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發布日期】1997-10-10
【生效日期】1997-10-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長春市城市燃氣事故處理辦法
(1997年10月10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第一條為了正確及時地處理燃氣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長春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城市規劃區內燃氣事故的處理。
機關、團體、各類企業(含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職工在工作中發生的燃氣事故,仿照國家有關工傷事故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燃氣是指液化石油氣、煤制氣、油制氣、天然氣等氣體燃料。
本辦法所稱燃氣事故是指城市燃氣生產、經營、使用過程中發生泄漏、爆炸、火災、中毒而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四條長春市公用局、縣(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是處理燃氣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公安、勞動、衛生、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與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燃氣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條一般燃氣事故由城市燃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重大燃氣事故由市、縣(市)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勞動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處理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特大燃氣事故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處理調查組調查處理。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一般燃氣事故、重大燃氣事故、特大燃氣事故應當按照如下標準劃分:
一般燃氣事故:指一次事故重傷二人(含二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燃氣事故:指一次事故重傷三人(含三人)以上,死亡二人(含二人)以下的事故。
特大燃氣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第八條發生燃氣事故後,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燃氣經營單位。
第九條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燃氣經營單位接到燃氣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勘查了解情況,收集證據,並採取有效措施儘快恢復生產。
屬於重大、特大燃氣事故,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公安、勞動、衛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
第十條燃氣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應當由燃氣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燃氣事故責任人(含責任單位,下同)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一方預付。待燃氣事故責任認定後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醫療單位對燃氣事故造成的受傷人員,應當立即治療。
醫療期間,當事人可在就近醫院治療,康復醫療期間,必須到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醫療。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傷員,應當及時轉診到指定的上一級醫院,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出具符合有關規定的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燃氣事故中死者的屍體經司法鑑定後,死者親屬應當在十日內辦理完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存放屍體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燃氣事故造成的人員死亡,死者系無人撫養或者扶養、贍養的,由責任人負責辦理喪葬事宜。
第十三條發生燃氣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由城市燃氣管理部門或者燃氣事故處理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做出事故處理結論。
第十四條燃氣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違反人為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
第十五條凡因責任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損失賠償。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的責任事故,由其監護人承擔。
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燃氣事故責任的,按責任比例承擔損失賠償。
第十六條燃氣事故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氣生產、經營單位承擔責任:
(一)因燃氣生產、經營單位安裝或者維修質量引起泄漏造成的事故。
(二)因燃氣生產、經營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事故。
(三)因燃氣管道自然斷裂或者損壞造成的事故。
(四)因燃氣設施自然損壞造成的事故。
(五)其它經認定屬於燃氣生產、經營單位責任造成的事故。
第十七條因施工作業損壞燃氣設施造成的燃氣事故,首先由燃氣生產、經營單位承擔責任,然後燃氣生產、經營單位再依法向施工單位追償。
第十八條因燃氣設備或者燃氣器具質量問題造成的事故,燃氣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向燃氣設備或者燃氣器具的經營者及生產廠家追償。
第十九條責任事故的損害賠償,由責任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賠償標準給予受損害者一次性經濟賠償。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受害人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交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醫院意見給付。
(二)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能計算出實際收入的,按其實際收入賠償;無法準確計算的,按照長春市上一年度最低勞動工資標準計算;無勞動收入的,原則上不予賠償,但系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可適當給予補償,但最高不得超過長春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確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應當按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結合實際誤工時間計算。
(三)護理費:受害人搶救期間,確因生活自理困難需他人護理的,護理人員的護理費按照前項誤工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只按一人給付,如需特殊護理的,按不超過二人給付。
(四)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賠償。
1、受害人被評為一至三級傷殘的,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賠償;無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長春市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同時,按長春市上一年度公布的最低勞動工資標準給付一人的護理費用。
2、受害人被評為四級傷殘的,按照前項規定賠償,但護理費用不予給付。
3、受害人被評為五至十級傷殘的,依照長春市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一定比例計算:五級賠償80%;六級賠償70%;七級賠償60%;八級賠償50%;九級賠償40%;十級賠償30%。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賠償年限,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二十五歲以下的,每小五歲增加一年;年滿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五)殘疾者的殘疾用具費用,可憑醫院及有關部門的證明,按照國內普及型標準計算。
(六)喪葬費:死者的喪葬費,按照一千元支付。
(七)死亡補償費:按長春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長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九)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長春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按照長春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並一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第二十一條參加處理燃氣事故的受害人親屬所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參照第二十條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但乘坐飛機、軟臥(席)、二等艙以上的般只、計程車費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燃氣事故造成的傷殘者確因治療需要轉院的,應當由醫院確認並經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轉院、自購藥品或者超出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殘者自付。
第二十三條凡以燃氣事故致死、致傷為由,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農轉非落戶、工作接班、調換住房、調動工作、晉升工資等問題,責任人不負責辦理。
第二十四條因燃氣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第二十五條燃氣事故的當事人因傷殘致殘的,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向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傷殘評定,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報請勞動部門評定傷殘等級。
第二十六條賠償程式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燃氣事故責任認定後,受害人或者親屬應當向責任人提出要求賠償的申請書。
(二)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賠償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4、申請人的簽字或者印章。
(三)賠償責任人接到申請後,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雙方協商寫出賠償《協定書》,協定書中要寫明賠償責任、賠償數額及賠償給付時間等有關事宜。
(四)雙方對賠償協定如無異議,在協定書上籤字並報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五)雙方對賠償責任、數額等事項有爭議而不能達成協定的,由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裁決。
(六)當事人對裁決不服或者賠償責任人拒不履行裁決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長春市公用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