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管理

長江管理

長江管理是指對長江流域的防洪、航運、水力發電、灌溉和水資源開發與保護等進行管理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管理
  • 外文名:ChangjiangRiver Management
管理體制和機構,管理規章,管理內容,防洪調度,河道管理,岸線利用管理,河道崩岸與防護,除險加固,航道管理,河道釆砂管理,水資源保護,長江流域管理存在的問題,加強長江管理的幾點建議,

管理體制和機構

流域性的管理機構始設於1922年,名為“揚子江水道討論會”,1928年改為“揚子江水道整理委員會”,1935年與“太湖流域水利委員會”及“湘鄂湖水文總站”合併為“揚子江水利委員會”,1947年改名為“長江水利工程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成立“長江水利委員會”,下設上游、中游、下游等3個工程局及洞庭湖、荊江、太湖等3個工程處,負責全江治理規劃、重點工程設計、科學研究以及中下游平原地區的堤防、涵閘管理和維修等工作。農田水利由各省(直轄市)負責管理。為集中力量進行長江流域規劃工作,於1955年將下屬各局、處並才和訂只人長江水利委員會本部.並於1956年4月殃屑改名為“長江流域規劃辦公室”。1989年又恢復原名“長江水利委員會”,以加強流域的統一管理和流域開發。長江水利委員會主要負責編制全流域規劃及部分專業規劃;負責制定中下游幹流和漢江的洪水預報及防洪調度方案,並負責丹江口水利樞紐的調度運用;本流域長江幹流河道、主要支流河道與湖泊的管理以及水資源管理等。中下游平原地區堤防、涵閘的管理和修防工作,由所在省(直轄市)負責管理。流域內大中型綜合利用水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管理;大中型水電站由電力部門分工管理。航運管理和航道整治,由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海事局及有關省(直轄市)的交通部門分工管理。城市排澇、供水由城市建設部門管理,其他各項水利、水電工程及防洪排澇工程,分別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管理。1962年國務院成立“長江中游防汛總指揮部”,管理協調指揮湘鄂兩省的重大防汛問題。長江中、下游地區是長江防洪的重點,經國務院批准於1969年成立了“長江中下游防汛總指揮部”;1996年更名為“長江防汛總指揮部”,負責處理長江流域重大防汛事宜,辦公室設在長江水利委員會。
長江管理
長江水利委員會

管理規章

分別由有關省(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水利管理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以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的名義先後頒發了江河管理、河道堤防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資源管理及防汛指揮等配套法規。在防洪方面,1985年國務院批轉水利電力部《關於黃河、長江、淮河、永定河防禦特大洪水方案》,這是長江防洪調度的主要依據。各單項工程還制定有技術標準和實施細則等。

管理內容

防洪調度

長江宜昌以上約100萬平方公里集水面積是長江中下游平原地區每年7月份、8月份主汛期的洪水主要來源,如果與宜昌至湖口68萬平方公里區間洪水遭遇時,防洪形勢就特別嚴峻。為了蒸煉請做好長江防汛工作,減少洪災損失,長江水利委員會與各省(直轄市)在流域內布設水文、氣象及雨量站6400多個。汛期根據大量測站的雨情、水情、氣象、雲圖等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及時發布幹流及主要支流水情及氣象預報,並根據水情、工情及時研究制定度汛措施方案,供長江防汛總指揮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國務院決策。

河道管理

包括河道工程(堤防、護岸、涵閘等)和河湖洲灘管理,河道整治與建設管理及河道保護。河道工程的管理由沿江各省(直轄市)具體負責。河道整治與建設的管理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長江水利委員會按照《關於長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的通知》(水管[1995]5號),負責授權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

岸線利用管理

河道岸線的開發利用一般需占用江岸、水域甚姜乎少元至江灘,減少了行洪斷面,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及航運暢通均有一定影響。因此,應加強岸線利用建設項目的管理,正確處理開發利用與防洪的關係。長江主要乾支流河段,尤其是長江中下游幹流河道兩岸分布著許多大中城市、工礦企業、水工程設施和重要港口,是國家建設的重點地區歸達敬。改革開放以來愚乃挨,長江兩岸河道岸線開發利用加快,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設施如港口、碼頭、橋樑、取(排)水口等增多。根據水利部有關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規定,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對建設項目在省(直轄市)河道主管機關初審的基礎上予以審查。為確保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一般要求建設項目法人提供由有資質的規劃、設計、科研單位編制的防洪影響評價報告,並召開專家評審會對防洪影響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河道崩岸與防護

