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港口岸線管理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港口岸線管理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港口岸線管理的意見》根據《港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意見政策。該政策經商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的意見,是2016年7月5日由交通運輸部印發公布的第119號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港口岸線管理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6年7月5日
  • 實施時間:2016年7月5日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港口岸線管理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強長江港口岸線管理,最佳化已有岸線使用效率,有效保護岸線資源,促進長江港口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港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經商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長江港口岸線是依託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戰略資源,是沿江港口建設和產業布局的重要載體,開發利用應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遠近結合、集約利用、合理開發。進一步加強長江港口岸線管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生態優先,統籌規劃。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戰略定位,統籌規劃港口、環保、防洪、取水、跨江通道、生態景觀等功能岸線,促進岸線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依法依規,嚴格審批。堅決維護港口規劃權威性,依法加強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的源頭管理,進一步嚴格岸線審批程式,明確審查重點內容。
全程監管,分類治理。各級各部門協調聯動,形成覆蓋港口岸線審批、開發、使用等全過程的監管體系。針對當前港口岸線違規利用和歷史形成的遺留問題,區別對待,分類治理。
整合資源,創新管理。充分利用市場手段、商業模式引導港口岸線的集約化、規模化開發,鼓勵企業自用碼頭社會化經營管理,創新岸線使用管理新模式,逐步建立岸線利用的準入標準、考核獎懲機制。
二、嚴格長江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
(一)嚴格審批制度。
使用港口岸線必須按規定程式提出申請,並按批准的用途開發利用。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港口法》和《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要求,按程式履行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職責。
長江港口深水岸線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現場核查工作,並將申請材料和核查意見轉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審查評估工作,並徵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後,將相關材料及評估意見報交通運輸部。長江港口非深水岸線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徵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後審批,批覆檔案應及時報部備查。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組織對岸線使用申請提出意見。
(二)嚴格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查。
使用港口岸線必須符合經批准的港口總體規劃,不得違反港口規劃建設任何港口設施。當外部條件或發展需求發生重要變化,需要調整港口岸線利用範圍、功能、方案等時,應先按程式調整或修編港口總體規劃。
嚴格控制碼頭能力過度超前的岸線審批,防止港口重複建設和岸線資源浪費。項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類功能碼頭的岸線申請,必須論證利用現有碼頭的可能性。新建碼頭應充分考慮錨地容量,並防止對附近通航資源造成影響。
嚴格審查港口岸線利用方案,杜絕多占少用港口岸線。碼頭後方陸域或廠區陸域應與申請使用的岸線對應,儘量縱向布置,不得影響相鄰岸線今後開發利用,嚴禁通過占用陸域變相占用港口岸線。
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切實加強港口岸線使用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查。報交通運輸部的檔案正文中應對港口深水岸線利用方案合規性和合理性提出明確的初審意見,並對現有同類碼頭的能力利用情況進行說明。
三、加強長江港口岸線使用監管
(三)加強監督檢查和評估。
沿江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轄區內長江幹線港口總體規劃執行情況和港口岸線使用情況的監督巡查和定期評估,掌握岸線開發利用情況,建立完善岸線資源動態資料庫和全過程監管機制,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和報告。
沿江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約談違規使用港口岸線的項目業主,約談前應當傳送書面約談通知,明確被約談人職務以及約談時間、地點、原因、內容和相關要求等,約談結果應當雙方簽字確認。約談原因和結果納入相關信用管理平台。
長江航務管理局要加強長江幹線港口岸線使用情況的監督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向交通運輸部報告,並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四)嚴禁未批先建。
需使用岸線的港口設施建設項目,在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前,不予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手續,不得開工建設,不得投入運行(試運行)。海事管理部門對未取得項目核准、備案手續,初步設計未批覆的項目,不得發放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對未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項目,禁止船舶靠泊項目碼頭作業。對履責不力,甚至濫用職權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未經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線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長江航務管理局要加大綜合執法力度,與沿江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聯動,加強未批先建治理工作。
