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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陝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陝西省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陝政辦函〔2021〕101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結合延安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所在區域,進行氣候適宜性、氣象災害風險性及可能對局地氣候資源環境和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並提出氣象災害適應、預防或減輕影響對策的活動。
第三條 全市範圍內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農業結構產業園區、文化旅遊產業園區等(以下統稱開發區)均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組織進行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並供本開發區內進駐企業免費使用。
全市範圍內開發區以外的大型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利用建設項目;跨區域調水、輸電、能源、石化、機場、鐵路、高速道路等密切影響氣候條件的公共工程和大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監督管理,每半年開展一次監督檢查。
(一)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專項評價的論證機構是否具備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能力要求;
(二)論證報告使用的氣象資料是否合規,是否存在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行為;
(三)報告採用的技術方法是否符合現有的國家或者有關行業、地方制定的標準、規範和規程;
(四)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五)是否存在出具虛假論證報告行為;
(六)是否存在塗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專項評價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行為;
(七)論證範圍內的建設單位對氣候可行性論證成果的套用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五條 市、縣(市、區)發改部門負責做好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在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劃的套用工作。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功能區規劃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多規合一”業務平台;按照“標準地”改革試點要求,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事前評估評價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區域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做好影響生態環境變化相關工作。市、縣(市、區)住建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工程建設項目區域性氣候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工作。市、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統一論證。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辦法》的要求,做好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經費落實。市、縣(市、區)工信、科技、文化旅遊、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管理、指導工作。
第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做好本開發區的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做好論證報告和評審意見的套用、管理,並報市氣象主管機構存檔備查。
第七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完成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能力並在省氣象主管機構報備。論證機構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時應當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並保證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由論證機構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對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內容和論證結論終身負責。
第八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的氣象資料或者經過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並提供數據來源的相關說明。現有氣象資料不能滿足氣候可行性論證需要的,應當根據需要適當增設專用氣象站(點)開展現場氣象探測,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應當遵守氣象探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規程。
現場氣象探測所獲取的氣象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第九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採用的技術方法應當符合現行的國家或者有關行業、地方標準、規範和規程。現行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採用經過有關領域專家評審認可的成熟理論和技術方法。
第十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氣候可行性論證規範報告編制》的要求,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概況和技術要求;
(二)基礎資料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說明,現場探測所取得的資料及探測儀器、探測方法、探測環境和探測數據有效性的說明;
(三)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所依據的標準、規範和方法;
(四)區域氣候背景分析;
(五)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評估,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出現機率;
(六)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建議;
(七)論證結論和適用性說明;
(八)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完成後,論證機構須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審查申請,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評審並出具評審意見。論證報告通過評審後方可提交使用。
第十二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有效期為10年,期滿後應開展區域整體跟蹤評價工作,編制跟蹤評價報告書。論證報告有效期內若出現結構性、功能性的調整,須重新開展區域評估工作。當論證區域規劃建設對局地氣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氣象災害可能對開發區造成嚴重危害、入駐園區的項目屬於特殊工程或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時,應結合實際需要,另列專題進行影響評估。
第十三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可直接作為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和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列為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納入政府統一服務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所需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列為重點督辦內容,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於工作推進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問責處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