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音像管理工作的意見
(1990年7月26日)
一、關於音像出版、復錄生產管理
(一)設立音像出版、復錄生產單位,必須嚴格標準並按規定報批。音像出版單位必須具有明確的宗旨、編輯方針和出版範圍,有專職主編、編輯和出版、經營管理人員,有固定的工作場所的必須具備的物質經濟技術條件。音像復錄生產單位必須具有固定的生產場所,有必需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有經常的節目源。
新建音像出版、復錄生產單位,文化部門所屬單位,由省文化部門報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後,報文化部辦理審批手續,同時送省廣播電視部門備案;其他系統的,由省廣播電視部門報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辦理審批手續。所有音像出版、復錄單位均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二)音像出版、復錄單位出版或加工的音像出版物,內容必須健康有益。嚴禁出版、生產國家明令禁止的音像出版物。音像出版物必須標明出版單位和復錄生產單位的全稱、註冊商標、節目名稱、出版物編號、出版年份和作者、主要表演者姓名,並附有出版物的內容簡介。否則。不得進入市場。
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轉讓、出售本單位的名稱、出版物編號、註冊商標和招紙。不得將編審、錄製母帶等工作委託給復錄生產及發行經銷單位。不得委託未經批准的復錄單位加工音像出版物。音像出版單位收購電視劇必須查驗電視劇拍攝許可證。無證的,各音像出版單位均不得收購、出版、發行。
音像復錄生產單位為外省音像出版單位復錄加工音像出版物,必須將音像出版單位的委託書、出版物的名稱、文字資料、復錄數量,連同樣帶按隸屬關係分別報經省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復錄生產單位不得向音像出版單位購買版號出版發行音像出版物。不得將出版單位的母帶轉讓、出售。不得自行編錄、出版發行音像出版物。不得承接非音像出版單位或個人委託的復錄加工業務。
非音像出版單位和個人自行製作銷售的音像製品,均屬非法出版物。
(三)圖書出版單位為配合本版圖書出版音像出版物,須經省新聞出版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廣播電視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其他非音像出版單位翻錄本系統內部使用的資料性音像製品,須向市以上廣播電視部門申請,在領取音像資料翻錄證和音像資料專用簽後方可翻錄。
(四)音像出版和復錄生產單位每季度須按隸屬關係,分別向省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報送出版選題計畫及計畫執行和加工生產情況。文化部門所屬單位,應同時抄報省廣播電視部門備案。音像出版、復錄生產單位必須在音像製品出版(廠)後一個月內,按隸屬關係分別向省及所在市的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繳納樣品。文化部門所屬單位,應同時送廣播電視部門備案。
(五)省內音像出版單位召開訂貨會,須按隸屬關係報省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批准;文化部門所屬單位,應同時抄報廣播電視部門備案。省外音像出版單位在我省境內召開訂貨會,須經省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六)違反上述出版、復錄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的縣以上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沒收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或並處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處罰。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於音像出版物發行管理
(一)音像出版物包括唱片、雷射唱片、盒式有聲音帶和節目錄像帶等,其批發、零售、租賃等均納入發行管理範圍。
音像發行單位的音像製品,必須是經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出版物。發行單位有責任對所發行的音像出版物進行鑑別,無把握的要主動送省有關部門查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非法翻錄、製作以及無證銷售音像出版物的活動。嚴禁銷售反動、淫穢、兇殺、封建迷信及其它非法音像出版物。
(二)錄音出版物批發單位主要由國營商業、廣播電視、文化和新華書店等單位為主渠道。錄音出版物批發單位的設立,經縣、市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審核同意後,文化部門所屬單位,報省文化部門審批;其他系統的,報省廣播電視部門審批,分別發給《錄音製品經銷許可證》(註明從事批發業務)。
