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客貨票據管理
第一節 票據庫
第二節 客貨票據賬
第三節 客貨票據的請領、印製
第四節 客貨票據的驗收、保管
第五節 客貨票據的繳銷
第三章 客貨票據的使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鐵路運輸企業內部對客貨運輸票據的管理工作,依據《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鐵路運輸收入票據管理工作,是鐵路運輸收入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任務是對鐵路客貨運輸票據的請領、訂印、保管、使用、繳銷全過程進行管理與監督,以滿足鐵路運輸生產需要和保證鐵路運輸費用的正確核收。
第三條 本規則是國家鐵路以及與國家鐵路辦理直通運輸業務的其他鐵路運輸企業收入管理部門和客貨營業單位,在客貨運輸票據管理工作中的基本標準。
第四條 不設鐵路分局的鐵路局,對本規則中規定由鐵路分局收入管理部門負責的工作,由鐵路局收入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章 客貨票據管理
第一節 票據庫
第五條 鐵路局或鐵路分局、客運公司及其站、段、客運分公司均應設立票據庫。配置專(兼)職管理人員,並實行票、賬分管制度。未使用票據與使用過的票據應實行分庫保管、專人負責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 票據庫管理的基本要求
1、鐵路局票據庫負責全局客貨票據的訂印和組織配發,監督檢查印刷廠的印票工作和所屬鐵路分局、客運公司票據庫的管理工作。
2、鐵路分局、客運公司票據庫負責向鐵路局提報印票計畫,監督檢查所屬客貨營業單位票據庫的管理工作。
3、站段、客運分公司負責各種客貨票據的請領、發放工作,掌握票據使用情況,按規定庫存量儲備客貨票據,保證運輸生產需要。
4、各級票據庫應不定期地對所儲備、保管的客貨票據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5、建立嚴格的票據出入庫管理制度。
6、票據庫管理人員工作變動時,必須對現存的客貨票據進行清查,填制“庫存客貨票據清查單(財收-26)”,與客貨票據賬核對無誤後,由交接雙方和單位領導共同簽章留存備查。交接不清,移交人不得離職,接收人有權拒絕接收。移交後發生差錯,由接收人負責。
7、票據庫必須配備專用的票櫃、票架,並有防火、防盜、防濕、防蟲蛀、防鼠咬設施,有條件的要設定自動報警裝置。庫內不準存放與客貨票據無關的其他物品,嚴禁無關人員出入,保證客貨票據的絕對安全。
8、鐵路局或鐵路分局、客運公司的票據庫應配備取送票據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二節 客貨票據賬
第七條 票據賬的設定
客貨票據賬是登記掌握各種客貨票據收支情況的專用賬簿。鐵路局、鐵路分局、客運公司及其站段、客運分公司都必須建立完整的客貨票據賬。每本“客貨票據賬(財收-5)”的封皮後面均應附有“經管人員一覽表(財收-5-1)”和“客貨票據賬目錄(財收-5-2)”,賬頁應連續編號,分別按卡片式車票和填寫式冊頁票據裝訂成冊。
卡片式車票按售票視窗建賬。填寫式冊頁票據按票據名稱和定額票的票面金額設定賬頁。客貨兼辦的車站可合併建賬,業務量較大的車站可按營業點分別建賬。客運分公司應建立票據總賬和列車長分戶賬。
第八條 票據賬的登銷
客貨票據賬登記時必須使用鋼筆填寫,並應注意賬簿的完整和賬面的整潔。賬簿記錄發生差錯時,不準塗改、挖補、刮擦或用藥水消除字跡,不得重新抄寫,應將錯誤的文字或數字劃雙紅線註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後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數字,並由記賬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於錯誤的數字,應全部劃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於錯誤的文字,可只更正錯誤部分。由於記賬憑證錯誤而使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應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客貨票據賬的領收方應根據票據請領單登記。發售方應根據票據整理報告、收發月報、繳銷單等登記。並嚴格按照鐵道部《運輸收入報表格式及說明》中“客貨票據賬(財收-5)”的說明所規定的“客貨票據賬的登銷方法”,按月登銷,掌握使用和結存數量。
使用計算機登銷客貨票據賬時,應按月備份票據賬信息,按年列印書面賬頁。
第三節 客貨票據的請領、印製
第九條 站段、客運分公司應在每年11月份提出次年客貨票據的印製計畫,經鐵路分局、客運公司審核匯總後,報鐵路局向鐵道部指定的印刷廠安排印製計畫。
第十條 站段、客運分公司根據客貨票據使用量,按2~4個月的儲備量,向鐵路分局、客運公司填報“票據請領單”請領客貨票據。鐵路分局、客運公司對所管轄單位報送的客貨票據請領單要認真審核,發現錯誤及時糾正,防止誤印、脫銷和積壓。經審核無誤後報鐵路局,由鐵路局向印刷廠訂印票據。
第十一條 經鐵路局、鐵路分局有關部門批准,在車站範圍以外設立的旅客售票點、行包和貨物託運制票點,必須建立嚴格的票據領取、保管、使用、報送、進款匯繳等管理制度,並接受收入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十二條 與國家鐵路辦理直通運輸的其他鐵路企業,辦理直通運輸時所使用的客貨票據,必須由接軌的國家鐵路的鐵路局或鐵路分局提供。票據的請領、使用、保管(含到達票據)等工作應接受提供票據的鐵路局或鐵路分局收入管理部門的檢查。發生票據事故要及時通報,並按《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處理,事故賠償款交提供票據的鐵路局或鐵路分局列報。