長江中下游幹流河道沿江岸線長4249km,江岸崩塌嚴重,崩岸長達1520km,占江岸長蜜鍵項度的35.7%。截至2000年,已護岸長度達1200km,約占崩岸總長的80%。在護岸材料方面,有傳統的拋石護岸和沉排護岸,也採用了一些新型材料。如在江都嘶馬段採用聚氯乙烯編織布上扣混凝土預製塊的軟體沉排護岸;在武漢天星洲和龍王廟採用鉸鏈混凝土板一聚酯纖維布沉排護岸;在荊江局部河段採用塑膠織物土枕軟體沉排護岸等。進一步採用新技術、新材料防護崩岸,將取得更好的護岸效果和經濟效益。

除險加固

長江堤防包括長江乾支流堤防和洞庭湖、鄱陽湖區堤防等,長約3萬km,其中長江乾堤長約3900km。長江幹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大都是歷史上逐漸形成的,堤身矮小,隱患較多,堤基質量較差,背河側饋口淵潭及修堤取土坑多,影響防洪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不斷加高、加固堤防,特別是1998年大水後,對長江中下游幹流堤防進行了全線加高加固。由於各種原因,長江流域很多水庫存在病險問題,自1986年起開始有計畫地進行水庫除險加固。

航道管理

長江是中國東西主要通道。長江水系有大小通航支流3800多條,通航里程達7萬km,其中有3萬km可通機動船舶,萬噸海輪可直達南京。20世紀50年代以來,重點整治了川江航道以及界牌、太子磯等礙航河段,使長江水道通航能力及通航保證中國主要江河和水利工程管理率大大提高。
長江管理
長江航運

河道釆砂管理

長江流域河道中蘊藏著豐富的可作為建築材料的砂石資源,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建材砂石的需求量與日俱增,引發了長江中下游幹流河道各個河段的采砂活動。1991年河道采砂量約達3000萬t。為了保障防洪安全及航運暢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許可權,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與沿江各省水利主管部門對長江中下游幹流河道采砂實施管理。2001年11月國務院頒布了嚷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了長江河道采砂管理。
長江管理
長江上的采砂船

水資源保護

長江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始於1974年,同時成立了長江水資源保護局,並逐步開展了水資源保護的監測、評價、預測、規劃和管理等工作。先後完成了長江流域地表水水質調查評價、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葛洲壩水利樞紐及三峽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沿江涵閘、泵站等取水口門由所在各省(直轄市)分別管理。
長江管理
長江水質

長江流域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體制不協調
長江流域的管理體制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與地方部門的條塊分割,特別是行政上的劃分將一個完整的流域人為分開。從縱向管理來看,水利水電部門負責水量水能的管理,國家環保部門負責水環境的保護與管理,市政部門負責城市的給水與排水管理,這樣使得責權交叉過多,難以統一規劃和協調。從橫向管理來看,各部門、各地區均從自身利益出發進行局域、單目標的規劃與管理,口徑不一,造成管理“內耗”和辦事效率較低。
一些地方環境監督管理難以到位,目前仍有不少縣、市、區沒有獨立的環保機構和監察隊伍,另有許多縣級環保機構屬於事業單位,不具有環境執法的主體資格。
(二)現有法律難以滿足管理髮展需要
目前以憲法為基礎制定的有關水資源方面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規,在一定階段對長江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由於這五部法相互關係不清、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職權範圍不明等問題的存在,各部法律難以協調,各管理部門權力重複或空白,既不能充分發揮各項工作部門的作用,又難以形成整體效益,可操作性不強。其次這些水法只是體現了我國立法的一般特徵,對長江這一特定流域的特殊問題則難以涵蓋,很難發揮對長江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的作用。而且這些水法更多是對過去水事經驗的總結及各方權益妥協的結果,缺乏預測性和前瞻性。
(三)管理者環境保護意識淡薄
由於政府本身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對行政人員的評價仍以經濟成長狀況為主。各級領導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國策意識不高。很多企業的“三廢”達標工作僅停留在表面,為降低產品成本,置法律於不顧,違規排放,把應該運行的污水處理設施當作應付檢查的擺設。

