔
縣政府全體會議檔案資料(會議通知、簽到冊、會議檔案、照片、錄音帶、會議記錄、紀要等)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歸檔。
三十四、縣政府常務會議
(一)縣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1.縣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2.縣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為: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
3.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出席;
4.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負責組織。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
1.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上級黨委、政府和開江縣委的重要決定、重要會議精神,研究制定貫徹措施;
3.討論決定向省政府、市政府、開江縣委的重要請示、報告;
4.研究分析全縣經濟社會形勢,審議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執行情況;
5.討論決定縣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重大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問題;
6.討論決定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
7.討論決定由縣政府或以縣長名義公布的規範性檔案、涉法涉訴事務決定和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請示縣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
8.討論決定召開縣政府全體會議和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
9.討論決定以縣政府名義對個人、集體的表彰以及授予榮譽稱號等;
10.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和其他屬縣政府管理的幹部任免、獎懲;
11.討論決定跨副縣長分工的政策性檔案;
12.討論決定規定額度的新增項目和資金;
13.討論決定副縣長提出並經縣長同意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
14.討論決定縣長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參加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
1.出席人員:縣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2.特邀列席人員: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相關領導,人武部部長;
3.固定列席人員: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法制辦主任、督查室主任、研究室主任、政務信息公開辦公室主任、縣發改局局長、縣監察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審計局局長、縣信訪局局長;
4.議題承辦單位及與議題內容有關的縣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鄉(鎮)長,縣政府辦公室有關股室負責人及議題承辦單位1名助手參加會議。
(四)議題準備
1.提出議題
(1)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提出;
(2)由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上報,經辦文程式處理,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同意後提出;
(3)根據縣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後提出;
(4)規範性檔案、涉法涉訴事務方面的議題經縣政府法制辦審核,由議題承辦單位報經分管副縣長同意後提出;
(5)幹部獎懲方面的議題由縣人社局、縣監察局提出;
(6)人事任免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縣人社局、縣監察局提出;
(7)提出的議題批件一般應在常務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交縣政府辦公室文書股統一登記、匯總。
2.凡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人事任免除外)必須經過以下程式
(1)規範性檔案、涉法涉訴事務方面的議題,已由法制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備案審核並簽署了明確意見;
(2)議題承辦部門與議題內容涉及的單位進行了充分協商,並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見;
(3)需由縣政府協調的議題,由分管副縣長或委託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關部門協調,並形成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書面意見;如對議題內容有分歧,應將各方意見一併提交,並提出傾向性意見;
(4)涉及專業技術方面的議題,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可行性意見,或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性意見;
(5)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權益或事關社會民生的議題,應按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辦理;
3.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提請常務會議討論
(1)屬縣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能解決的;
(2)應由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的;
(3)能由分管副縣長與有關副縣長研究解決的;
(4)各有關方面意見有分歧而未經協調或充分協商的;
(5)議題匯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縣政府分管領導都不能參會的;
(6)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
(7)會前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臨時動議的。
4.審定議題和會議審批
(1)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將收到的議題登記匯總,填寫《開江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審批表》,在開會前1個工作日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批。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後,即確定為本次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
(2)縣政府常務會議的召開,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批確定。
(五)縣政府常務會議的會務工作
落實、布置縣政府常務會議會場、分發會議通知、檔案材料準備、會議記錄和錄音等會務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承辦部門需提交會議討論的材料一式35份在會前1個工作日送縣政府辦公室。
(六)常務會議程式
1.進出會場。列席會議人員須按通知的時間準時到位,在指定地點等候,由常務會議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會場。與本單位相關議題審議完畢後,即退出會場;
2.議題審議。議題的審議須按確定的順序逐一進行;
3.匯報人員。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一律由承辦單位正職負責人匯報;
4.匯報材料。匯報單位必須精心撰寫議題報告,匯報時按正式書面議題報告匯報,不得摻入與報告相悖的意見;
5.匯報時間。每個議題的匯報時間一般不超過5分鐘。
(七)《常務會議紀要》和決定事項的辦理、落實
1.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在會後2個工作日內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草擬《常務會議紀要》,報縣政府辦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主任審核,經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閱後,送會議主持人審定簽發;
2.《常務會議紀要》分送範圍為:縣委常委、縣政府領導,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府辦、縣政協辦,特邀列席人員和固定列席人員。根據議定事項需要,有關部門、鄉鎮另文下發常務會議議定事項通知;
3.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執行,無權擅自改變,所有決定事項按政務督辦工作規範程式辦理;
4.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檔案需下發時,在文內應註明"經×年×月×日開江縣××屆人民政府第××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按發文制度審核後印發;
5.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報市政府或開江縣委審批的,由議題承辦部門按照會議決定擬出報告,經縣政府領導審定後,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報出;