第十三條 客貨票據入庫、領發、出庫,均要建立交接清點、登記、簽收制度。客貨票據必須有領票人與票據庫辦理領用手續,領發時要當麵點清,檢查無誤後雙方在“客票票據領發單(財收-12-1)”、“票據領銷卡片(財收-15-5)”上籤認。領出的客貨票據,班組間交接時,也應辦理交接手續,嚴禁信用交接。
第十四條
客貨票據必須在鐵道部批准並頒發“鐵路客貨票據印製委託書”的印刷廠印製。票據式樣、印製用紙,必須符合鐵道部規定。
第四節 客貨票據的驗收、保管
第十五條 站段、客運分公司收到鐵路分局、客運公司或印刷廠寄來的票據後,應對卡片式車票(逐張)及電子車票(逐卷)在15天內,其他票據(逐本)在10天內,清點、驗收、登記入賬。及時向鐵路分局、客運公司收入管理部門簽回請領單的丙聯。
站段、客運分公司在清點客貨票據發現錯誤時,應填制“客貨票據印刷驗收差錯記錄(財收-19)”報上級收入管理部門。收入管理部門經審核確認,填制“客貨票據缺號證明書(財收-23)”交上報單位作為銷賬的依據。
第十六條 對使用完畢的客貨票據存根頁和票據整理報告,要按種別、日期、順號裝訂成冊,按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對使用過的電子客票碳帶也應按規定期限保管備查。
第十七條 到達客貨票據的保管
車站應嚴格執行客票回收制度,對旅客使用完了的車票,由到站負責收回,旅客需要報銷時,將車票切角後交給旅客。乘降所下車的旅客,由列車乘務員收回車票,集中交列車終到站。車站收回的車票必須嚴格保管,定期繳銷。
車站對到達的行李、包裹、貨運票據(包括相關附屬檔案)、到達變更貨票抄件,要按照票種、時間順序分別裝訂成冊,按規定時間保管。
第五節 客貨票據的繳銷
第十八條 對不適用的客貨票據,應及時清點並填制“客貨票據繳銷單(財收-24)”報上級收入管理部門審批後,連同客貨票據寄送上級收入管理部門點收銷賬。
第十九條 對保管期滿的客貨票據、碳帶及報表,應填報“票據、報表保管期滿銷毀單(財收-25)”,報上級收入管理部門審批,並由其派專人負責監銷。其中碳帶的銷毀,按鐵道部的專門規定辦理。
第三章 客貨票據的使用
第二十條 核收鐵路運輸費用時,必須使用鐵道部規定的鐵路客貨票據,未經批准公布的票據不得使用。不得使用鐵路客貨票據核收鐵道部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使用計算機填制客貨票據的軟體系統,必須採用鐵道部規定的計算機軟體。在實際制票工作中如果出現計費方面的錯誤,應及時報告上級收入、客運、貨運和計算機管理部門解決。
第二十二條 客貨票據必須按照票據符號、票號順序使用。如因工作失誤出現越號時,應及時向上級收入管理部門報告,在“票據整理報告(財收-4)”上分行填記上報,並儘快採取措施恢復順序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對填寫式票據,不論是手工填寫還是計算機填寫,都必須各聯同時複寫,不得分聯填寫。
第二十四條 客貨票據的內容應按照規定逐項填寫,不得省略項目。
貨運票據的金額、貨物品名、重量等與計費有關的欄目填寫錯誤時,不得更改,必須按作廢票處理。
客運票據發生填寫錯誤或代用票剪斷線與填寫金額不符時,不得塗改,一律按作廢票處理。代用票“旅客聯”一經剪斷,原則上不得按作廢票處理,如屬特殊情況,應由經辦人寫出經過,經單位領導簽認後,報上級收入管理部門核實處理。
第二十五條 到達票據的處理
1、車站對到達的行李、包裹票,應在票面上記明到達、通知、交付日期及車次,發生雜費時,還應註明雜費收據號碼和金額。
2、車站對到達的貨票,應在票面上填記貨物到達、卸車、催領、交付和搬出日期。發生雜費時,應將雜費收據號碼、款額、日期填記在到達貨票上。對變更到站的貨票,除在貨票上按上述要求填記外,還應使用“貨物運單”根據原票的內容做成抄件留存,原票報上級收入管理部門。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站段、客運分公司,每年對所經管的票據、有價表格必須全部清查一次,填制“庫存客貨票據清查單(財收-26)”,報上級收入管理部門。若發現結存數量不符、賬實不符等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告上級收入管理部門處理。
鐵路分局、客運公司收入管理部門,每兩年對所管轄站段、客運分公司的票據、有價表格進行全部清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填制“庫存客貨票據清查單(財收-26)”,與站段、客運分公司的票據賬進行核對,做到鐵路分局、客運公司和站段、客運分公司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七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客運公司收入管理部門,要指派收入稽查人員不定期地對所管轄單位的客貨票據的請領、保管、交接、使用及票據賬和票據庫進行抽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
第二十八條 為了防止營私舞弊行為的發生,收入稽查人員在對車站票據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時,應特別注意對到達票據保管情況的檢查,要核對有關資料(如卸車登記簿、列車編組順序表等)檢查到達票據有無丟失或被有意藏匿。發現到達票據在保管期限內丟失或違反規定銷毀的,按《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規定的“票據事故”處理。查出為掩蓋收入違紀問題而有意藏匿、毀滅到達票據的,除對其藏匿、毀滅的票據按票據事故處理外,對其所要掩蓋的收入違紀問題在處理時按鐵道部《關於違反運輸收入紀律的處罰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規則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局的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並報鐵道部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2003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