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是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地方法規,於2001年2月22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
  • 發布日期:2001年3月30日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2001-03-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的決定
(2001年2月22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名稱修改為:“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條例”。
二、“個體工商戶”修改為“個體經營戶”。
三、第二條修改為:“個體、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自治縣保護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四、第七條中的“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人員”修改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
五、刪去第十一條。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可以在高壩洲、隔河岩水庫周邊地區和公路兩旁,按照規劃修建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生產、加工和銷售活動,並注重生態環境保護。”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下崗人員、殘疾人員、復員退伍軍人及其他享受優惠待遇的人員,在自治縣首次註冊登記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開辦私營企業的,經自治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自註冊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免交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刪去第十六條。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吸納國有企業下崗人員達到員工總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私營企業,可以由自治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為勞動服務就業性企業,經自治縣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免徵所得稅三年。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其他相應的優惠政策。”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出資買斷停產、倒閉或者收購破產的國有、集體企業資產繼續經營的,可以按照評估價給予適當優惠,成交價低於評估價80%的,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租賃停產企業經營的,可以免收1-2年租賃費。”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外來人員在自治縣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開辦私營企業的,水費、電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標準與戶籍在自治縣的人員從事同類行業的個體經營和私營企業的繳納標準相同。其子女進入幼稚園、國小、中學的繳費標準與自治縣居民相同。”
十二、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九條。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和傷殘等保險。
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時制度,按照規定安排員工休假,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
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應當對女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十四、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引導、服務、監督和管理的原則履行職責,促進個體、私營經營穩定健康發展。”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重點扶持年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自治縣相關部門應當為外來人員來自治縣投資興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及時辦理各項審批登記手續。
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利用自治縣閒置企業資產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提供項目用地。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規定的使用標準給予40%以下的優惠;需要新征土地的,可以按照最低的標準收取有關規費。
投資農業開發租賃經營土地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最低標準減半收取登記、管理等費用。
投資開發水產養殖業的,免收水面占用費,三年內免徵生產環節農業特產稅,第四年和第五年減半徵收生產環節農業特產稅。
投資開發旅遊業在景區興建水、電、路、碼頭等基礎設施的,可以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劃撥方式供地。”
十七、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九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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