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全國支援特區,特區服務全國”的精神,發展橫向經濟聯合,鼓勵出口創匯,特作出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關於鼓勵內聯企業出口創匯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6年7月1日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6]綜號
【發布日期】1986-07-01
【生效日期】198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經濟特區關於鼓勵內聯企業出口創匯的暫行規定
(1986年7月1日廈府〔1986〕綜號)
為了貫徹“全國支援特區,特區服務全國”的精神,發展橫向經濟聯合,鼓勵出口創匯,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第一條凡外地在特區內的內聯企業,其產品經外貿公司收購列為計畫外出口,所得外匯的分成辦法:屬省內各地區、各部門來廈的內聯企業,與我市實行“一九分成”,即市得一(以中國銀行當天外匯牌價結算),企業得九;屬省外各地區、各部門來廈的內聯企業,與我市實行“二八分成”,即市得二(以中國銀行當天外匯牌價結算),企業得八。省內外各地區、各部門提供半成品、初級產品或原料,在特區內加工增值20%以上的,視同特區產品,其所得外匯也按上述辦法分成。
第二條省內外各地區、各部門提供貨源,同特區各類外貿公司聯營出口,其實際收入的外匯,按規定30%上繳中央(以中國銀行當天外匯牌價結算)外,其餘70%由出口單位和供貨單位協商分成。
省內外單位提供出口貨源及出口許可證,委託特區各類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按規定收取3~5%的手續費。
以上有關出口退稅問題。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特區內聯企業開發新產品出口(需經有關部門鑑定確認,並經市經委審定),其收入的外匯,兩年內全額留給企業;並允許按出口總值提取5%的開發資金,用於技改、開發新產品和擴大出口商品再生產。
第四條內聯企業經營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可按實際收入工繳費計算,每一美元提取人民幣一角作為獎金計入加工費用;其工繳費(外匯)按原規定分成。
第五條省內外各地區、各部門在特區興辦出口生產體系或專廠,其產品出口收匯,實行單獨計算,經市經貿委批准。從一九八六年起,三年內全額留給企業,市里不分成、三年後,按內聯企業產品出口創匯外匯分成比例規定分成。
第六條內聯企業出口留成的外匯,實行有償調劑使用。如本單位不需要外匯,可按國務院國發〔1986〕18號檔案的有關規定進行調劑;報經市外匯管理領導小組批准。也可按實際換匯成本結算繳歸市財政局。
第七條內聯企業出口創匯,以一九八五年為基數。基數內每出口創匯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三分,超基數出口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一角;其中屬出口自產的電子、機電產品,基數內出口創匯一美元,可獎勵人民幣一角五分。超基數出口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二角、獎勵金來源,外貿收購由外貿支付,計入出口成本;企業自營或委託特區出口單位出口,計入產品成本。1985年沒有出口創匯的企業,第一年按基數內計算,第二年由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核定基數。
內聯企業所得的這部份獎勵金,作為稅後留利,大部份套用於發展生產,小部份可用於增發職工獎金。全年增發的獎金不得超過企業一個月平均工資,並免徵獎金稅、電子、機電產品出口創匯的獎勵金。暫定三年內可用於增發職工獎金;全年增發的獎金不得超過企業兩個月平均工資。並免徵獎金稅。
第八條經廈門外匯管理局同意,內聯企業中的內地一方,可將分得的外匯調至對方開戶銀行;亦可將分得的外匯,委託特區各類外貿公司代辦進口所需的物資、原輔材料、機器設備等,其進口審批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暫行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