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鼓勵出口創匯的若干規定》是長春市政府1991年11月2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鼓勵出口創匯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日期:1991-11-29
- 生效日期:1991-11-29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1]92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長春市鼓勵出口創匯的若干規定》是長春市政府1991年11月2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長春市鼓勵出口創匯的若干規定》是長春市政府1991年11月2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檔案來源長春市鼓勵出口創匯的若干規定(1991年11月29日長府發〔1991〕92號)第一條為進一步鼓勵企業發展出口商品生產,提高我市出口...
第八條 凡確定為基地、專廠(專車間),符合《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出口創匯的若干暫行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其全部優惠待遇。 第九條 經批准確定為市基地、專廠(專車間)的企業,其產品通過外貿進出口公司出口,可享受本辦法優惠待遇。市...
第一條為了鼓勵外商來我省投資,引進先進技術,擴大出口創匯,加速我省經濟發展,除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其地方所得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徵六年。在...
為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下達本市一九八六年外貿出口任務,鼓勵工(農)貿企業多出口、多創匯,特做如下規定:一、市計委下達的一九八六年外貿收購、供貨計畫,仍視同指令性計畫。工(農)貿雙方要按季銜接計畫並簽訂經濟契約,各生產單位應按契約...
為了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今(一九八六)年的出口計畫,調動生產企業增產出口商品的積極性,增加出口商品的貨源,特作如下規定:一、一九八五年實行的出口產品退稅辦法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二、一九八五年實行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和超計畫出口...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出口創匯若干問題的規定 (黑政發〔1986〕87號1986年8月16日)為鼓勵出口商品生產,擴大出口創匯,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下達的出口計畫,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17號檔案《關於鼓勵出口商品生產擴大出口創匯的通知...
六、實行外匯留成有償使用政策。出口企業的留成外匯和有償使用辦法按國家規定辦理。七、為了鼓勵多供貨、多出口、多創匯的積極性,實行以下獎勵辦法,一定三年不變。(一)外貿(工貿)出口:以一九九0年中央計畫為基數,每超一美元獎勵...
外貿企業的代理手續費,要按國家規定從低收取,讓利於出口生產企業。出口生產企業(包括通過其他渠道出口的)要按時向市經貿部門報送供貨統計報表,經核實後,可享受本辦法的優惠待遇。第十四條為鼓勵出口創匯,對因外銷收購價低於內銷價而...
為鼓勵鄉鎮企業發展出口創匯產品,各有關部門要在資金、物資運輸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外匯分成一定要按有關政策規定落實到企業,任何部門不得剋扣和截留。六、鼓勵競爭,進一步搞活商品流通 除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鄉鎮企業生產和...
為了貫徹“全國支援特區,特區服務全國”的精神,發展橫向經濟聯合,鼓勵出口創匯,特作如下暫行規定:第一條凡外地在特區內的內聯企業,其產品經外貿公司收購列為計畫外出口,所得外匯的分成辦法:屬省內各地區、各部門來廈的內聯企業,與...
二、外國投資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代換,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企業(以下簡稱先進技術企業)。第三條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按照國家規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職工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和住房補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