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鎮江市公路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全稱為 ZHEN JIANG HIGH-WAY TRANSPORTATION SOCIETY(縮寫ZJHTS)
第二條 本會是鎮江市公路交通及相關學科領域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公路交通及相關學科領域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鎮江市公路交通科學技術事業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動員、組織廣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參加公路交通創新體系建設,把開展、發揮學術交流對自主創新的重要作用作為學會的基本職責,積極搭建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學術平台,啟迪創新思維,促進自主創新,推動“產、學、研”結合,推動科技知識傳播和套用,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長和科技創新,為公路交通科技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的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服務”的精神。以人為本,民主辦會,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依法維護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公路交通廣大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素質服務,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五條 本會接受鎮江市科學技術協會和鎮江市交通局的領導,江蘇省公路學會的業務指導,接受鎮江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掛靠鎮江市公路管理處。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丹徒新區谷陽大道69號 郵編:2120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公路交通科技學術交流,組織學術會議、學術技術報告(講座),組織評審選編優秀學術論文,促進科技發展,推動科技進步。
(二)開展民間公路交通及相關學科領域的科技合作和科技交流,加強與外界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識,傳播先進技術,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套用。
(四)接受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組織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承擔科學技術諮詢服務、工程監理,工程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及項目的前期工作等;科技成果評定。開展軟課題調研、決策論證,提出決策建議以及其它科學技術工作;
(五)開展公路交通科技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接受委託,進行技術等級、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六)開展宣傳、表彰、獎勵在創新普及科學技術中有突擊貢獻的科技工作者,舉薦科技人才;
(七)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願;
(八)實施本會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組成。
(一)個人會員是指以個人名義自願加入本會的會員;
(二)團體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自願加入本會的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 個人會員:
不論身份,只要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從事公路建設、管理、施工、養護、監理、規劃、設計、科研、製造、教育及公路運輸管理、公路材料等工作,具有助工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技術水平的公路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或大專畢業從事上述工作二年以上;中專畢業生,從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的;自學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者;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二) 團體會員:
從事公路交通事業,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具有法人資格並具有良好信譽和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上述單位不分隸屬關係和經濟性質。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需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會員介紹或由本單位推薦,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按會員條件審查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由單位或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填寫團體會員入會登記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及其它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團體會員有推薦每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和理事候選人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撰寫學術論文和完成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交通事業發展建議和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會員所在的單位要書面通知本會。團體會員如果1年無故不繳納會費,經本會通知提示後,仍不繳納會費的,即被視為自動退會。團體會員因故撤消、破產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如觸犯刑律,會籍即自動被取消。個人會員如調離原會員單位,其學會職務不予保留;如調離本學會所屬會員單位,其會籍不再保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主要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新一屆理事會;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間理事成員、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因機構變化,工作調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者,可由推薦單位提出經學會理事長會議批准,可予以變更或增補。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人代表,本會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的執行的情況;
(三)審定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並監督實施;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
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工作機構:
本理事會根據公路交通科技
發展和開展科技學術活動需設副秘書長若干人,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專業活動的分支機構。
定名為鎮江市公路學會xxx 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專業委員會可設兼職秘書1-2人,負責處理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 政府有關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市科協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科協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