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客貨運輸票證印製管理辦法

《鐵路客貨運輸票證印製管理辦法》在1991.11.05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客貨運輸票證印製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1.11.05
  • 實施時間:1992.01.01
第1條 總 則
鐵路客貨運輸票證是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託運人之間的契約或契約的組成部分,屬於有價證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有關條文規定,為加強鐵路客貨運輸票證的印製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鐵路客貨運輸票證印製權的審批
鐵路客貨運輸票證(包括有價表格、標誌),必須在鐵道部批准的鐵路印刷廠印製(《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卡片式客票(含卡片式站台票)的印製按鐵道部指定範圍分別在中國鐵道出版社北京印刷廠、瀋陽鐵路局印刷廠、成都鐵路局印刷廠印製;國際聯運運行報單在瀋陽鐵路局印刷廠印製。其他客貨運輸票證,在鐵道部批准的鐵路印刷廠印製。
鐵路印刷廠印製客貨運輸票證,必須向鐵道部(財務司)提出“印製鐵路客貨運輸票證申請審批書”。經審查批准後發給“鐵路客貨運輸票證印製許可證”。“審批書”、“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第三年複查報批註冊。申請批准後的印刷廠,承印的鐵路客貨運輸票證業務不得委外印刷。
第3條 印刷廠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責任心強、印製客貨運輸票證專業技術的業務骨幹和管理幹部;
2、印製鐵路客貨運輸票證必需的設備和技術;
3、印製鐵路客貨運輸票證的獨立車間或班組;
4、維修印刷機械的設備和技術力量;
5、票證質量檢驗的組織編制和專職人員;
6、防火防盜、防濕等安全防範設施;
7、存放客貨票證的庫房;
8、運送客貨票證的運輸工具;
9、健全的印製、存放、檢驗、運送、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0、設有完整的客貨票證計畫、印發台帳。
第4條 鐵路局(分局)票據庫的基本條件
鐵路局(分局)根據需要設票據庫。票據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業務熟練的專職管理人員;
2、具備單獨的客貨票證庫房及票櫃、票架等設備;
3、庫房有防火、防盜、防濕等安全防範設施;
4、有完整的客貨票證收發、結存的票據帳;
5、有嚴格的安全、保密交接管理制度;
6、配備取送票據的專用運輸工具。
第5條 客貨運輸票證計畫管理
客貨運輸票證的印製,實行有計畫有組織的管理。各鐵路分局每年11月底前編制次年印製各種客貨運輸票證的計畫單(卡片式按年分月、其他票據按年分季),由鐵路局匯總後,報鐵道部財務司,抄印刷廠。卡片式客票計畫由鐵道部財務司下達,其他票據計畫由鐵路局財務處下達並報部備案。
各印刷廠按照各用票單位的計畫單,合理組織,均衡生產,保證印製計畫的實施。遇有客貨票證的票價、格式等變動時,由鐵道部通知鐵路局和印刷廠增加印票計畫。
第6條 客貨運輸票證的交接和管理
客貨票證的入庫、運送、接取等環節必須建立嚴格的手續和管理制度,確保票證的安全。
印刷廠印票車間對印製完畢的客貨運輸票證入庫及出庫均要建立入出庫登記簽認手續。
通過客車運送的卡片式客票和零星票據必須包裝牢固,按局用品憑交接單遞送;同一到站的其他票據,需起包裹票時,必須使用專用票據袋(箱、盒)加封按貴重品遞送。
各營業站段應按照《鐵路運輸收入管理規程》有關規定加強票證管理。要設專人、專庫、專櫃管理,建立嚴格的防火防盜、防濕等安全責任制。嚴格票據出入庫交接手續。鐵路分局應定期對站段票據管理情況進行實地檢查,防止事故發生。
第7條 客貨運輸票證印製、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印刷廠必須做到:
