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資料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音像資料的管理,促進音像資料事業的發展,充分發揮音像資料在廣播電影電視事業中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影電視部發布了《音像資料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音像資料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6-12-24  
  • 生效日期:1996-12-24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發布文號】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21號
【發布日期】1996-12-24
【生效日期】1996-1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影電視部令
(第21號)
現發布《音像資料管理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孫家正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音像資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音像資料的管理,促進音像資料事業的發展,充分發揮音像資料在廣播電影電視事業中的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音像資料,是指各種具有保存和參考價格的磁帶、唱片、光碟、磁碟等視聽載體。
第三條從事音像資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保護及其他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全國音像資料事業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音像資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音像資料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音像資料機構分為綜合音像資料館和行業音像資料機構。
綜合音像資料館是收集廣播影視節目及其他各類音像資料,並進行綜合利用的專門機構。
行業音像資料機構是服務於本行業的進行音像資料信息研究的專門機構。
第六條國家音像資料館為國家綜合音像資料館,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設立。
地方綜合音像資料館,由本行政區域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
其他行業音像資料機構由其主管部門設立。
第七條地方綜合音像資料館的經費,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共同解決。
行業音像資料機構的經費,由其主管部門解決。
第八條設立綜合音像資料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事業性質的單位;
(二)具有不少於10人的事業編制名額,其中專業人員名額不得少於60%;
(三)具有必要的開辦經費;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標準的資料庫房和其他必需的業務用房;
(五)具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設備;
(六)每年具有不少於50萬元的以保證開展業務、維護和更新設備的經費來源。
第九條行業音像資料機構的設立條件,可參照本規定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設立省級綜合音像資料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持有關證明材料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
設立省級以下綜合音像資料館,由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持有關證明材料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
第十一條行業音像資料機構的設立,由其上級主管行政部門審批,並向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綜合音像資料館實行年檢制度,具體年檢辦法,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音像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第十三條國家音像資料館收集音像資料的範圍,由廣播電影電視部決定。
第十四條地方綜合音像資料館,應廣泛收集具有本地特色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科技、風土人情等方面的音像資料。
第十五條綜合音像資料館對各種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資料應當進行全面收集和整理。
第十六條行業音像資料機構收集音像資料的範圍,應限定在本行業的業務範圍內。
第十七條禁止收集內容淫穢的音像資料。
第十八條對內容反動或夾雜有淫穢鏡頭,但確有參考價格的音像資料,僅限省會市級以上(含省會市)綜合音像資料館收集。
第十九條省會市級以上(含省會市)綜合音像資料館進口境外電視劇、電影故事片等作為音像資料的,須經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報其上級審核,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後,持批件到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行業音像資料機構和省會市級以下綜合音像資料館,不得進口前款內容的音像資料。
第二十條行業音像資料機構和省會市級以下的綜合音像資料館進口其他境外音像資料,須經其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有條件的地方,廣播電台、電視台應將其製作並播出滿二年的節目,向同級綜合音像資料館提供。
綜合音像資料館應主動收集電視劇製作單位、電影製片廠、影視製作經營機構、錄音錄像出版單位製作的影視節目作為館藏音像資料。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音像資料機構捐贈、暫存、轉讓其所擁有的音像資料。
第二十三條音像資料機構應當對所收集的音像資料進行分類、標引、著錄,並進行計算機管理,逐步實現全國聯網。
第二十四條音像資料機構應建立健全音像資料進出庫等各項內部規章制度。
使用音像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音像資料的利用和保護
第二十五條綜合音像資料館應利用所收集、整理的音像資料,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信息,為廣播電影電視宣傳提供服務,也可分類向社會提供。但不得直接用於公眾的文化娛樂活動。
第二十六條行業音像資料機構應當利用所收集、整理的有關音像資料為本行業業務服務。
第二十七條音像資料機構之間,可以建立信息網路進行資料交流,但不得超出本機構的收集範圍。
第二十八條音像資料機構為配合教學、科研或國家公務活動,可以組織內部觀摩。但觀摩的範圍和內容應報經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組織內部觀摩活動,應當在音像資料機構或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專用內部觀摩室進行。
確需在前款規定以外場所組織內部觀摩的,須經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派專人監片。
第三十條音像資料機構組織內部觀摩的內容,不得超過本機構的收集範圍。
第三十一條音像資料機構在利用音像資料時,應保護音像資料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音像資料機構進行內部觀摩活動或提供有關服務時可以收取成本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禁止在內部觀摩等有關活動中,對音像資料進行廣告宣傳和公開售票。
第三十三條禁止對音像資料進行非法複製、發行、放映或利用音像資料進行其他非法活動。
第三十四條音像資料機構的主管部門,不得向音像資料機構下達創收指標。
第三十五條音像資料機構應當保證捐贈、暫存、轉讓音像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的優先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對音像資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保護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關單位應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對未經批准設立的綜合音像資料館,由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撤銷,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對超範圍收集的音像資料予以收繳,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予以收繳,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擴大內部觀摩範圍的;
(二)擅自提供未經批准的音像資料的;
(三)未經批准在規定場所以外組織內部觀摩的;
(四)內部觀摩的內容與本機構收集範圍不符的。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綜合音像資料館,除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外,應當作出年檢不合格的存檔記錄。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廣播電影電視部發布的《錄音錄像資料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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