加強長江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生態理念指導長江流域開發治理
在流域資源的開發過程中,特別是一些重大工程,如水庫建設、水電利用、三峽大壩、南水北調等,工程的設計、施工、運行和廢棄這樣一個完整的生命周期過程中,始終將生態平衡理念貫穿其中。
(二)加強生態環境監察力度,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非污染性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等到相關法律條款,利用現代環境監察手段,強化生態環境監察力度。遵循客觀性和公正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可操作性原則、責任與義務相結合原則,建立科學的流域生態補償機制。
(三)綠色GDP作為政績考核標準
改變以往對政府官員唯以經濟考核標準,引入綠色GDP考核理念,採用環境狀況與行政官員的政績相掛鈎,促進政府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提出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四)建立統一立法,促進流域協調機制
在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儘快建立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的長江流域法律法規,促進流域管理步入正軌。同時借鑑國外成功案例,加快流域管理機構的改革,建立高層次的協調機制,全面協調各部門、各行政區的利益關係,調動各方面治污積極性,確保長江流域的監察、監督、執法、治理、管理落到實處。
(五)建立公眾參與機制
流域居民則是生態環境改變的最終感受者,他們對環境變化更清晰。流域環境決策應向當地居民公開,聽取他們的意見,提高公民的參與意識,發動民眾,共同維護保護關係生存健康的生態環境。

河道管理

包括河道工程(堤防、護岸、涵閘等)和河湖洲灘管理,河道整治與建設管理及河道保護。河道工程的管理由沿江各省(直轄市)具體負責。河道整治與建設的管理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長江水利委員會按照《關於長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的通知》(水管[1995]5號),負責授權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

岸線利用管理

河道岸線的開發利用一般需占用江岸、水域甚至江灘,減少了行洪斷面,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及航運暢通均有一定影響。因此,應加強岸線利用建設項目的管理,正確處理開發利用與防洪的關係。長江主要乾支流河段,尤其是長江中下游幹流河道兩岸分布著許多大中城市、工礦企業、水工程設施和重要港口,是國家建設的重點地區。改革開放以來,長江兩岸河道岸線開發利用加快,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設施如港口、碼頭、橋樑、取(排)水口等增多。根據水利部有關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規定,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對建設項目在省(直轄市)河道主管機關初審的基礎上予以審查。為確保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一般要求建設項目法人提供由有資質的規劃、設計、科研單位編制的防洪影響評價報告,並召開專家評審會對防洪影響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河道崩岸與防護

長江中下游幹流河道沿江岸線長4249km,江岸崩塌嚴重,崩岸長達1520km,占江岸長度的35.7%。截至2000年,已護岸長度達1200km,約占崩岸總長的80%。在護岸材料方面,有傳統的拋石護岸和沉排護岸,也採用了一些新型材料。如在江都嘶馬段採用聚氯乙烯編織布上扣混凝土預製塊的軟體沉排護岸;在武漢天星洲和龍王廟採用鉸鏈混凝土板一聚酯纖維布沉排護岸;在荊江局部河段採用塑膠織物土枕軟體沉排護岸等。進一步採用新技術、新材料防護崩岸,將取得更好的護岸效果和經濟效益。

除險加固

長江堤防包括長江乾支流堤防和洞庭湖、鄱陽湖區堤防等,長約3萬km,其中長江乾堤長約3900km。長江幹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大都是歷史上逐漸形成的,堤身矮小,隱患較多,堤基質量較差,背河側饋口淵潭及修堤取土坑多,影響防洪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不斷加高、加固堤防,特別是1998年大水後,對長江中下游幹流堤防進行了全線加高加固。由於各種原因,長江流域很多水庫存在病險問題,自1986年起開始有計畫地進行水庫除險加固。