錄音出版物零售業務主要由各地音像發行社(站)、新華書店、五金交電公司、百貨(友誼、僑匯)商店、基層供銷社以及廣播電視、文化部門開設的服務公司(部)等單位經營。錄音出版物零售單位的設立,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文化部門所屬單位,由文化管理部門核發《錄音製品經銷許可證》,其他系統的和個體經營者,由廣播電視部門核發《錄音製品經銷許可證》,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三)錄像出版物的發行,實行廣播電視、文化、電影三個渠道,省、市、縣三級發行的制度。市縣之間不得橫向批發。從事錄像批發業務,經縣以上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審核同意後,按隸屬關係分別報省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審批,領取《錄像製品經銷許可證》(註明從事批發業務),由當地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任何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錄像出版物的發行業務。
省級錄像發行單位發行的節目錄像帶,須經省廣播電視和文化部門聯合組成的驗片組查驗,並貼有《江蘇省錄像放映準放證》。
為方便用戶,各級錄像發行單位可在當地設立若干錄像帶銷售出租點,縣級錄像發行單位可在中心鄉鎮的廣播站或文化站設立節目錄像帶代銷(租)點。上述經銷單位的設立,按隸屬關係經縣以上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審批,發給《錄像製品經銷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
(四)文化部門批准錄音錄像發行經銷單位,應同時抄送同級廣播電視部門備案。
省外音像出版單位在我省境內設立發行銷售機構,只可銷售本單位的錄音出版物;並須經省廣播電視和工商部門審批,核發《錄音製品經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五)音像發行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按管理分工範圍向當地音像管理部門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管理費須用於音像管理工作。
所有音像發行單位須按季度向當地音像主管部門填報發行、銷售的情況和有關統計材料。文化部門所屬單位,應同時抄報廣播電視部門。
(六)違反上述發行管理規定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會同工商、公安等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處罰。
三、關於錄像放映管理
(一)設立錄像放映單位必須嚴格標準,按規定執行。錄像放映單位必須具有確定的主管部門,有政治、業務水平合格的管理人員,有錄像放映設備,有健全的錄像放映、設備維護和財政等管理制度,有固定的並符合安全要求的放映場所。
(二)錄像放映工作實行誰批誰管的原則。設立錄像放映點,應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按部門分工管理範圍,分別向縣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審核同意,並經同級公安部門安全審核合格,報省轄市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簽署意見,文化部門所屬單位報省文化部門審批,其他系統的報省廣播電視部門審批,取得《錄像放映許可證》,併到當地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售票放映錄像的活動。《錄像放映許可證》由省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分別印發,並實行年審制度。文化部門批准錄像放映單位,應抄送同級廣播電視部門備案。
城市(含縣城)錄像放映單位實行定點放映,鄉鎮可在本鄉鎮範圍內放映。《錄像放映許可證》只準一證一點。
非經批准的任何單位不得從事售票放映錄像活動。禁止私人從事售票放映錄像活動。禁止將錄像放映點承包或變相承包給個人。
(三)錄像放映單位放映的錄像帶,須是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單位公開出版發行的,並貼有《準放證》。《準放證》由省廣播電視和文化部門聯合驗貼。市、縣不得自行印貼《準放證》。
嚴禁錄像放映單位私翻復錄錄像帶進行營利活動。嚴禁走私、復錄、販賣和放映反動、淫穢、兇殺、封建迷信的錄像帶。
(四)錄像放映的收費標準,按略低於電影收費標準的原則,由各市廣播電視、文化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核定。
錄像放映單位按誰批向誰交納管理費的原則,每月向當地縣以上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交納錄像放映營業額百分之三的管理費。管理費須用於音像管理工作。
(五)錄像放映單位應按隸屬關係每月向當地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報送放映情況和有關統計材料。文化部門所屬單位應同時抄報同級廣播電視部門。
錄像放映單位無正當理由連續四個月停止放映活動,音像管理部門應收回《錄像放映許可證》;連續一年停止放映的,應吊銷其《錄像放映許可證》。
(六)違反上述錄像放映管理規定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或文化部門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沒收錄像帶、罰款、責令賠償出版單位經濟損失、停業整頓、吊銷《錄像放映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處罰。擅自設立的錄像放映點一律取締,沒收其錄像放映設備、錄像帶和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放映反動、淫穢錄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