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錄像資料管理暫行規定

《錄音錄像資料管理暫行規定》在1992.05.06由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錄音錄像資料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5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5月06日
  • 頒布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錄音錄像資料的收集和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錄音錄像資料,促進廣播、電視及錄音錄像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錄音錄像資料事業的根本宗旨是為廣播電視事業服務,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錄音錄像資料,是指各種具有保存和參考價值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含雷射唱片)、雷射視盤以及有關文字、圖文資料。
第二章 錄音錄像資料館的設立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綜合性的音像資料館,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審核,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計畫單列市原則上不設立音像資料館,如確需設立,由計畫單列市政府報省級廣播電視廳(局)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音像資料館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事業單位;
(二)人員編制不得少於10人;
(三)要有必要的辦公用房、庫房和內部觀摩廳;
(四)要有價值30萬元以上的機器設備;
(五)建館初期要有必要的開辦費,建館後每年要有專款用於資料的收集和保存。
第六條 錄音錄像資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協調、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與安全,便於利用。
中國錄音錄像資料館受廣播電影電視部的領導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音錄像資料館受本行政區域的廣播電視廳(局)領導和監督。
第七條 各錄音錄像資料館每年應將所存的錄音錄像資料片目及業務工作情況,書面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和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
第三章 錄音錄像資料的收集與管理
第八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電視劇製作單位、錄音錄像出版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向中國錄音錄像資料館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錄音錄像資料館提供其製作播出或出版的錄音錄像資料。其中播出帶和出版帶應在播出或出版之日起60日內提供;其它資料可於播出、出版或製作完成後90日內提供。
第九條 錄音錄像資料館要結合廣播電視工作的實際,蒐集真正有參考價值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科技、風土人情等方面的錄音錄像資料,更應注意蒐集本行政區域具有地方特色的錄音錄像資料。
第十條 淫穢片不得收集、保存。對內容反動或有個別淫穢鏡頭,而在政治上、藝術上確有參考價值的片子,收集後要嚴格管理,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領導批准後只能向極少數有關人員提供參考,不得交換和組織觀摩。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中國錄音錄像資料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音錄像資料館捐贈、暫存、轉讓其所擁有的錄音錄像資料。
錄音錄像資料館可根據錄音錄像資料的保存價值,作出接受捐贈、暫存、轉讓的選擇。
第十二條 錄音錄像資料館進口錄音錄像資料,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審核批准。
第十三條 錄音錄像資料的保管,要逐步實現科學化、標準化。
庫房溫度保持在18-24℃、相對濕度保持在40%-60%。避開30奧斯特以上的磁場,要特別注意防塵、防光、防輻射。通風要符合國家標準。
要加強防盜、防火等安全保衛工作。
帶子要定期纏繞。經常使用的節目以使用複製版為宜。
第四章 錄音錄像資料的使用
第十四條 錄音錄像資料館保存的錄音錄像資料應主要為廣播、電視宣傳服務,亦可按分類向社會提供服務,但不得直接用於公眾的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五條 錄像(電影)資料片(特別是故事片)均不得在社會上發行和放映。
為配合學術研究或其他有關活動,確需內部觀摩,應經省級廣播電視廳(局)領導批准,並對觀摩片內容嚴格把關。不得擴大觀摩對象範圍,不得做廣告宣傳,不得公開售票。
組織內部觀摩活動,應在資料館的內部放映室進行,嚴格控制觀摩場次和觀摩人數。未設內部放映室的資料館,應積極創造條件儘快設立放映室。
在資料館內部放映室以外為某些重要任務提供服務時,須經廣播電視廳(局)領導批准,並派專人監片,嚴禁偷錄、複製。任何個人不得索藉資料片。
第十六條 錄音錄像資料館可互相交換錄音錄像資料,但不準另行出借、出租交換來的錄音錄像資料。
第十七條 向錄音錄像資料館捐贈、暫存錄音錄像資料的單位和個人,對所捐贈、暫存的資料有優先使用權,並可對捐贈、暫存的錄音錄像資料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見。
第十八條 錄音錄像資料館應當維護錄音錄像資料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的權益。
第十九條 使用錄音錄像資料館的館藏資料,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五章 獎罰
第二十條 在錄音錄像資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使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錄音錄像資料館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和廣播電影電視部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以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責令賠償;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保管錄音錄像資料發生超額損傷的;
(二)損毀、丟失和擅自銷毀錄音錄像資料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觀摩、轉錄、複製播放錄音錄像資料的;
(四)出租、出借錄音錄像資料牟利的;
(五)利用錄音錄像資料泄露國家秘密的;
(六)以營利為目的,利用錄音錄像資料製作、發行錄音錄像製品的;
(七)非法攜帶錄音錄像資料出境的。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規定,逾期未如數向錄音錄像資料館提供錄音錄像資料或借用未能如期歸還的,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和廣播電影電視部責令如數提供或歸還外,可對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以罰款。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播電影電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所轄的錄音錄像資料館。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廣發錄字(1987)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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