1、按鐵道部批准的票據種類、供應範圍印製票證;
2、按鐵道部公布的票證格式、底紋、規格、顏色印製;
3、不得轉讓、外借票樣、底紋版、號碼機和印票專用機械設備;
4、印刷的廢票、紙邊、碎紙等必須集中妥善管理,定期由專人負責監銷;
5、印刷完畢的票證,必須逐號檢查。卡片式客票在每捆側面加蓋封印,其他票證每本(冊)中部必須穿封;
6、不承印與鐵路客貨運輸票證規格、格式相同或相似的非鐵路運營票證;
7、保證鐵路客貨票證不積壓、不脫銷、均衡訂印。客貨票證的印製時間為3個月。印刷廠要把印製鐵路票證工作放在首位,確保客貨票證的使用;
8、印刷廠要採取積極措施,保證印製質量。必須做到:卡片式客票出廠張數百分之百準確,其他票據不缺張少頁;客票票面質量差錯按承印張數計算不準超過十萬分之一。
(二)鐵路局(分局)票據管理部門必須做到:
1、在鐵道部規定的印刷廠訂印客貨運輸票證;
2、按鐵道部公布的票證種類、格式、規格訂印票證;
3、除客貨運輸票證使用量大的車站可直接印上發站、承運日期戳外,不得增減票證項目;
4、及時向印刷廠提報年度印票計畫和訂印單;
5、客票票據請領單必須填寫清楚,不準使用自造字,發、到站名按《鐵路客貨運輸運價里程表》為準;
6、建立帳票分管和定期清點制度,保持帳票相符;
7、收到票證後及時清點入庫、分類、順號、存放,並憑訂印單入帳。
第8條 事故的責任劃分和處理
(一)客貨運輸票證在印製、保管、寄送和發放過程中,發生丟失、被盜、短少(包括半成品)均屬於事故。事故分為三等:
1、重大事故,折合金額10000元及其以上;
2、大事故,折合金額5000元及其以上,至不足10000元;
3、一般事故,折合金額不足5000元時。
(二)發生票證事故時按以下規定計算經濟損失:
1、卡片式客票和印有金額的票證,按票面金額總值計算經濟損失。
2、代用票、區段票按剪斷線最高金額的80%計算經濟損失。
3、其他未印金額的票證按下列標準計算:
現付貨票(包括國聯、水聯、軍運後付)每組100元;貨運雜費收據每組70元;客運雜費收據每組50元;包裹票每組50元;行李票每組30元;其他有價表格按售出價計算。
4、票證蟲咬、污穢、水濕等,根據實際情況由鐵路局確定事故等級,按成本計算。
(三)發生客貨運輸票證事故時,按以下原則處理:
1、經辦人失職,不執行規章制度,交接不清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責任者負經濟賠償責任;
2、印刷廠由於保管設備不全,制度不健全造成的事故,由鐵路局財務處在印刷廠留利中扣減經濟損失;
3、經有關部門審定,事故不屬個人或單位責任的經濟損失額,列單位非生產性支出科目;
4、由於特殊情況,責任人無力負擔事故損失,報鐵路局財務處審批減免,其減免金額列非生產支出科目;
5、印刷廠印製客票票據達不到第七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標準時,除按印票協定執行外,每超一件質量差錯,印刷廠向鐵路局支付100元罰金。
上述票證事故除按以上原則處理外,必要時對責任者及有關領導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除列單位非生產性支出的事故賠償和罰金外,均由所屬鐵路局財務處以收款憑證核收,轉列其他收入上繳。
第9條 客貨運輸票證印製管理的監督與檢查
鐵路客貨運輸票證印製業務的監督與檢查權屬鐵道部財務司、鐵路局財務處。其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印刷廠的印票業務和各種台帳;
2、對檢查出的問題限期改正;
3、由於印刷廠印票條件、設備、質量、安全、交接等不符合要求,又不積極改進的,令其停產整頓,直至收回“鐵路客貨票證印製許可證”。
鐵路局應定期組織對印刷廠印票業務和鐵路分局及站段票據管理進行檢查。鐵道部每年要組織對印刷廠印票業務和各級票據管理部門進行檢查,對客貨運輸票證印製、管理達到標準的鐵路局、印刷廠給予表彰。
第10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執行。
第11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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