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

《長春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7月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庭院綠化的管理,提高城市綠化水平,美化人居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庭院綠化的管理和養護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庭院綠化是指單位、居民住宅區的建(構)築物周邊場地的綠化。
第四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庭院綠化的管理工作。
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庭院綠化的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本市庭院綠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庭院綠化應當遵循城市生態安全的原則,以植物造園、鄉土樹種為主,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實現多品種、多形式、多層次的綠化,提高生態效益和景觀效果。
提倡利用庭院空間發展垂直綠化。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工程項目時,應當依法確定其庭院綠化用地。
第七條新建工程項目庭院綠化用地所占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開發的居住區不低於30%,舊城改造區、單體建築不低於25%;
(二)醫院不低於45%;
(三)高等院校不低於40%;
(四)賓館、飯店和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設施不低於30%;
(五)城市商業區內的大中型商業、服務業設施不低於20%;
(六)其他各項建設工程不低於25%。
庭院綠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條單位庭院的綠化建設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居民住宅區庭院的綠化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單位庭院綠化的管理養護,由產權單位負責。
居民區庭院綠化的管理養護,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
庭院綠化管理養護的具體標準,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庭院綠化的管理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庭院綠化管理養護的標準進行管理養護,並建立和落實責任制度,保證庭院綠化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一條庭院綠化的管理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防治的要求加強對植物病蟲害的防治。發現植物病蟲害後,應當及時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要求做好消殺、除治工作。
第十二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庭院植物病蟲害的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供技術指導服務。
第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庭院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庭院綠地;
(二)擅自移植、砍伐庭院內的樹木;
(三)向庭院綠地排放污水;
(四)向庭院綠地內傾倒垃圾、堆放雜物;
(五)在庭院內的樹木上晾曬衣物;
(六)其他損害庭院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庭院綠化工作進行檢查,對在庭院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按照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養護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進行庭院綠化建設或者未達到庭院綠化建設標準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專業單位進行庭院綠化建設,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庭院綠化用地挪作他用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建設違法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植、砍伐庭院內樹木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移植、砍伐樹木總價格的十倍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庭院綠地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堆放雜物和在庭院內的樹木上晾曬衣物,以及其他損害庭院綠化及其設施行為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恢復原狀,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庭院綠化管理養護責任單位未按照要求做好植物病蟲害消殺、除治工作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專業單位進行治理,所發生的費用由庭院管理養護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庭院綠化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縣(市)庭院綠化的管理和養護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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