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實施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發展。
(二)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
(三)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五)擬訂實施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畫。組織指導軍供站(招待所)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六)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七)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八)負責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
(九)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扶持福利企業發展。
(十一)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對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實施項目管理。
(十二)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協助實施老齡工作政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內設13個內設機構(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處”牌子)
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信息管理、督查督辦、安全保密等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社會組織管理處(掛“行政服務處”牌子)
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規範性檔案;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相關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負責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運行管理。
(三)優撫處
擬訂實施全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辦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雙擁辦公室
擬訂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規劃,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和創建雙擁模範城(市、區)活動。聯繫駐鎮部隊,協調軍地關係,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安置處
擬訂實施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畫;組織指導軍供站(招待所)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六)救災處
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
(七)社會救助處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承辦社會救助資金分配監管和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政策。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區劃地名處
擬訂實施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規範性檔案;承擔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管理,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十)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
擬訂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服務管理;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內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擬訂實施全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監督管理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工作;協調轄市區之間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十一)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實施項目管理。
(十二)組織人事處(掛“社會工作處”牌子)
負責人事管理、黨群、離退休幹部、教育培訓、計畫生育等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老齡工作處(掛“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實施全市老齡工作規範性檔案;指導協調老齡宣傳工作;指導開展老年人社會優待和服務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另按規定設立監察室(與紀委合署)、審計處、團委。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8名(含派駐單列的紀檢監察編制)。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長22名(主任),其中正處長(主任)13名,副處長(副主任)9名。另核監察室主任、審計處處長、團委書記職數各1名。
機構沿革
鎮江市民政局內設機構沿革情況
民國時期,鎮江縣政府均由第一科負責民政工作。民國34年(1945年)9月,鎮江縣政府除設第一科(民政)外,並設社會科,管理慈善團體和社會救濟等事項。鎮江解放後,市人民政府一成立就設定民政局。“文化大革命”期間,民政局撤銷,部分民政工作由城區、郊區革命委員會辦理。1978年3月恢復民政局。
解放前的民政工作範圍很廣,包括民治、戶政、賑恤、地政、禁政等。當時的民治、戶政,主要通過鄉、鎮基層政權組織實施;民國23年推行保甲制度,後來,利用保甲抽壯丁,徵收苛捐雜稅,防範和鎮壓人民革命。當時的賑恤,政府長年無救濟專款,主要靠地方紳商和慈善團體義舉施捨。遇有特大災害,救濟撥款也很微薄,民國20年鎮江發生特大水災,政府只撥給19000元救濟款。當時所謂禁政,即禁菸、禁娟、禁賭,更是徒有虛名,不少軍閥官僚靠販煙土發財,政府公然徵收煙土特稅和妓女的花捐。解放前夕,鎮江尚有公開掛牌的妓女109人,煙毒販100多人,吸毒者800多人。
解放後,人民政府的民政工作發生根本性變化。為穩定社會秩序,鞏固人民民主政權,解放初期,廢除保甲制,在城市建立民眾的自治性組織——居民委員會,在農村先後由村長、生產大隊隊長管理村行政工作;同時,收容、遣送和改造了一批散兵游勇、盲流人員、遊民乞丐和被取締的娼妓,組織他們從事生產,改造他們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從而改變了舊城市的混亂局面。1983年建立村民委員會。至1985年,鎮江市轄4縣2區,共有93個鄉鎮,8個街道辦事處,184個居委會,1408個村委會。其中市區有8個街道辦事處,9個鄉鎮,144個居委會,75個村委會。
擁軍優屬、優撫安置是人民政府加強軍民團結、鼓舞軍隊士氣、鞏固國防的一項重要工作。解放初期,組織全市人民支援前線和抗美援朝,捐獻飛機大炮,踴躍報名參軍、參乾。至1985年,僅市區就安置復員、退伍軍人9817人,安置軍隊轉地方的離退休幹部58人。通過國家一次性撫恤、定期補助和民眾照顧,優待撫恤烈軍屬、革命殘廢軍人。在支援部隊建設、節日慰問、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增強了軍政、軍民團結。為褒揚烈士和教育後代,修建了部分烈士墓、紀念亭,1966年建立一座占地70多畝的烈士陵園。
1983年,經鎮江市編制委員會鎮編委(1983)5號檔案批覆,鎮江市民政局設有如下8個機構:政工科、秘書科、民政科、優撫科、生產科、社會福利科、軍人“雙退”辦公室、另設盲聾啞協會。1987年增掛“鎮江市地名辦公室”牌子,1989年增設“行政監察室(與紀委合署)”和“計畫財務科”;1990年設立“社團管理科”;1991年原秘書科更名為辦公室;1992年原政工科更名為黨委辦公室,同年撤銷生產科。
1997年,經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鎮政辦發(1997)104號檔案核准,我局內設11個職能處室(科級建制):辦公室、優撫處、軍安辦、救災救濟福利處、農村社會保險處、區劃地名處、社團管理處、社會事務處、計畫財務處、組織人事處、基層政權建設處。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監察室(與紀委合署)、審計處、團委,並配備相應職數。
2001年,經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鎮政辦發(2001)151檔案核准,我局內設10個職能處室(科級建制):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處、優撫處、安置處、救災救濟處、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掛“區劃地名處”的牌子)、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計畫財務處、組織人事處、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監察室(與紀委合署)、審計處、團委,並配備相應職數。2003年區劃地名處獨立分設;2005年“民間組織管理處”增掛“行政服務處”牌子,同年增設“最低生活保障處”。
截止2006年年底,我局共設有15個內設處室,核編39名,其中:行政編制34名,行政附屬編制5名(老幹部服務人員編制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3名)。
地理位置
鎮江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