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道路貨物運輸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長春市道路貨物運輸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為地方性法規,是長春市為了加強道路貨物運輸交易市場的管理,保障《長春市道路貨物運輸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的實施,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共有30條,自1998年7月10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道路貨物運輸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 地區:長春市
  • 施行時間:1998年7月10日
  • 目的:加強道路貨物運輸交易市場的管理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長春市道路貨物運輸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第11號
通過時間:《〈長春市道路貨物運輸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業經1998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李述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貨物運輸交易市場的管理,保障《長春市道路貨物運輸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的實施,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交易(以下簡稱貨運交易)市場的管理。
凡從事貨運交易市場建設、管理、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和發展貨運交易市場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序建設、保證功能、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雙陽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是本轄區貨運交易市場的主管部門。各級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貨運交易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公安、稅務、物價、城建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本轄區貨運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貨運交易市場分為一類、二類、三類三種:
(一)三類貨運交易市場為依託區域性貨物集散地建立的具備貨物配載、信息服務等一般功能的簡易型貨運交易市場.
(二)二類貨運交易市場為依託貨源比較穩定的原材料生產地及大宗貨物集散地建立的具備車輛停放、貨物配載、倉儲理貨、信息服務、運費結算等多項功能,並進行省際間聯網的網路型貨運交易市場。
(三)一類貨運交易市場為依託貨運量大、車輛集中的經濟發達區域及商品集散量大的地方建立具備車輛停放、貨物配載、包裝轉運、搬運裝卸、倉儲理貨、信息服務、運費結算、技術諮詢、簡易維修、食宿等功能齊全的集約型貨運交易市場,並作為貨運網路的中心,起到樞紐作用。
第六條 三類貨運交易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貨運交易場所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其中,停車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辦公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二)有業務規程;
(三)熟悉貨運交易業務和貨運交易管理法規、經培訓持證上崗的從業人員不少於3人:
(四)流動資金不少於5萬元;
(五)有完善的財務制度;
(六)有防火、防雨、防盜等安全設施。
第七條 二類貨運交易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貨運交易場所和相應的停車、倉儲等配套設施,其中,停車場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倉儲理貨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辦公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熟悉貨運交易業務和貨運交易管理法規i經培訓持證上崗的從業人員不少於10人;
(四)流動資金不少於30萬元;
(五)有組織貨源、車輛及處理商務事故的能力;
(六)有完善的貨運交易、安全運輸、財務結算等制度;
(七)有防雨、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第八條 一類貨運交易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貨運交易場所和相應的停車、倉儲等配套設施,其中,停車場面積不少於10000平方米,倉儲理貨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辦公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熟悉貨運交易業務和貨運交易管理法規、經培訓持證上崗的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
(四)流動資金不少於50萬元;
(五)有組織貨源、車輛及處理商務事故的能力;
(六)有與中心城市貨運樞紐連網的能力;
(七)有完善的貨運交易、安全運輸、財務結算等制度;
(八)有防雨、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九)有裝卸隊伍和設備;
(十)有簡易維修設備。
第九條 貨運交易市場由政府組織,社會興辦,國家集體、個人投資建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運輸企業現有的貨運場站可以作為貨運交易市場,面向社會開放。
第十一條 申請開辦貨運交易市場的,應當向審批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申請開辦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場地選址、建場類別、章程或者業務規程、設施設備、資金狀況、從業人員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申請開辦一類貨運交易市場,由所在地縣級交通行政部門會同規劃、公安部門審核(市區由規劃、公安、市場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市交通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開辦二類和三類貨運交易市場,在縣(市)和雙陽區的,由所在縣(市)和雙陽區的交通行政部門會同規劃、公安部門審批。在市區的,由規劃、公安、市場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由市交通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貨運交易市場審批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答覆。經審核符合貨運交易市場開辦條件的,由審批部門核發《貨運交易市場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對《貨運交易市場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經營貨運交易市場。
第十五條 貨運交易市場歇業、停業、合併、分立、遷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審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原審批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核完畢,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取締街路兩旁和其他地點自發形成的貨運交易場所,所有零散營運車輛必須進入貨運交易市場經營,嚴禁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 嚴禁拖拉機、畜力車、人力車在市區從事營業性運輸。各類貨運交易市場不得接納拖拉機、畜力車和人力車入場交易。
在市區內運輸流體和易撒落貨物的,應當實行封閉式、運營。
第十八條 凡進入貨運交易市場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到指定的貨運交易市場經營。
第十九條 進入貨運交易市場從事經營的,應當與貨運交易市場簽訂入場經營契約。經營契約的主要內容包括: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費用繳納、違約責任、仲裁條款等。
第二十條 承運貨物時,承托雙方應當簽訂運輸契約。運輸契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量及包裝標準;
(二)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
(三)運輸質量和安全要求;
(四)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五)貨物的交接手續;
(六)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
(七)結算及方式;
(八)貨運投保責任;
(九)違約責任;
(十)仲裁條款;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一條 需要貨運代理的,委託方和代理方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契約。委託代理契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代理服務的項目名稱、性質、數量、體積及代理服務標準;
(二)代理服務的方法、質量和安全要求;
(三)代理服務的起止日期;
(四)代理服務結算的標準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仲裁條款;
(七)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二條 在執行入場經營契約、運輸契約和委託代理契約過程中,發生糾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簽訂入場經營契約、運輸契約、貨運代理契約的,應當使用統一印製的標準文本。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道路貨運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加強貨運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貨運交易秩序,查處各種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交通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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