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房屋交易管理辦法

《長春市房屋交易管理辦法》是一部吉林省長春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0月1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房屋交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6
  • 發布日期:1988-10-10
  • 生效日期:1988-10-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0-10
【生效日期】1988-10-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長春市房屋交易管理辦法
(1988年10月10日長房字〔1988〕47號)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交易管理,指導房屋交易活動,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吉林省城市房屋管理條例(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我市行政區內的國家所有房屋、集體所有房屋、私有房屋及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房屋的交易,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凡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因生產、居住及經營的需要可以進行房屋交易。
第四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及全民所有制企業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
第五條凡外埠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購買私有房屋的,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凡農民進城經營工商業購置房屋的,須提交鄉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的證明檔案方準辦理。
第七條沒有取得合法所有權,沒有使用價值的房屋不準交易。
第八條房屋交易雙方必須到長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準成交。
第九條房屋所有權人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書,或優先購買的棄權書。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的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凡享受國家、企業、事業單位補貼購買或建造的私有房屋,自購買或建造之日起除特殊情況外,滿五年後允許出賣,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房屋的增值部份(不含房屋所有人增添設備、改修增值),房屋所有權人所得比例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必須根據房屋交易雙方情況分別提交和出示下列證件:
1、房屋所有權證;
2、房屋交易草約(契約書);
3、交易雙方的戶口或單位介紹信;
4、土地使用稅收據;
5、委託他人代辦的需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
6、單位購買私有房屋的須提交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書。
第十三條房屋交易的價格,貫徹以質論價的原則,個人和個人之間,單位和單位之間的房屋交易價格可以自行議定。
單位購買私有房屋的價格不得高出《長春市房屋評價標準》的二倍。銀行依據長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批件撥付購房款。
房屋交易價格低於評價標準的,按評價標準繳納契稅和交易管理費。
第十四條長春市房屋評價標準由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長春市物價局根據房屋價格變動情況,隨時調整,報政府備案公布施行。
第十五條交易雙方在辦理交易手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提出終止交易時,由提出終止方負擔交易管理費。
第十六條房屋交易從批准之日起,應在一個月內辦理成交手續,逾期不辦者,按終止交易處理並照收交易管理費。
第十七條嚴禁房屋私自交易,凡未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同意,私自簽訂契約,買方交付房價款或賣方將房屋交與買方使用的屬於私自交易行為。一經查出,除補交契稅及交易管理費外,按情況對買賣雙方各處以成交額5%至10%的罰款。對主動申報補辦交易手續的除補交契稅、交易管理費外,視其情節可以減免罰款。
第十八條凡在房屋交易過程中隱瞞真實交易價格者,除責令據實補交短納稅費外,並按情節處以應納稅款二倍的罰款。
第十九條利用房屋投機倒把或隨房賣地,要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單位之間有償轉移的房屋,等價、差價交換的房屋,商品房屋及城市建設動遷拆除補償的房屋,均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長春市房屋評價標準
一、房屋評價標準是根據以質論價的原則,結合實際價格情況制定的。
二、各類建築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評價標準如下表:
單位:元/平方米房屋結構十成新 八成新 六成新 四成新 二成新鋼筋混凝土結構 300 240 180 120 60混合結構275 220 165 110 55磚木結構舊式磚木 200 160 120 80 40磚木結構新式磚木 180 144 108 72 36磚木結構舊式土木平房 170 136 102 68 34部分磚木結構 137 109 82 54 27其它結構105 84 63 52 21
三、房屋評價調劑因素
1、有木地板的增5%;
2、無上、下水減3%、各1.5%;
3、無水洗廁所減2%;
4、無暖氣減5%(不包括具有使用功能的土暖氣);
5、24承重磚牆減7%;
6、土地面減1%;
7、地下室、半地下室視利用情況,按相當標準的40-80%評價;
8、與房屋整體接連的門洞按相當標準的50%評價;
四、房屋成新鑑定標準
十成新房屋:新建房屋(不超過五年)。
八成新房屋:是指主體結構、牆身、基礎、屋面、樓板無顯著變化,檐平脊正,牆身稍有鹼蝕或稍有裂紋,門窗扇、樓梯、走台基本完整。
六成新房屋:是指主體結構基本完整,基礎局部下沉,內外牆出現小裂縫,牆面鹼蝕,樓梯門窗略有殘破,樓地面失修,屋面略有不平,局部漏雨。
四成新房屋:是指基礎較大部分下沉,外牆裂縫或傾斜,有局部倒塌危險,屋面凸凹不平漏雨,門視窗扇部分損壞。
二成新房屋:是指基礎嚴重下沉,牆身大部分傾斜裂縫,屋面塌腰漏雨,樓梯門窗絕大部分損壞,有倒塌危險,需要拆除。
房屋價格是以十成新房屋為一百,價格標準分為五個成新。每降一等成新,價降百分之二十。介於兩個成新等級之間的,以兩個成新等級的平均值作價。
五、長春市房屋評價標準適用於城市房屋交易、落實私房政策、政府收(征)購房屋、城市建設用(征)地拆遷房屋的作價補償。
六、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春市私房交易評價標準》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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