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調整
(一)對應省委和省政府機構改革,調整最佳化相應機構和職能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市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市
監察委員會。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市監察局的職責,以及市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市監察委員會,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市監察局。
(2)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政策研究室。
(3)組建市委法治建設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法治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
(4)組建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政法委員會。
(5)將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宣傳部,對外加掛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
(6)將市委財經領導小組改為市委財經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政策研究室。
(7)將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
將市海洋權益維護和涉外漁業糾紛處理工作領導小組有關職責交由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承擔。
不再設立市海洋權益維護和涉外漁業糾紛處理工作領導小組。
(8)組建市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9)組建市委審計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
(10)組建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市教育局。
2、加強市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將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改為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調整最佳化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市委工作機關,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
(2)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市委組織部,對外加掛市公務員局牌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加掛市公務員局牌子。
(3)市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將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的新聞出版和電影管理職責劃入市委宣傳部,對外加掛市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牌子。
(4)市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將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局)更名為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局,歸口市委統戰部領導,仍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5)市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將市政府辦公室(市外事與僑務辦公室)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市委統戰部,對外加掛市僑務辦公室牌子。將市政府辦公室(市外事與僑務辦公室)的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等職責劃歸市僑聯行使。
組建機構
(1)組建市自然資源局。將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市水務局、市農村經濟委員會、市林業局的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海洋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自然資源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市海洋局牌子。
市轄區自然資源部門對應市自然資源局相應劃轉職責,作為市自然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市轄區林業部門的職責劃轉至市轄區自然資源部門。不再保留市國土資源局。
(2)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農村經濟委員會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應市生態環境局相應劃轉職責,作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省以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具體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市環境保護局。
(3)組建市農業農村局。將市農村經濟委員會的職責,以及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漁業漁政管理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市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市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市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等職責整合,組建市農業農村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漁業漁民漁船管理局牌子。將市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不再保留市農村經濟委員會(市畜牧獸醫局、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市海洋與漁業局。
(4)組建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將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文物局)的文化、廣播電視和文物管理職責,市體育局的職責,相關機構的旅遊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體育局、市文物局牌子。不再保留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單設的市體育局。
(5)組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民政局的老齡工作管理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不再保留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6)組建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將市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等整合,組建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7)組建市應急管理局。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市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市民政局的救災職責,相關機構的地質災害防治、水旱災害防治、草原防火、森林防火、震災應急救援等相關職責,防汛抗旱、減災、抗震救災、森林防火等指揮部(委員會)的職責等整合,組建市應急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8)重新組建市司法局。將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市司法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9)最佳化市審計局職責。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市財政局的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市政府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等劃入市審計局。不再保留市政府國有企業監事會。
(10)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價格壟斷執法職責,市商務局的反壟斷相關職責、市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知識產權局牌子。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11)組建市醫療保障局。將市政府辦公室(市醫療保障管理局)的醫療保障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市醫療保障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市政府辦公室不再加掛市醫療保障管理局牌子。
市轄區醫療保障部門對應市醫療保障局相應劃轉職責,作為市醫療保障局的派出機構。
撤銷機構
(1)不再設立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市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市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市公安局承擔。
機構對接
1、與省委和省政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1)將市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更名為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與市教育局合署辦公。
(2)最佳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責。將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農村經濟委員會的糧食管理職責,市民政局、市商務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等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不再加掛市物價局牌子。不再保留市政府派出機構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3)組建市科學技術局。將市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的科技管理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市科學技術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加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
(4)將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更名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加掛市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牌子,不再加掛市中小企業局牌子。
(5)組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市管理監督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職責,市水務局的城市供水、污水處理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市管理監督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6)將市交通局更名為市交通運輸局。
(7)將市水務局更名為市水利局。
(8)將市政府辦公室(市外事與僑務辦公室)的外事工作職責劃入市商務局,加掛市政府外事辦公室牌子。市政府辦公室不再加掛市外事與僑務辦公室牌子。
(9)組建市營商環境建設局。將相關部門的營商環境建設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營商環境建設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2、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1)將市委老幹部局併入市委組織部,加掛市委老幹部局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市委老幹部局。
(2)組建市委市政府督查考評辦公室。將市委辦公室的督查職責、市委市政府績效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等整合,組建市委市政府督查考評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
(3)組建市金融發展局。將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商務局的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金融發展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4)組建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市農村經濟委員會(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扶貧開發工作職責整合,組建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5)組建市林業和草原局。將市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市農村經濟委員會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水務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林業和草原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由市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不再保留市林業局。
(6)將相關機構的檔案行政職能劃入市委辦公室,加掛市檔案局牌子。
保留市委辦公室、市委
政法委員會、市委
政策研究室、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市委市政府信訪局,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市政府辦公室、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政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統計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行政審批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改革後,共設定黨政機構45個。黨委機構12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1個。政府機構33個。
其他改革
人大機構
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的監督職能,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在整合相關專門委員會職責的基礎上,組建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政協機構
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最佳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組建市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市政協經濟委員會聯繫農業界和研究“三農”問題等職責劃轉到市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市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更名為市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市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聯繫文化界等相關工作職責劃轉到市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市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更名為市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群團組織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群團組織改革的決策部署,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推動群團組織切實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改革機關設定、最佳化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接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更好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事業單位
按照精幹高效原則設定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
行政職能,部門所屬的承擔行政職能的
事業單位,將行政職能劃歸相關部門,原有事業單位調整為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與相關事業單位最佳化整合。黨委政府直屬的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併入相關行政機構,確需單獨設定行政機構的,在中央規定的機構限額內統籌解決。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行政執法
落實中央有關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和農業等5個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部署要求。探索實行更大範圍的綜合執法,繼續推進和完善城市管理等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從源頭上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大幅減少執法隊伍種類。減少執法層級,設區市與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在鄉鎮探索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全面清理清退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後逐步規範。完善執法程式,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涉及的機構和編制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
縣(市、區)機構改革
縣(市、區)黨政主要機構職能調整要同省、市保持基本對應,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縣(市、區)機構改革要做好與市級機構改革銜接,嚴格按照機構限額,統籌設定黨政機構,市政府部門機構職能劃入市委機構的,縣(市、區)要相應劃轉。涉及應急管理、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重點領域新組建機構,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實。加大機構職能整合歸併力度,因地制宜推進黨政機構綜合設定或合署辦公。深化縣(市、區)人大、政協和群團組織機構改革,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縣(市、區)要深入開展鄉鎮和街道機構改革。
編制管理
強化黨委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加大部門間、地區間編制統籌調配力度。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設定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全面清理規範議事協調機構,切實精簡數量和調整組成人員。從嚴規範和管理合署辦公機構和各類派出機構,根除掛牌機構實體化和“事業局”。嚴格實行機構限額管理,黨委機構限額與同級政府機構限額統一計算,嚴禁超限額設定機構。強化編制總量控制,嚴禁擅自增加編制種類、突破總量增加編制、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嚴禁越權審批。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從嚴規範適用崗位、職責許可權和各項管理制度。加大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堅決整治上級部門通過劃撥經費、項目審批考核督查、評比表彰等方式,要求下級增設機構、提高規格、增加人員編制或領導職數等“條條幹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