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細則

《銅川市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細則》已經銅川市政府同意,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17日印發.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7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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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和銅川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規範我市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陝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陝西省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陝政辦函〔2021〕101號)規定,結合銅川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所在區域,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
  第二條 全市範圍內的各類開發區、園區、產業聚集區等園區、功能區(以下統稱開發區)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成果歸開發區管理機構所有和統一管理,供進駐的項目企業免費使用。
  對開發區以外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0年,其間若出現重大氣象災害並造成嚴重影響,應重新開展主要氣象災害乃至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當論證的區域規劃和建設項目對局地氣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入駐開發區的項目屬於特殊工程或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時,應結合實際需要,另列專題進行論證。
  在已通過氣候可行性論證評價的區域,原則上區域內所有投資項目不再做氣候可行性論證專項評價。涉及安全或與氣象因子密切相關的工程項目確需單獨做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或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已過有效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應遵循以下流程:
  (一)現場踏勘論證區域,分析論證區域現狀及規劃,確定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重點;
  (二)收集並處理論證區域及周邊的氣象資料,結合與論證區域規劃及建設內容相關的行業資料、社會經濟資料和環境資料,按規範編制並形成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現有氣象資料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開展現場氣象探測;
  (三)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提交至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四)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評審,並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五)在論證報告通過專家評審後,將報告提交開發區管理機構在使用區域範圍內公布。
  第四條 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論證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完成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能力並在省氣象主管機構報告。論證機構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時應當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並保證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由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對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內容和論證結論終身負責。
  (二)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的氣象資料或者經過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現有氣象資料不能滿足氣候可行性論證需要的,應當開展現場氣象探測,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應當遵守氣象探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規程。現場氣象探測所獲取的氣象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三)氣候可行性論證採用的技術方法應當符合現行的國家或者有關行業、地方標準、規範和規程。現行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採用經過有關領域專家評審認可的成熟理論和技術方法。
  (四)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氣候可行性論證規範報告編制》QX/T423-2018的要求,包括下列內容:(1)區域概況和技術要求;(2)基礎資料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說明,現場探測所取得的資料及探測儀器、探測方法、探測環境和探測數據有效性的說明;(3)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所依據的標準、規範和方法;(4)區域氣候背景分析;(5)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評估,極端天氣氣候時間出現機率;(6)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建議;(7)論證結論和適用性說明;(8)其他有關內容。
  第五條 開發區應提供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評價所需的規劃、建設等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可直接作為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和審批的依據,應納入“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台。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審批、核准的部門,應當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納入規劃和建設項目立項、設計或者報建審批的審查內容。
  第七條 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以下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一)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專項評價活動的機構是否具備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能力要求並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二)使用的氣象資料是否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是否存在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行為;
  (三)開展現場氣象探測獲取氣象資料的,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資料;
  (四)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五)是否存在出具虛假論證報告行為;
  (六)是否存在塗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專項評價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行為;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職責範圍內事項。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列為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納入政府統一服務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所需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列為重點督辦內容,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於工作推進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問責處理。
  第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區縣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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