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市直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實施意見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為切實做好我市市直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等部門〈江蘇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8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檔案全文
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的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出國出境學習、探親等逾期未歸的人員暫不列入範圍;立案(或停職)審查人員,在審查期間暫不列入範圍,待審查結案後再確定是否列入範圍;因受處分領取生活費的人員不列入範圍;受行政開除留用察看處分,處分期未滿的人員暫不列入範圍,待處分期滿正式分配工作後重新納入範圍。
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核定原則
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市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市直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
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學校所在行政區域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作相應調整。
績效工資的構成
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
1.基礎性績效工資
基礎性績效工資設立崗位津貼和生活補貼兩項。按執行基本工資所對應的崗位,根據本人的工作年限,對照《鎮江市市直義務教育學校在職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表》(見附屬檔案1)確定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月發放。
(1)工作年限的計算按我省原有規定執行。在確定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時,未計算工齡的大專以上學齡可和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到2009年1月1日。
(2)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管理和技術人員,見習期(初期)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分別按管理十級和技術十三級最低檔標準執行;新招用工人,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普通工最低檔標準執行。
(3)調動人員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執行相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
(4)變動崗位的人員,從變動崗位的次月起,按新任崗位的工作年限執行相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
(5)工作人員按《鎮江市市直義務教育學校在職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表》(見附屬檔案1)確定基礎性績效工資後,凡工作年限達到上一個檔次基礎性績效工資年限的,從達到年限當年的1月1日起,按新的標準執行。
2.獎勵性績效工資
獎勵性績效工資在項目設定上可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班主任津貼、一線骨幹教師津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獎勵等項目,也可自主設立其他獎勵項目,並制訂具體發放辦法。除班主任津貼按月發放外,其他項目在年度考核後發放。
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合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班主任津貼400元/月,按月考核發放。教師擔任班主任期間享受班主任津貼,離開崗位後的次月不再享受。
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市人事、財政部門核准後實施。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實際發放水平,由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校長的年度考核結果,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總量範圍內統籌考慮確定。
市教育主管部門要制訂績效工資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學校在制訂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時,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並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部門批准。
相關政策
(一)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根據其執行基本退休費的職務、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未計算工齡的大專以上學齡可和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對照《鎮江市市直義務教育學校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表》(見附屬檔案2)確定。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的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義務教育學校退休工人,對照《鎮江市市直義務教育學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生活補貼標準表》(見附屬檔案3)執行相應的生活補貼標準。
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義務教育學校退職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為1927元/月。
義務教育學校中五十年代(含1960年)原享受退職生活補貼的退職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為590元/月。
義務教育學校中2009年1月1日之後退休(職)的人員,從計發基本退休(職)費的當月起,改按退休(職)人員相應的生活補貼標準執行。
義務教育學校離休人員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二)義務教育學校在職人員及退休人員除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外,對以下津貼補貼項目進行歸併:
在職人員為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地方崗位補貼(陽光工資)、夏季清涼飲料費、班主任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省標部分、中國小管理和工勤人員2006年7月工改時保留的原基本工資提高10%的部分、特殊教育津貼超過國家規定的部分、省市為推進教育全面發展出台的各項獎勵性補貼以及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
退休(職)人員為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170元(1993年工改前退休人員各項補貼超過170元的部分納入基本退休費發放)、地方崗位補貼(陽光工資)、市發生活補貼150元、以及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
五十年代退職人員為生活補貼51.5元。
(三)取消省、市和各部門、各學校自行建立的崗位津貼;取消各學校違規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發放的津貼補貼;取消各學校超過規定範圍和標準發放的津貼補貼。
(四)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暫時保留國家規定的中國小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津貼。暫時保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國家認可的改革性補貼項目,主要有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醫療保險補貼、養老保險補貼等。
(五)義務教育學校工資項目。在職人員除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津貼外,其他項目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分為崗位津貼、生活補貼)、獎勵性績效工資、改革性補貼。退休人員除基本退休費外,其他項目為生活補貼、改革性補貼。
實施績效工資後,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和規定保留的項目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按照市紀委、市監察局印發的《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紀律規定》(鎮紀發〔2008〕50號),進行嚴肅處理。
(六)長病假人員的基礎性績效工資中崗位津貼納入病假工資計發基數,生活補貼按原標準照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自主確定。
(七)2009年1月1日後,因受處分領取生活費的人員,從領取生活費的當月起停發績效工資。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前,生活費暫按基本工資加上170元的60%發放。
(八)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以及因個人原因參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員,其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在考核結果審核備案後的次月起停發3個月;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人員,其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在考核結果審核備案後的次月起停發6個月。生活補貼按原標準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得發放。
(九)為保持完全中學內部收入分配關係的合理性,對其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由學校統籌考慮。學校統籌確有困難的,由市政府統籌考慮。
績效工資的核定程式和發放形式
(一)核定程式
基礎性績效工資由各義務教育學校申報,經市教育局審核後,報市人事局核准,市財政局備案。
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由市人事、財政部門根據核定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和上年度12月份教職工基本工資確定,每年年初核定一次。市教育主管部門在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的總量內,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市直各義務教育學校具體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經政府人事、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後實施。
今後,因崗位、工作年限變動或退休等因素要調整績效工資標準的,由學校按上述程式報批。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的正常變動,應及時申報核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正常變動,按年度進行。
(二)發放形式
義務教育學校工作人員績效工資一律通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發放。在職人員的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特殊崗位津貼、改革性補貼、獎勵性績效工資,退休人員生活補貼,由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發放到個人工資卡,在職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生活補貼發放到個人福利卡,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得發放現金,並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實施意見由市人事局、財政局、教育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1.鎮江市市直義務教育學校在職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表
2.鎮江市市直義務教育學校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表
3.鎮江市市直義務教育學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生活補貼標準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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