6.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需要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或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縣政協民主協商的事項、《政府工作報告》等,由有關部門根據會議決定擬定(修改)文稿,經縣政府領導審定後報出。
(八)會議紀律
1.出(列)席常務會議人員及邀請單位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會議期間關閉手機或將手機置於振動(靜音)狀態,列席單位正職負責人必須到位,正職因故不能列席,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同意,並委託主持工作的副職參會,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除議題承辦部門可限帶1名助手外,其他單位一律不帶助手,未經會議主持人允許,助手不得隨意發言或插話;
2.與會人員按指定位置入座,會議期間不會客、不接電話、不玩手機、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3.注意保密。會議討論決定事項以正式檔案或《常務會議紀要》和《常務會議議定事項通知》為準。會議內容除明確要求傳達或依法應予公開外,不得擴散。會議後檔案一律留下,不得帶走;
4.縣政府常務會議已討論決定的,縣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切實維護和執行,不得提出與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相悖的意見;
5.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不錄像、不拍照,需報導的,新聞稿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導。
(九)會議資料歸檔
常務會議資料(議題批件、會議檔案、會議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歸檔。
三十五、縣長辦公會議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內容為副縣長通報上周工作情況及本周重點工作和部門重大活動安排,縣長對有關重點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三十六、縣政府工作會議
縣政府工作會議由縣長決定,根據需要召開,出席範圍為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可邀請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有關領導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和部署涉及全縣性重要工作。
三十七、縣政府專題會議
(一)縣政府專題會議的召開
縣長、副縣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和工作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聽取有關單位的工作匯報,檢查、協調有關單位的工作,研究處理有關業務問題。受縣政府領導同志的委託,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也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有關工作。
(二)專題會議的承辦
1.會務工作。縣政府專題會議可根據需要由會議主持人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會務工作由會議地點所在單位具體承辦;
2.會議記錄。參加專題會議的工作人員應按要求作好記錄,對會議議定事項的記錄要做到詳盡、準確、全面;
3.會議紀要。專題會議可根據會議情況和會議主持人要求,由工作人員在會後2個工作日內擬寫出會議紀要,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送縣政府領導同志審簽,涉及人、財、物的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簽。紀要一般以縣政府《紀要》的形式印發;
4.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原則上由縣政府辦公室和相關部門負責;
5.縣政府專題會議的有關資料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歸檔。
第八章 會議審批制度
三十八、會議申報審批制度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重大會議,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二)縣政府各部門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或自行召開的需要鄉鎮分管負責同志或有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會議承辦部門應在會前將會議方案(時間、地點、內容、參會人員等)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審批,經同意後可冠以"經縣政府同意"下發會議通知。承辦部門將會議通知(3份)送縣政府辦公室綜合股備案。
(三)精簡會議活動,控制會議規模,提高會議實效。屬於部門自行召開的不需要鄉鎮負責同志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各種會議,由部門自行辦理。
三十九、會務工作和經費
(一)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召開的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全縣性重要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下發會議通知,負責會務工作,所需會務經費按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二)各部門召開的各種會議、非常設機構召開的工作會議其會議經費在各相關單位的包乾經費和工作經費內解決,縣財政不予補助。
第九章 政務活動制度
四十、縣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需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應提前報縣政府,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縣政府有關領導審定。
四十一、未經縣政府批准,縣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
四十二、縣政府領導和各部門負責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調研要有明確目的,務求工作實效。嚴格貫徹關於改進作風的規定,縣政府領導到基層調研,輕車簡從。
四十三、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十四、縣政府領導在部分政務活動中互為 AB 角。除縣長有特殊要求外,排名第一位和第二位的副縣長互為AB角,排名第三位和第四位的副縣長互為AB角,排名第五位和第六位的副縣長互為AB角,互為 AB角的領導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務活動職責。互為 AB 角的領導同志同時外出時,由縣政府辦公室協調其他領導參加。
四十五、外事活動
(一)出國管理工作
1.縣長、副縣長出訪,由縣政府外僑辦按有關規定辦理。
2.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的正副職出訪,報經縣政府外僑辦主任審核簽署意見,報分管副縣長審核後,呈縣長審批。
3.出國人員在回國後1周內應向縣政府外僑辦書面報告出國情況。
(二)外事接待工作
1.縣長、副縣長會見外國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向縣政府外僑辦提出申請,經縣政府外僑辦審查,呈有關領導同志批准;會見外國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向縣政府外僑辦提出申請,經縣政府外僑辦審查後,由有關領導同志自行決定。
2.縣級各部門、縣屬企事業單位接待外賓(包括省、市有關部門安排的對口接待),均應事先擬定具體接待安排計畫,內容應寫明批准和邀請單位、外賓國籍、代表團(組)名稱、人員名單、人數、抵離時間、目的要求、接待規格和經費開支,還應寫明乘車、住房、迎送、陪同、會見、宴請、參觀遊覽、單位是否贈送禮品、新聞報導等,並附活動日程。接待計畫應主送縣政府外僑辦,抄送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和有關單位。如果接待單位來不及報送接待計畫,應提前電話通知外事部門,事後補報。縣級各部門的下屬單位接待外賓,應事先將接待安排計畫主送主管部門,抄報縣政府外僑辦。
3.外事接待中要堅持內外有別、平等相待、熱情友好、不卑不亢、多做工作的原則,嚴格執行中央、省、市、縣有關外事政策、規定。
第十章 政務公開制度
四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工作。
四十七、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四十八、深入推進權責清單、監管執法、信用信息、政務服務、重大項目建設、公共資源配置、減稅降費、國有企業運營監管、扶貧工作、社會救助、就業創業、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及保障性住房、環境保護、教育、衛生、食品藥品安全、財政資金、督查審計、科技管理和項目經費、安全生產、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等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四十九、全面推行縣政府及各部門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五十、加強縣政府網站建設,拓展電子政務大廳,強化網上行政監督,暢通政府和民眾互動渠道,提供更多網上查詢、辦事和便民服務。
五十一、深化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和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發揮政務服務中心實施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十一章 政府績效管理
