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財政局

錫林郭勒盟財政局

根據《 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09]53號)精神,設立錫林郭勒盟財政局,為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財政、稅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錫盟財政、稅收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全盟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盟和旗縣市(區)的財政分配辦法;起草全盟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推進全盟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二)承擔盟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全盟及盟本級預算並組織執行,編制和匯總全盟及盟本級財政決算;受盟行署委託,向盟人大工委報告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報告財政決算;組織制訂盟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算,辦理盟與旗縣財政年終結算事宜。
(三)組織實施全盟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盟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貫徹落實彩票管理的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執行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擬定政府採購目錄;按照“管采分離”的要求,監督管理政府採購預算、計畫和集中採購資金。
(六)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盟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資產,制定盟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消耗定額。
(七)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盟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八)管理財政支持經濟發展各項事業的專項資金;貫徹執行自治區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全盟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和農村牧區綜合改革工作。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九)管理全盟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實施財政監督。
(十)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盟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
(十一)管理全盟會計工作,組織貫徹實施會計法律法規;依法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全盟會計人員資格考試和培訓,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協會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組織開展全盟財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財政信息和宣傳工作。
(十四)承辦盟行署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錫盟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錫機編辦發[2015]140號關於盟財政局內設機構更名的批覆;錫盟機構編制委員會錫機編髮[2016]16號關於盟財政局調整內設機構的批覆)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稿起草、財政信息、新聞、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車輛管理、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
(二)綜合科:研究全盟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分配政策;分析全盟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定全盟機關公務員津貼補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等收入分配辦法;管理住房公積金機構部門預算;負責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和財務管理;管理住房補貼、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等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管理辦法措施;承擔對全盟彩票市場的監管以及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三)預算科(錫盟行署財政預算編制辦公室):研究提出全盟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和全盟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編制盟本級年度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調整事宜,匯總年度旗縣市(區)預算;承擔盟本級部門預算支出標準體系建設;負責盟本級部門預算的審核、批覆、調整;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承擔盟對旗縣市(區)的轉移支付工作;指導旗縣市(區)預算管理工作;完善財政管理體制,辦理盟與旗縣市(區)財政年終結算。
(四)國庫科: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集中收繳。
(五)非稅收入管理科: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非稅收入征繳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錫盟非稅收入征繳管理的規章、制度;編制非稅收入年度計畫和決算審核,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負責盟本級非稅收入及財政專戶資金的賬務處理,向執收單位撥付資金;監督檢查非稅收入資金收支情況,參與治理亂收費、亂集資等工作;負責全盟非稅收入收繳改革和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全盟財政票據的領購、發放、核銷、監督管理。
(六)行政政法科:負責擬定行政、政法部門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項目使用財務管理辦法;負責提出分管部門(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的預算建議,提出專項資金安排的重點及順序;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執行及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資金到位情況;管理自治區下達的有關專項資金,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終決賽。
(七)教育科:擬定盟級教育經費管理有關制度、辦法;審核盟級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編制,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核、批覆盟級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編制,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核、批覆盟級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管理盟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讓金計提教育資金的支出預算;管理自治區對我盟各類教育轉移支付資金。
(八)經濟建設科:負責財政對基本建設、城市維護與管理、環境保護、地質勘查、資源利用、土地整理及有關節能減排等專項投資的預算分配及財務管理;監督並執行基本建設項目、城市管理企業、地質勘查單位財政預算及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對其管理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
(九)資產管理科:參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管理政策及國有企業改革重組相關工作;參與研究擬訂盟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參與研究提出盟直國有企業兼併重組及國有企業改革的財政政策;管理財政支持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國有企業改革、企業生產和運營等補貼相關事項;參與研究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結合的有效方式;負責盟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盟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盟安全生產監督局、盟煤炭局、盟直各工業園區管委會部門預算管理;負責編制盟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十)經濟貿易科:認真貫徹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完善糧補機制,調控糧油市場,承擔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工作,負責糧油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財政政策,支持第三產業發展,支持現代服務業、物流業、農村牧區流通網路體系和推進新網工程建設,支持口岸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工作,促進擴大消費。
(十一)農牧業科:承擔農牧業、林業、水利、扶貧、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管理支農支牧專項資金;擬定支農支牧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參與財政支持農牧業的項目的審核和申報工作;提出支農支牧資金預算安排的項目;監督財政支農支牧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況,參與財政支農支牧項目效益考核工作;審核分管部門年度財務決算,加強對農牧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參與農牧機具購置補貼、防火隔離帶等有關專項資金的報賬工作;指導財政支農支牧資金的整合試點工作。
(十二)社會保障科: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盟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督管理工作;編制盟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盟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三)涉外科:對全盟擬申請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進行審核、組織評估、提出建議並負責報送自治區;對盟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貸(贈)款項目進行財務管理並監督落實償債資金;負責國外貸款資金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盟與中亞區域合作有關事宜。
(十四)科技文化科:擬定盟級科技、文化、體育、傳媒、檔案經費管理有關制度、辦法;審核盟級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編制,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核、批覆盟本級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負責科技、文化、體育、傳媒、檔案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管理盟級科技、文化、體育、傳媒、檔案經費及中央對我盟各類科技、文化、體育轉移支付資金;監管盟直文化企業資產運營以及盟本級設立的科技協同創新基金、文化產業發展基金運營。
(十五)會計科:貫徹落實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負責全盟會計事務管理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註冊會計師考試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指導和推廣實施會計信息化工作。
(十六)稅政科:擬定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稅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向自治區提出全盟地方稅制改革和運用稅收槓桿調節經濟及收入分配的建議;審議上報財政、稅收、國有資金基礎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財政處罰聽證,管理國家補償費用;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糾紛調解和行政仲裁;負責協調國、地兩稅收入的入庫工作,並做好全盟稅源調查研究工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承辦減免稅和出口退稅等有關事項。
(十七)政府採購管理科:研究制定盟本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負責集中採購資金的繳撥管理;擬定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報行署批准公布;審批實行公開招標以外的政府採購方式;制定政府採購契約必備條款,受理契約備案;負責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認定,建立並管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監督管理供應商登記備案信息庫;負責政府採購中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報和認定;負責政府採購工作的宣傳工作,組織政府採購人員培訓;負責盟本級政府採購網路建設、管理和維護,收集、統計和發布政府採購信息;依法受理供應商投訴並及時做出處理決定;依法辦理政府採購行政複議和應訴事項,查處政府採購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全盟政府採購工作,辦理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其它有關事務。
(十八)監督檢查科(對外掛監督檢查局牌子):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財政收支預算執行、財政資金績效、重點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會計信息質量等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協調專項財政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財政紀律案件;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內部監督檢查。
(十九)人事教育科: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勞資工作;組織對有關人員的考核,審查職稱報考;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統計報表工作;負責機要檔案管理;組織實施全盟財政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規劃;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二十)公共投資科:負責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盟交通運輸局部門預算及項目資金管理;負責盟委、行署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和重點民生工程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等政府性投資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中央、自治區投資的公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管理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專項資金、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負責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模式);負責辦理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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