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縣體育場管理辦法

新寧縣體育場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縣體育場的管理,保障體育場乾淨整潔,健康有序地開展各項文體活動,為廣大市民創造一個優美、整潔、文明、有序的休閒和娛樂場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健身計畫綱要》、《新寧縣城市廣場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縣體育場的管理,保障體育場乾淨整潔,健康有序地開展各項文體活動,為廣大市民創造一個優美、整潔、文明、有序的休閒和娛樂場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健身計畫綱要》、《新寧縣城市廣場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體育局)為體育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體育場的日常管理、設施維護、環衛保潔和綠化養護,公安、文化綜合執法大隊、城管、環保、工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體育場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條 體育場作為廣大市民健身休閒娛樂的公共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自覺維護體育場秩序、環境衛生及愛護公共設施。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體育場的用途和性質,未經縣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許可,不得在體育場從事各種經營活動。
第四條 體育場內嚴禁進入和停放各種車輛,演出車輛除外。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體育場內舉辦各種活動,凡在體育場舉辦活動的,必須報請縣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凡進入體育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體育場內的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人身安全,體育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打架鬥毆、酗酒、尋釁滋事或煽動鬧事的;
(二)看相算命或進行其他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動的;
(三)非法集會、遊行的;
(四)賭博或變相賭博,為賭博者有償提供賭具的;
(五)非法出售黃色書籍和音箱製品的;
(六)其他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 凡進入體育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體育場內的公用設施和綠地衛生設施。體育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給排水設施、健身設施、電信、照明、公益廣告欄等各類標誌和其他公共設施的;
(二)踐踏綠地、花壇的;
(三)偷挖、折損、盜伐花草樹木、採花摘果的;
(四)其他破壞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 凡在體育場內從事下列活動,必須經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批准,並報公安、綜合執法大隊、城管、工商、環保等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
(一)進行公益性文化、體育等活動的;
(二)散發懸掛標語、條幅、充氣球等宣傳品、廣告的;
(三)設定公共服務和經營設施的;
(四)其他臨時性占用廣場舉行活動的;
第九條 申請臨時占用體育場時,應向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體育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內容包括使用時間、期限、面積、活動內容和人數等相關事宜。
(二)使用體育場開展商業性活動的,必須提交工商、商務、稅務等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體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經批准臨時使用體育場搞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批准的時間內容和範圍開展活動,並按要求臨時設定收集垃圾處理廢物的容器,保持廣場衛生。
第十一條 臨時性使用體育場應當按照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有關費用,所收費用全額上繳財政,專款用於廣場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條,由有關職能部門責令改正,清除防礙恢復原狀,並可依法予以罰款,違返《治安處罰法》將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求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故意損壞體育場內公共財產的,應負賠償責任,損失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體育場內各種公共財產損毀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在體育場管理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職,愛崗敬業,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持證上崗,公平、公正、文明辦事。
第十六條 凡侮辱、謾罵、毆打、圍攻、威脅、恐嚇、報復、無理取鬧等手段妨礙、阻撓管理工作人員在體育場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體育場管護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使廣場公共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並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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