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重點污染行業企業整治實施方案

《長沙縣重點污染行業企業整治實施方案》是長沙縣人民政府2012年制定的一項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縣重點污染行業企業整治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長沙縣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為認真貫徹執行湖南省環保廳《關於開展全省環境安全隱患大排查的緊急通知》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指示精神,切實加強我縣重點污染行業企業的環境監督管理,縣政府決定對全縣重點污染行業企業進行專項整治,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具體內容

整治範圍及重點
(一)所有涉及重金屬污染物(尤其是涉鎘、涉鉛、涉砷、涉鉻、涉汞)的有色、化工污染企業;
(二)未辦理環保手續的非法企業;
(三)涉及環境安全的重點信訪案件企業;
(四)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
整治措施
(一)無合法經營手續開展非法生產的企業一律取締;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一律限期關閉;
(三)選址不當,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污染的企業一律搬遷;
(四)未辦理環評手續,無污染防治設施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
整治步驟
(一)清查階段(2009年8月25日以前)
由環保局對全縣企業摸排調查,根據污染類型及違法行為進行分類處理,確定關閉、搬遷、限期治理單位名單。
(二)整治階段(2009年8月25日至9月5日)
由鄉鎮政府牽頭,組織環保、工商、安監、電力、稅務、公安等部門對環境違法企業上門宣傳相關政策,宣講關閉的必要性,使違法企業能夠爭取主動,自行關閉。
(三)依法強制階段(2009年9月5日至30日)
縣政府辦組織相關部門對未進行自行關閉的環境違法企業採取強制關閉措施,確保整治任務的到位。
專項整治法律依據
關閉或停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評價法》
取締依據:1996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及《長沙市環境保護局關於重點污染行業企業整治方案》。
職責分工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重點污染行業企業整治工作負總責,實行統一部署,統一實施,統一檢查、統一監督。依法對污染企業實施取締關閉、限期治理、淘汰退出、限期搬遷。
(二)縣環保局負責整治工作的綜合協調,統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並負責對污染企業實施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及相關驗收工作。
(三)縣監察局負責對整治工作實行全程監督,查處整治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負責幹部和責任人的行政和紀律責任,並按照績效考核的有關規定對各鄉鎮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四)縣工商局負責對無證經營的企業依法予以取締,並根據縣政府下達的相關決定,對關閉企業吊銷工商執照,對責令搬遷且規定期限到期的企業註銷工商執照,對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以環保部門的驗收批覆為準)的企業不予工商執照年檢。
(五)縣國稅、地稅局根據縣政府下達的相關決定,對關閉企業和責令搬遷且規定期限到期的企業,註銷稅務登記。對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停止辦理企業發票領購。
(六)縣電力局對取締、關閉和淘汰退出的企業停止生產供電。
(七)縣國土局要做好取締關閉企業的土地回收、評估、利用工作以及礦業秩序整治工作。
(八)縣安監局負責對沒有辦理安監、環保手續非法存貯化學物品的違法企業限期整治或關閉。
(九)縣法制辦負責對環境違法企業關閉、搬遷所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核對和指導。
(十)縣公安局要維護好取締和責令關閉企業過程中的秩序和治安穩定工作,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強化大局意識,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以楊懿文縣長為組長,李建章、范遵新、王益枝為副組長,縣委辦、政府辦、環保局、監察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電力局、國土局、安監局、公安局等部門為成員的長沙縣重點污染行業企業整治領導小組。由環保局局長張鐵雲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各鄉鎮要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責任,落實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要按照國家和我省開展的打擊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專項行動的要求,將重點污染行業企業整治工作作為當前的主要工作,針對各地實際和突出環境問題,確定一批嚴重影響民眾健康又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環境違法項目集中進行整治,切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積極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二)強化監督檢查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重點,落實責任,明確措施,強化監督,把整治工作抓實、抓細、抓到位。要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對列入整治範圍的污染企業,要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責任,切實做到查處到位、措施到位、資金到位、整改到位,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要實行紀檢監察訓誡制度,對整治工作不力,工作進展緩慢的鄉鎮和部門,由縣監察局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訓誡談話,並予以通報。要實行項目跟蹤督查制度,由縣政府督查室對各鄉鎮整治項目的工作進展進行督查,對未能按進度完成整治任務的,進行公開曝光。
(三)嚴格責任追究
要切實加大對污染嚴重、信訪投訴強烈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力度,特別是對造成區域性和流域性污染的企業,要依法實施停產治理或關閉。要進一步加大行政責任追究力度,對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擅自引入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高污染、高能耗企業,對當地造成污染或形成環境安全隱患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對違規審批的,包庇、袒護違法排污企業的,參與經營活動的相關責任人要堅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對在本次整治工作中,查處不力,整治不力的鄉鎮,要實施區域限批,並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紀律責任,從嚴處理。
(四)加強輿論宣傳
要加大對整治工作的正面報導,大力宣傳政府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的堅強決心,充分體現政府執政為民的理念。要占領新聞輿論的主導地位,正確引導整治工作的輿論導向,防止少數人利用整治工作進行負面炒作,造成社會混亂。要深入報導整治工作的進展和成效,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和參與意識,切實增強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
(五)建立長效機制
各鄉鎮要通過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充分提高黨委政府領導的環保意識,正確處理好縣域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要強化引進項目的環保前置審批,建立部門共管的聯動機制。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國土部門不予供地,工商部門不予工商登記,電力部門不予供電,建設部門不予核發建設許可證,交通部門不予核發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安監部門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按照省人民政府第215號令《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召開第22次常務會議精神,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要求配套建設防治污染和預防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項目環保設施投資的一定比例交納“三同時”保證金。
建立環境保護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的管理機制,各鄉鎮要明確一至二名專職環境保護監管員,負責各鄉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接受縣環境保護局的業務指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