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安徽商會

鎮江安徽商會,是由安徽籍人士在鎮江地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安徽商會
  • 建立時間:2010
  • 批准單位:鎮江市民政局
  • 說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鎮江安徽商會在多位於鎮江創業、工作的安徽籍老同志的倡導下,由鎮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鎮江金鎮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等數家企業共同發起籌備。經鎮江市民政局批准註冊,於2010年4月18日正式揭牌成立。
鎮江安徽商會,是會員企業溝通感情、交流合作、分享商機、互助共進的有效平台;是會員在市場開發、對外拓展、融資合作等過程中的品牌依託;是促進蘇皖兩地經貿往來的助推器。
鎮江安徽商會以“團結、交流、協作、服務”為根本宗旨,以“打造品牌商會、和諧商會,更具實力的商會”為目標,致力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鎮江安徽商會。
英文名稱:Anhui Chanber of Commerce ZhengJiang,縮寫:ACCZ.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是“團結、交流、協作、服務”,即組織在鎮創辦企業實體的安徽籍人士以及從事其它工商活動的安徽籍職業經紀人和企業實際掌控人,互通信息、交流經驗、資源共享、團結協作、提供服務、促進發展。
本商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安徽籍人士從事的在鎮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光彩事業。
本商會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提供服務;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為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本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蘇皖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本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影響、有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鎮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登記機關是鎮江市民政局。本商會同時接受鎮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鎮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鎮江安徽商會地址:鎮江市潤州區民營開發區潤興路鎮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不定期開展培訓、聯誼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行共同發展,樹立安徽籍人士在鎮企業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商會網站,編輯發行商會刊物,報導工作動態,介紹蘇皖政治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相關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三)組織安徽、鎮江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導會員企業成功經驗,擴大影響,提高知名度;
(四)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組織考察學習活動,拓寬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鑑;加強與相關商會、協會之間的聯繫與交流;
(五)加強安徽籍人士在鎮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六)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等各項服務;
(七)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安徽籍人士在鎮江地區經政府部門登記的企業;
(二)擁護本商會章程;
(三)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會員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商會會長會議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權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商會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及有關情況;
(六)參與本商會的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一年。如連續三次不參加活動或拖延半年不繳納會費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如退會時不交會員證及授牌的將在本商會網站及會刊上發布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商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商會的發展戰略;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本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七)決定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處理會員違紀問題;
(十一)提出下屆理事會理事的候選人;
(十二)協商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也可臨時通知理事會成員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各自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企業法人,具有一定的經濟基礎;
(三)熱愛商會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社會交際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任職的,需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管理機構批准,方可任職。會長任職期滿後,不在擔任會長職務,自動轉為本商會的名譽會長。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部署本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五)提名增補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增減機構,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提議聘請名義會長、提名秘書長;
(六)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七)提請對違紀會員和不履行職責的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在所轄縣級市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會長可以選入本商會的常務副會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單位和個人向本商會提供的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組織資助。
(四)境外人士和團體的捐贈;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於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主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性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及登記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會費支出主要如下: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商會會刊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辦公室工作會議,以及以本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五)本商會舉辦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六)與本商會有關的其他正常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工作人員要是安徽籍且有在安徽生活、學習或工作的經歷,實行聘用制。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核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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