(五)杜絕占而不建。
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建設項目,超過兩年未開工建設,也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岸線延期使用手續的,批准檔案失效,已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應予註銷,批准檔案失效後需要使用該段港口岸線,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項目開工後應在合理工期內建成,建成後應及時投入使用。對於長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的港口岸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清理整頓。
四、推進長江港口岸線資源整合
(六)加大清理整頓力度。
沿江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與相關部門聯合執法,開展無證碼頭清理等專項整治工作,依法取締安全隱患大、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環境、非法建設的碼頭和裝卸點。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港口總體規劃,積極運用市場等多種手段,清理臨時性碼頭和裝卸點,整合港口岸線資源,引導小、散、亂碼頭集中布置。
(七)鼓勵碼頭公用化和資源整合。
積極推進規模化公用港區建設,鼓勵沿江企業集中使用公用碼頭,鼓勵同類項目共建共用碼頭泊位,鼓勵企業自用碼頭社會化經營管理。對吞吐量不足、利用率不高的工業配套碼頭,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引導公用化改造,向社會開放經營,提高碼頭利用率和效益;對貨源有保障,確需建設配套碼頭的大型廠礦企業,應最佳化碼頭與廠區布置,節約使用港口岸線。鼓勵大型港口和物流企業跨地區投資,以商業模式整合港口資源,促進岸線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岸線利用效率。
五、加強長江港口岸線資源保護
(八)加強岸線後方陸域保護。
港口總體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改變港界範圍內土地規劃用途。需要使用規劃港口岸線後方陸域的建設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徵求項目所在地上一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有改變港界範圍內土地規劃用途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九)加強與其他岸線利用的銜接協調。
沿江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與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溝通協調,統籌港口發展與防洪、取水、環保、跨江通道、生態景觀等其他岸線利用需求,合理布置相關涉水設施,減少對優質港口岸線資源的占用和分割。
(十)創新岸線使用管理模式。
沿江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岸段和貨類,從泊位噸級、單位長度岸線碼頭通過能力、後方倉儲和集疏運配套能力、投資強度等方面,研究提出長江港口岸線利用的定量指導標準,作為評估岸線有效利用的參考,逐步建立岸線利用的準入標準、考核獎懲機制,引導市場主體合理預期,提高港口岸線資源使用效率。有條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探索港口岸線與後方土地統籌開發等管理新模式。
交通運輸部
2016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容解讀

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港口岸線管理的意見》,明確嚴禁未批先建、杜絕占而不建等一系列舉措,進一步促進長江港口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意見》提出,長江港口岸線要嚴格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查。使用港口岸線必須符合經批准的港口總體規劃,嚴格控制碼頭能力過度超前的岸線審批,嚴格審查港口岸線利用方案,杜絕多占少用港口岸線。
交通運輸部將加強長江港口岸線使用監管。《意見》明確,沿江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轄區內長江幹線港口總體規劃執行情況和港口岸線使用情況的監督巡查和定期評估。嚴禁未批先建,杜絕占而不建。需使用岸線的港口設施建設項目,在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前,不予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手續,不得開工建設,不得投入運行(試運行)。
長江航務管理局將加大綜合執法力度,與沿江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聯動,加強未批先建治理工作。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建設項目,超過兩年未開工建設,也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岸線延期使用手續的,批准檔案失效,已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應予註銷,批准檔案失效後需要使用該段港口岸線,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項目開工後應在合理工期內建成,建成後應及時投入使用。對於長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的港口岸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清理整頓。
《意見》鼓勵碼頭公用化和資源整合,積極推進規模化公用港區建設,鼓勵沿江企業集中使用公用碼頭,鼓勵同類項目共建共用碼頭泊位,鼓勵企業自用碼頭社會化經營管理。長江港口岸線將加強資源保護,加強岸線後方陸域保護,港口總體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改變港界範圍內土地規劃用途,加強與其他岸線利用的銜接協調,創新岸線使用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岸線利用的準入標準、考核獎懲機制,引導市場主體合理預期,提高港口岸線資源使用效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