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宣傳、貫徹執行中省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生態環境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和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參與擬定主體功能區劃。執行中省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承擔市級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疊愉戒處理,指導協調各區縣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章備戲組織制定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全市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區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貫徹執行中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綜合分析氣候變化,並組織應對。
(四)負責提出市級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五)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承擔預防、控制生態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監督管理責任。制定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六)負責生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整遷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聯防聯控與集中整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水功能區劃,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組織指導全重講灑櫻市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城鎮、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區域大氣污染聯防陵槓諒聯控協作機制。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定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多臭民嚷制定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中省核與輻頁漏戀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擬定地方性輻射安全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放射源安全、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區域生態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建立完善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管理制度,組織對區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發布區域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生態環境信息。開展區域生態環境執法與應急監測工作。
(十)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和合作交流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上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市級環境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開展對外生態環境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巡查。聯繫協調配合中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活動。查處全市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負責市級生態環境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並組織實施,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四)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將有關行政許可及關聯的政務服務職責劃轉到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具體劃轉按照全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實施方案及審定的劃轉事項目錄實施,劃轉前仍由市生態環境局承擔,劃轉後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承擔。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杜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銅川。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會議組織和決定事項的協調督辦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公文管理、宣傳、保密、檔案、後勤等工作;制定環境保護系統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辦法;負責環境保護基本投資、財經紀律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公開、入口網站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黨建工作。
(二)綜合科
綜合科。負責起草綜合性材料,承擔年度任務目標責任考核工作;負責系統精神文明創建等工作;聯繫協調中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督辦中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巡查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環境保護系統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編制環境保護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環境保護項目的徵集、篩選、報批及專項資金管理;
(三)科技與環評管理科
擬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負責市級生態環境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工作,指導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四)大氣環境科
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建立對各區縣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與集中整治。指導督促各區縣及有關部門開展工作並組織實施考核獎懲。擬定機動車污染防治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五)水環境與監測科
負責全市地表水、地下水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指導區縣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建立完善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管理制度,組織對區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六)排污許可管理科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核定排放量;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對各區縣和重點行業、企業的污染減排指標的量化分解、細化評分、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建立減排、總量減排責任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重點污染源排放量台賬建立工作;承擔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並組織應對;負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執法監督與應急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協調處理污染糾紛和污染事故。指導污染源線上監測。擬訂全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環境破壞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警及評估。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地方性輻射安全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生態保護與固廢管理科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規劃;提出新建及調整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自然保護區工作進行監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全市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開展生態狀況評估工作;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工作。擬訂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規劃,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和合作交流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上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市級環境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開展對外生態環境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巡查。聯繫協調配合中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活動。查處全市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負責市級生態環境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並組織實施,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四)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將有關行政許可及關聯的政務服務職責劃轉到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具體劃轉按照全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實施方案及審定的劃轉事項目錄實施,劃轉前仍由市生態環境局承擔,劃轉後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承擔。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杜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銅川。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會議組織和決定事項的協調督辦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公文管理、宣傳、保密、檔案、後勤等工作;制定環境保護系統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辦法;負責環境保護基本投資、財經紀律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公開、入口網站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黨建工作。
(二)綜合科
綜合科。負責起草綜合性材料,承擔年度任務目標責任考核工作;負責系統精神文明創建等工作;聯繫協調中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督辦中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巡查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環境保護系統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編制環境保護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環境保護項目的徵集、篩選、報批及專項資金管理;
(三)科技與環評管理科
擬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負責市級生態環境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工作,指導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四)大氣環境科
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建立對各區縣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與集中整治。指導督促各區縣及有關部門開展工作並組織實施考核獎懲。擬定機動車污染防治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五)水環境與監測科
負責全市地表水、地下水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指導區縣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建立完善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管理制度,組織對區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六)排污許可管理科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核定排放量;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對各區縣和重點行業、企業的污染減排指標的量化分解、細化評分、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建立減排、總量減排責任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重點污染源排放量台賬建立工作;承擔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並組織應對;負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執法監督與應急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協調處理污染糾紛和污染事故。指導污染源線上監測。擬訂全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環境破壞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警及評估。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地方性輻射安全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生態保護與固廢管理科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規劃;提出新建及調整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自然保護區工作進行監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全市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開展生態狀況評估工作;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工作。擬訂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規劃,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