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收入的傳送核算制與到達核算制

鐵路運輸收人的傳送核算制與到達核算制鐵路運輸收入,根據計算實現收入的時間,在列帳方式上分為傳送核算制和到達核算制。傳送核算制,是把傳送時作為實現收入的時間,即由發站負責計算收款,發局審核列帳,到達核算制,是把到達封作為實現收入的時間,即由到站負責計算收款,到局審核列帳。使用這種核算制時,傳送時所核收的運費只是預收運費的性質,到達時才能作為正式收入。我國鐵路客運收入;一直使用傳送核算制。貨運收入曾經採用到達核算制,現在採用的是傳送核算制,只有進口國際聯運貨物運費,由到站核收的水陸聯運運費以及特殊批准的少數情況,採用到達核算制。在傳送核算制的情況下,對變更運輸的運費,因為變更運輸在傳送時無法預計,所以,由新到站重新計算和補退,也可以由受理站在變更電報內說明,由發站向發貨人辦理。從理論上講,到達核算制比較合理,運輸過程在到達時終結,收入也應在到達時被認為實現。對統計來講,也以到達核算制為精確,上面述及的變更運輸就是一例。但在財務手續上和在收入管理上,卻以傳送核算制比較方便,所以傳送核算制才有了被採用的優勢。隨著今後計算機運用的廣泛發展,改用到達核算制有著極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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