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徵稅目的在於限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建立發展農業專項資金,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協調發展。徵稅範圍包括種植農作物耕地(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耕地)、魚塘、園地、菜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是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法律條文。條例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11 號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十二月一...
1984年頒布《湖南省國家建設征地辦法》和《湖南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以後,未經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於1987年4月1日以後補辦手續,並且占用非農業建設用地指標的,按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第三條 耕地...
耕地占用稅稅率是指我國現行耕地占用稅採用定額稅率。按照1987年4月發布的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稅額的標準,以縣為單位按人均耕地多少確定: (1) 人均耕 為2元至10元; (2) 人均耕田在一畝至二畝 (含二畝) 的地區,每...
《福建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試行)》在1987.04.01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耕地,是指水田、菜地、魚塘、農地(園地)、圍墾...
《江西省徵收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是1987年8月30日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贛府。(1987年8月30日贛府發[1987]81號發布)。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 關於耕地占用稅的徵收情況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種。1987年4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並開始徵收耕地占用稅,2007年12月,國務院公布...
《四川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是為了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而實施的一條規定。第一條為了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
4月1日開徵耕地占用稅。4月l~22日 建陽、光澤被定為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的縣。按抽樣比例推算,省於1990年確定建陽地區約有各類殘疾人13.01萬人。是月 全區各縣(市)城區試點發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20萬張20萬元。5月9日全國人大...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十六條 納稅人符合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享受免徵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明資料備查。第十七條 根據稅法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第十六條 編輯 語音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關於天津市徵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意見〉》(津政發〔1987〕99號)同時廢止。
(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前款中(二)、(三)、(四)、(五)項所規定的場所中建設經營性場所及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第十一條 以下情形占用耕地,減征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者以及革命老根據地、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第...
第四十條 按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以下情形免徵、減征耕地占用稅:(一)軍事設施占用應稅土地免徵耕地占用稅。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範圍包括: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第十一條 獲準徵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批准用地之日起兩年內使用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按規定稅額加征兩倍以下耕地占用稅。第十二條 納稅人同財政機關在納稅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財政機關的決定繳納...
第十九條 對於免徵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於免稅或者減稅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耕地占用稅的減免管理...
耕地占用稅 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2007年12月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宣布廢止1987年4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⑤改革與完善農業稅制。1983年進一步明確了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範圍和辦法;1985年起農業稅由征糧為主改為折征代金為主,並於1987年開徵了耕地占用稅。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按照政府的社會管理者職能與所有者職能分離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