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20號
《長春市郵政條例》已於2014年8月29日由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於2014年11月28日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9日
條例
長春市郵政條例
(2014年8月29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用戶
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
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規劃、建設、服務、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促進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扶持農村地區郵政設施建設,並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專業快遞園區,對入駐園區快遞企業給予土地使用、融資信貸、信息服務等政策支持。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發展規劃的編制、發布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郵政運輸網路建設規劃納入地方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
第七條 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郵政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八條 建設城市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時,各級政府應當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建設商業區、旅遊景區、住宅區、高等院校校區或者改建舊城區時,建設單位應當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設定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承擔本轄區內的郵件接收和投遞。
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及其工作人員由村民委員會與郵政企業協商確定。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及其工作人員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條 設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營業場所和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分撥中心應當配置安全檢測設備。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覆蓋收寄、分揀、儲存等環節,保證監控設備二十四小時實時監控,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應當經過郵政管理部門批准;變更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和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新建城鎮居民樓的信報箱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並納入建築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與建築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城鎮居民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所有權人或者所有權人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補建;已破損的信報箱,所有權人或者所有權人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所需費用由委託人承擔。所有權人不明的城鎮居民樓,信報箱的補建、維修或者更換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老舊散”小區改造,應當將城鎮居民樓的信報箱補建納入改造規劃,並安排資金補建。
第十三條 鼓勵快遞企業及其他企業在高等院校、商業區等區域,設定符合郵政行業標準的智慧型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施。
使用智慧型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施投遞快件,應當事先徵得用戶同意,並確保快件安全和用戶的信息安全,保障消費者按照服務約定驗視簽收的權利。
第十四條 因城鄉建設需要徵收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證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方便民眾使用和不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原則,對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定作出安排;未作出安排的,不得徵收。
郵政企業設定郵筒等便民的郵政服務設施,相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因城市建設等原因需要遷移郵筒等郵政便民服務設施的,應當就近重建或者及時恢復。
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郵筒重新設定前,郵政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
第三章 寄遞服務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所有用戶持續提供郵政服務。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快遞服務標準為用戶提供快遞服務。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以下內容:
(一)營業時間、服務種類、服務範圍、服務標準、資費標準;
(二)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名錄和處理辦法;
(三)郵件、快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
(四)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五)其他需要公示、公布的內容。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郵件、快件收寄驗視制度。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違法寄遞國家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
對用戶交寄的信件,發現可能有夾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對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時應噹噹場驗視內件,並加蓋收寄驗視戳記。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等方式投遞郵件。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可以與連鎖商業機構、社區、學校以及專業第三方企業簽訂合作協定開展投遞服務合作。以合作協定形式開展投遞服務的快遞企業應當徵得用戶同意,提前告知用戶選擇合作投遞服務時可能發生的單獨費用。
快遞企業無法以合作協定形式投遞或者用戶拒絕以合作協定形式投遞的,應當與用戶協商在指定地點、指定時間提供快遞服務。
快遞企業不得將代收貨款快件委託合作方代為投遞。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快件;
(二)無故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業務、快遞業務;
(三)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四)強行搭售商品或者強迫訂閱報紙雜誌等;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管理系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將視頻監控、跟蹤查詢等信息與信息管理系統聯網,為安全監管和公眾服務提供數據和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定期報送相關經營信息。
第二十三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郵政企業使用各級人民政府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管理工作機制。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疾病疫情和恐怖攻擊等突發事件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確保郵件、快件安全,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告知用戶。
第二十五條 郵政專用車輛應當噴塗郵政專用標誌色和“中國郵政”標誌。
郵政企業不得利用郵政專用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
快遞企業使用的車輛應當符合本市道路交通運輸和貨物運輸的技術規範和要求,並採用統一的快遞運輸專用標誌。
第二十六條 郵政專用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
快遞車輛確因快遞服務需要,在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可以臨時停車,完成快遞服務後應當立即駛離。
第二十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物業服務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遞郵件、快件提供通行、臨時停車、派送等便利,並應當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設定監督信箱、電子信箱,配備專人負責受理投訴,並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答覆用戶。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與用戶發生糾紛時,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信報箱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樓的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加蓋收寄驗視戳記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私自開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定期報送相關經營信息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郵政企業利用郵政專用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法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
快遞企業,是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和服務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用戶提供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等基本郵政服務。
郵政特殊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包裹、匯款通知、報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緘封的信息載體,不包括書籍、報紙、期刊等。
郵政設施,是指用於提供郵政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郵筒(箱)、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
郵件處理場所,是指郵政企業專門用於郵件分揀、封發、儲存、交換、轉運、投遞等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