航道管理

長江是中國東西主要通道。長江水系有大小通航支流3800多條,通航里程達7萬km,其中有3萬km可通機動船舶,萬噸海輪可直達南京。20世紀50年代以來,重點整治了川江航道以及界牌、太子磯等礙航河段,使長江水道通航能力及通航保證中國主要江河和水利工程管理率大大提高。
長江管理
長江航運

河道釆砂管理

長江流域河道中蘊藏著豐富的可作為建築材料的砂石資源,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建材砂石的需求量與日俱增,引發了長江中下游幹流河道各個河段的采砂活動。1991年河道采砂量約達3000萬t。為了保障防洪安全及航運暢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許可權,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與沿江各省水利主管部門對長江中下游幹流河道采砂實施管理。2001年11月國務院頒布了嚷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了長江河道采砂管理。
長江管理
長江上的采砂船

水資源保護

長江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始於1974年,同時成立了長江水資源保護局,並逐步開展了水資源保護的監測、評價、預測、規劃和管理等工作。先後完成了長江流域地表水水質調查評價、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葛洲壩水利樞紐及三峽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沿江涵閘、泵站等取水口門由所在各省(直轄市)分別管理。
長江管理
長江水質

長江流域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體制不協調
長江流域的管理體制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與地方部門的條塊分割,特別是行政上的劃分將一個完整的流域人為分開。從縱向管理來看,水利水電部門負責水量水能的管理,國家環保部門負責水環境的保護與管理,市政部門負責城市的給水與排水管理,這樣使得責權交叉過多,難以統一規劃和協調。從橫向管理來看,各部門、各地區均從自身利益出發進行局域、單目標的規劃與管理,口徑不一,造成管理“內耗”和辦事效率較低。
一些地方環境監督管理難以到位,目前仍有不少縣、市、區沒有獨立的環保機構和監察隊伍,另有許多縣級環保機構屬於事業單位,不具有環境執法的主體資格。
(二)現有法律難以滿足管理髮展需要
目前以憲法為基礎制定的有關水資源方面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規,在一定階段對長江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由於這五部法相互關係不清、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職權範圍不明等問題的存在,各部法律難以協調,各管理部門權力重複或空白,既不能充分發揮各項工作部門的作用,又難以形成整體效益,可操作性不強。其次這些水法只是體現了我國立法的一般特徵,對長江這一特定流域的特殊問題則難以涵蓋,很難發揮對長江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的作用。而且這些水法更多是對過去水事經驗的總結及各方權益妥協的結果,缺乏預測性和前瞻性。
(三)管理者環境保護意識淡薄
由於政府本身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對行政人員的評價仍以經濟成長狀況為主。各級領導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國策意識不高。很多企業的“三廢”達標工作僅停留在表面,為降低產品成本,置法律於不顧,違規排放,把應該運行的污水處理設施當作應付檢查的擺設。

加強長江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生態理念指導長江流域開發治理
在流域資源的開發過程中,特別是一些重大工程,如水庫建設、水電利用、三峽大壩、南水北調等,工程的設計、施工、運行和廢棄這樣一個完整的生命周期過程中,始終將生態平衡理念貫穿其中。
(二)加強生態環境監察力度,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非污染性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等到相關法律條款,利用現代環境監察手段,強化生態環境監察力度。遵循客觀性和公正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可操作性原則、責任與義務相結合原則,建立科學的流域生態補償機制。
(三)綠色GDP作為政績考核標準
改變以往對政府官員唯以經濟考核標準,引入綠色GDP考核理念,採用環境狀況與行政官員的政績相掛鈎,促進政府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提出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四)建立統一立法,促進流域協調機制
在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儘快建立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的長江流域法律法規,促進流域管理步入正軌。同時借鑑國外成功案例,加快流域管理機構的改革,建立高層次的協調機制,全面協調各部門、各行政區的利益關係,調動各方面治污積極性,確保長江流域的監察、監督、執法、治理、管理落到實處。
(五)建立公眾參與機制
流域居民則是生態環境改變的最終感受者,他們對環境變化更清晰。流域環境決策應向當地居民公開,聽取他們的意見,提高公民的參與意識,發動民眾,共同維護保護關係生存健康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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