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責任準備金

指金融企業對長期性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按規定提存的準本金。

也指保險公司因未來不確定性風險事件而長期從每年保險利潤中經保險精算確認的用於巨大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發生而承擔賠付責任的準本金,一般包含在總準本金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期責任準本金
  • 外文名:Long Term Unearned Premium Reserve 
一般在實務處理上,長期責任準備金有一些要求。第一,逐單與匯總的要求。在保險契約的頭三年內,保險公司必須在逐單進行三個測試程式之後,按照最大的計算結果逐單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已賺時間超過三年的契約,保險公司卻是在逐單測試後,按風險的特點將上述三個金額分類匯總,然後取最大值作為某類別的長期責任準備金。第二,使用最新數據進行估計的要求。NAIC關於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規定,突出了“估計”和“預期”這兩個概念,這與傳統的以會計保費為基礎的比例法迥然不同。比例法按照固定模式進行機械化的計算,而NAIC的規定則要求精算人員進行估計和判斷,更加側重於經驗的運用。一般來講,在每個準備金報告日期,NAIC要求精算人員使用最新的經營數據對預期成本重新估計,並使用這種結果計算長期責任準備金。第三,貼現的要求。傳統的比例法在計算各項準備金的過程中不允許貼現,而NAIC在計算長期責任準備金第三個金額的過程中,涉及了現值的計算。這裡必須注意兩點:(1)貼現時間長度的確定。一宗賠案從發生、報案到結案的整個過程中會有多個關鍵時間點,如事故發生時間、報案時間、立案時間、結案時間、賠款支付時間等,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因缺乏相關的技術力量,往往會出現因理解差異從而導致錯誤計算貼現時間長度的問題。為此,NAIC明確規定了貼現時間長度按照未來預期賠款與費用發生的日期計算。(2)貼現利率的選擇。NAIC規定,計算使用的貼現利率應低於下列兩者當中的較小者:當前五年期國債的到期收益率;公司符合法律規定的投資資產的到期收益率減去1.5%後的差額。第四,與財務口徑保持一致的要求。長期責任準備金最終要在年度報表中體現,因此為保證一致性和連貫性,計算長期責任準備金時需要考慮是否參與了分保。另外,計算預期成本時,如有必要,可扣除未來預期殘值和追償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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