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動全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運行成本,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示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縣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三條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縣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各鄉鎮(街道)、縣直機關各單位和各系統在縣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機構和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和監督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教育、科技、文廣、衛生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分別在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街道)、縣直機關各單位和各系統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重大問題,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開展。
各鄉鎮(街道)、縣直機關各單位和各系統要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用於支持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新型節能管理模式(契約能源管理)、節能先進技術及產品的推廣套用等。
第五條 鄉鎮(街道)、縣直各單位和各系統應當設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崗位,建立健全組織管理體系,加強組織領導。
第六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及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依法節能意識、全員節能意識。
第二章節能規劃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期規劃,結合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到本級公共機構和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
各公共機構應統計、公布本級公共機構上一年度能耗狀況,實施有效能耗監測,加強能耗數據分析,並報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第九條公共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和原則,用能現狀和問題,節能目標和指標,節能重點環節、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條各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報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各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能源消耗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合格,能源消耗計量與監測體系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縣城有關規定、標準及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各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台賬,設立能源消費統計崗位,專職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加強數據分析,提高能源消費監測水平。
按照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下發的《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制度》逐級匯總編報能源資源消耗統計數據。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為三級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執行年報和季報制度,年報於次年3月20日之前,季報於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之前,分別匯總向市二級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報送。各鄉鎮(街道)、縣直機關各單位和各系統為三級以下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執行能耗“月台賬”報送,每月15日之前向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以線上網路編報的形式報送。
涉密單位採取政務網(區域網路)站或紙質報表等方式,將本單位能耗狀況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十四條各公共機構應當確定專人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信息,協調督促按時報送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情況,分析能耗數據和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各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工作報告制度。各級公共機構應當每年逐級上報,落實年度節能工作,完成節能目標、指標情況和能源資源消耗統計、消費狀況等。年度超出能耗指標的,應向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一份超標情況的說明報告。
第十六條各公共機構在與物業服務公司訂立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採取具體措施,落實節能管理目標,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四章節能措施
第十七條各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維護保養、運行調節、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變配電、電梯等特種設備管理,應當建立年檢和巡檢登記制度,減少無功能耗,確保用電設備正常運行。
(二)日常辦公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視檢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推行網路辦公、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水筆和茶杯;減少日常辦公紙張用量,提倡雙面列印,減少重複列印、複印次數,提高紙張利用率。
(三)空調系統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配備中央空調智慧型溫控設備,使用空調期間,關閉門窗,防止冷氣泄漏,浪費能源,季節交換期間,少用空調,充分利用自然通風節能,改進運行管理,加強巡查和維護保養。
(四)對溫度有特定要求的單位,室內空調溫度設定標準可以不執行本條第三款規定,但應向縣能源管理機構申請備案登記。
(五)電梯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辦公場所3樓(含三樓)停開乘客電梯,非尖峰時段減少運行台數,高層分段運行,短距離上下樓層不乘電梯,下班後和節假日控制使用電梯台數和頻率,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六)景觀、路燈、樓宇照明系統,應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最佳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套用智慧型化調控裝置,樓宇照明系統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節能,加強照明系統的維護保養和巡查。
(七)設備機房、食堂、開水間等部位的用能設備設施應當實行重點監測,科學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加強供水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防止“滴漏”和“跑冒”的現象發生。
(九)公共機構可以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減少行政運行投資,加強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各公共機構應當按照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要求,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制止能源浪費。
第十九條各鄉鎮(街道)、縣直機關各單位和各系統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設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縣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會同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二十一條各公共機構的公務車輛應當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規模,按照標準配備。優先採購低能耗、低污染、清潔能源的車輛,並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一)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公務車輛的使用管理,全面實行“IC”卡定點加油、招投標車輛保險和定點維修制度,執行腳踏車“公里、油耗、維修、安全、守紀”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單位執行月報,用能管理機構執行季報和年報制度。
(二)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行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有關規定,會同本級能源管理機構,對本級公共機構實行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和開展能源審計;能源審計為每兩年開展1次,重點用能單位或超額使用能源的公共機構執行強制能源審計,並將能源審計結果向社會公示,實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和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制定、落實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的情況;
(三)建立節能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
(四)設定能源管理崗位和落實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的情況;
(五)用能系統和設備節能運行的情況;
(六)執行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和能源審計情況;
(七)實施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八)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和油耗情況;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
對於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嚴重超額使用能源消耗定額標準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能源資源消耗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隱瞞。
第二十五條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賦予的職能,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監督和保障”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通報未能及時整改的,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車輛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採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限期改正,公共機構應當及時落實。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並將考核、評價成績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績效考核和行政問責當中。凡不能完成年度節能目標管理任務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