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佣金

銷售佣金

銷售佣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銷售佣金
  • 外文名:sales commission
  • 定義:企業在銷售業務支付給中間人報酬
  • 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 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
舉例,條件,會計處理,銷售回扣,核算方法,銷售部,市場部,其他,稅務處理,違規條件,

舉例

房屋中介機構為某房產開發公司介紹房屋銷售業務,共銷售房屋16套計860萬元,根據雙方約定,房產開發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機構3%的銷售佣金計25.8萬元。這裡,房屋中介機構需按照規定開具中介服務業務發票向房產開發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機構的此項收入應全額入賬並按章納稅,房產開發公司則應將佣金作為營業費用處理。

條件

銷售佣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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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佣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會計處理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領取佣金時必須有合法真實的報銷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佣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 5%。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的銷售佣金不得抵減相關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和應納流轉稅(出口貨物佣金沖減當期出口業務收入),符合規定的銷售佣金應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另外,對於佣金的稅務處理還需注意兩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契約或協定,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佣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範圍內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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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給在本單位任職或受僱人員的佣金費用,一律視為“工資薪金”,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得作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財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契約、協定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可在稅前扣除

銷售回扣

定義不同
銷售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銷售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申報扣除條件不同
銷售回扣的規定比較嚴格,可分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的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屬於賄賂支出,不得稅前列支;明扣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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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不同
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區別。
銷售佣金和手續費的會計、稅務處理技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對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的稅務處理進行了以下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計算限額。
②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定或契約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定或契約,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5)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定或契約金額,並如實入賬。
(6)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佣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核算方法

銷售部

(1)首批提貨
A、完成銷售額不足任務量50%(不含50%)的,不予提取佣金。
B、完成任務量50%以上(含50%)的,按區域當月首批提貨回款額的1%提取佣金,發放方式:每月計發提取佣金的70%,剩餘30%根據任務量完成情況按季度計發。
核算公式:首批提貨回款額×1%×70%
C、每季度完成任務量70%以上的,計發剩餘30%佣金;
D、每季度完成任務量不達70%的,不計發剩餘30%佣金;
E、由於員工個人原因離職的,核發月70%銷售佣金,剩餘30%部分季度佣金視為自動放棄;
F、每季度銷售任務量另附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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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首批提貨的銷售回款
A、按銷售回款的0.5%計發佣金;
B、計發方式同上。
(3)其他規定
A、招商經理按自己所轄區域的銷售額為基數提取銷售佣金;
B、招商經理在試用期內的,由代管此區域的招商經理按照此區域的任務考核後提取此區域的銷售佣金。

市場部

(1)首批提貨:
按當月首批提貨回款額的0.5%提取佣金。
(2)非首批提貨的銷售回款
按回款額的1%提取佣金。
(3)相關規定
A、部門內部分配比例另見附表(附表2)。
B、市場部經理可根據部門實際工作情況,每季度對部門內部分配比例做相應調整,報行政部備案。

其他

(1)客服人員按所負責區域銷售額的1‰提取,每月計發一次。
(2)行政部按整體銷售額的1‰提取,每月計發一次。
(3)財務部按整體銷售額的2‰提取,每月計發一次,部門內部分配比例由財務部內部制定,報行政部備案。
(4)非老伴公司人員對老伴產品進行銷售,全款到帳後按回款額的1%一次性提取,以報銷形式進行帳務處理。

稅務處理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很多企業為擴大銷售,常採用支付佣金的方式。然而不少企業對佣金的稅務處理,理解得不夠準確、全面,給企業發展帶來不利影響。那么,企業支付的佣金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
納稅人發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佣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通知》還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係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可以看出,準予稅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對象不包括本企業雇員,支付給本企業雇員的佣金應列入工資薪金支出,用計稅工資扣除辦法進行納稅調整
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6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支付給本企業雇員的佣金,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得到的報酬,屬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企業支付給個人(非本企業雇員)的佣金,屬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企業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佣金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企業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應納稅款由取得佣金的個人繳納,企業應承擔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至3倍的罰款。可以看出,企業應對支付給個人的佣金,認真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
04年某市國稅局稽查部門在對某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3年度列明的佣金總計37500元,其中包括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銷售提成28100元,企業將佣金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務機關作出了對該企業支付給職工的銷售提成補繳企業所得稅9273元並處以應納稅款1倍罰款的處理決定。因該企業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銷售提成,不能以佣金列支,而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但這部分工資薪金支出已超出了該企業計稅工資標準。該企業正是由於違反了《通知》中關於佣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決定,才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
可見,企業在利用佣金拓展業務的同時,一定要全面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務處理,才能經得起稅務機關的檢查,才能健康發展。

違規條件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核發銷售佣金
1、員工在試用期內;
2、免費贈送;
3、贈品銷售;
4、返利;
5、宣傳資料的銷售;
6、客戶保證金;
7、出現退貨的,按當月發生退貨的實際金額從銷售總金額中扣除;
8、員工當月病假、事假累計5天(含5天)以上的不核發月銷售提成;
季度事假、病假累計15天(含15天)以上的不核發季度銷售提成;
9、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5個工作日的不計發資金。
10、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轉正的,提當月整月銷售佣金;
每月第5個工作日後轉正的,從下月1日起按整月核算銷售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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