五十二、對納入縣政府績效管理的鄉鎮政府、縣級部門、直管單位實施績效管理。以保證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重點,對鄉鎮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對各部門履行職能職責、行政效能、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對直管部門和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支持地方工作等進行集中考評。
五十三、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將日常監管與年終考評相結合,體現不同部門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評。
五十四、績效管理考評結果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人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章 政務督查規定
五十五、建立健全檢查督辦制度。堅持檢查督辦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和經常化。縣政府督查室具體負責縣政府系統的績效管理、考核和督查督辦工作。
五十六、抓好各項方針政策的督辦落實。對上級的方針政策、重要指示,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必須及時、認真地傳達貫徹落實。
五十七、抓好縣政府工作的督辦落實。重點抓好《政府工作報告》、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和縣政府領導交辦工作的督辦落實。凡屬縣政府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各部門、鄉鎮必須遵照執行,按期落實,確保政令暢通。
五十八、切實加大對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及民生工程的督查力度,採取查看現場、聽取匯報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跟蹤督查督辦,確保工作高效推進。
五十九、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督查。縣政府領導每年領銜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縣政協提案各一件。
六十、嚴格實行督辦工作責任制。縣長負責的事項,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及相關部門督辦落實;分管副縣長負責的事項,由分管副縣長及有關部門督辦落實;縣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的事項,由各部門負責人督辦落實;屬部門負責的事項,由負責部門督辦落實;所有政府機關公務人員都必須切實負責地完成自己承辦的督辦工作任務,確保縣政府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高效進行。縣政府督查室負責縣政府日常督辦工作。
六十一、加強政務信息報送和督辦反饋工作。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全縣政府系統的政務信息和檢查督辦工作,各承辦單位必須按時完成任務,縣政府辦公室定期通報政務信息和督辦工作情況。
第十三章 行政權力監督
六十二、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六十三、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六十四、加強全縣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及時修改、廢止或撤銷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和建議。
六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特別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正確發布信息。
六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努力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四章 廉政建設規定
六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八、縣政府及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要厲行勤儉節約。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要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六十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帶頭遵守上級有關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格要求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執行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規定。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十五章 紀律作風規定
七十、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中央 "八項規定"、省"十項規定"、市"十一項規定"、縣"十三項規定"。
七十二、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除正常辦公及業務經費外,確因工作需要追加經費的,按縣委財經領導小組相關規定執行。
七十三、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代表縣政府發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問題的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七十四、除縣政府統一安排外,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個人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一般不為出版物作序。
七十五、縣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七十六、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七、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縣政府及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八、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縣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出開江境內1天以上應向縣長請假,並同時告知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出開江境內1天以上應向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並同時告知其所聯繫的副縣長;縣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鄉(鎮)長出開江境內1天以上均應向縣長請假,並同時報告分管副縣長及縣政府辦公室。
第十六章 行政問責制度規定
七十九、權利就是責任,有權必有責,權責應對等。縣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要牢記職責要求,相互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不能推諉扯皮,如有不作為、濫用權力和違法行為發生,將予以問責。
八十、行政問責情形
(一)執行不力
1.未貫徹執行或不正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縣方針、政策、規則的;
2.對工作目標、工作任務以及上級交辦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的;
3.未履行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
(二)效能低下
1.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在職責範圍內能夠解決而不予解決或解決不力的;
2.在重大自然災害、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故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發生時,未及時有效處置的;
3.因行政效能、服務質量低下,負面影響較大的。
(三)違法行政
1.違法設定或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檢查或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
2.在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產權轉讓、土地劃撥或出讓、金融信貸等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3.違規承諾或不履行應當履行的承諾事項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八十一、行政問責方式
(一)通報;
(二)談話或以書面形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
八十二、受到行政問責的幹部職工,紀檢監察機關可同時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八十三、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縣政府以前頒布的有關規定同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縣政府派出機構、縣政府工作部門掛牌機構、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此規則由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督促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