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財政研究會

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財政研究會是由全盟從事農村牧區財政的科研、教學人員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的民眾學術團體。

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針對新時期“三農三牧”工作的新特點、新要求,圍繞財政支農職能和農牧業財政中心工作、圍繞財政支農改革發展的政策取向,圍繞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開展有針對性、前瞻性的農牧業財政政策調查研究工作,為中央、自治區及錫盟財政支農政策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和理論基礎。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錫林郭勒盟財政局。接受自治區農村牧區財政研究會;接受錫林郭勒盟科學技術協會;接受錫林郭勒盟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本會對旗縣市(區)農村牧區財政研究會 (籌備組)進行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財政研究會
  • 外文名:不詳
  • 地區: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
  • 類型: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財政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由全盟從事農村牧區財政的科研、教學人員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的民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紙轎匙樂“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針對新時期“三農三牧”工作的新特點、新要求,圍繞財祝尋轎政支農職能和農牧業財政中心工作、圍繞財政支農改革發展的政策取向,圍繞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開展有針對性、前瞻性的農牧業財政政策調查研究工作,為中央、自治區及錫盟財政支農政策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和理論基礎。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錫林郭勒盟財政局。接受自治區農村牧區財政晚精茅鍵研究會;接受錫林郭勒盟科學技術協會;接受錫林郭勒盟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本會對旗縣市(區)農村牧區財政研究會(籌備組)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錫林浩特市開發區經濟綜合服務大樓51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和研究新形勢下農村牧區財政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支持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政策理論。
(二)配合財政局,研究和總結每5年計畫時期及每年財政支農支牧工作的經驗、做法,提出今後一段時期政策建議;負責每5年計畫時期財政支農支牧數據統計和制度整理工作。
(三)配合財政局,負責重大惠農惠牧政策調查研究。
(四)配合財政局,負責重大惠農惠牧政策績效評價。
(五)協助財政局推進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工作。
(六)組織和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牧區財政學術交流和優秀和嚷凳研究成果的評選活動,編輯出版農村牧區財政研究文集,及時反映農村牧區財政研究動態。
(七)接受自治區農村財政研究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八)組織會員單位開展農村牧區財政研究工作,反映會員對農村凳盛台牧區財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
各旗縣市(區)和晚櫻計畫單列市農村牧區財政研究會(籌備組)、盟涉農相關部門,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從事熱心農村牧區財政研究的同志,均可吸收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農村牧區工作;
(二)自願申請有加入本會;
(三)擁護本會章程;
(四)具有一定的專業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旗縣以上財政機關推薦;
(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由研究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安排或委託的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研究成果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有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如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聘任副秘書長;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選舉常務理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驗祖嬸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鑒於在盟市任職的常務理事比重較大,必要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農村牧區情況和農牧業財政方面擅長,調查研究工作的;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如工作需要必須兼職的,須徵得業務主管部門的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因工作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團體會員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行政事業費撥款;
(四)授托單位的課題研究費;
(五)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調研經費供給方式,實行科研成果項目管理制,以調研成果的級次和影響力,核定相應勞務報酬,著力推行獎補政策,不搞平均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或委託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審查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善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如因故終止活動,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一)熱愛農村牧區工作;
(二)自願申請有加入本會;
(三)擁護本會章程;
(四)具有一定的專業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旗縣以上財政機關推薦;
(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由研究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安排或委託的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研究成果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有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如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聘任副秘書長;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選舉常務理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鑒於在盟市任職的常務理事比重較大,必要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農村牧區情況和農牧業財政方面擅長,調查研究工作的;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如工作需要必須兼職的,須徵得業務主管部門的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因工作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團體會員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行政事業費撥款;
(四)授托單位的課題研究費;
(五)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調研經費供給方式,實行科研成果項目管理制,以調研成果的級次和影響力,核定相應勞務報酬,著力推行獎補政策,不搞平均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或委託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審查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善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如因故終止活動,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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