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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所在區域,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
第三條 全市範圍內的各類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等園區、功能區(以下統稱開發區)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成果歸開發區管理機構所有和統一管理,供進駐的項目企業免費使用。
對開發區以外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有效期為10年,期滿後應開展區域整體跟蹤評價工作,編制跟蹤評價報告書。論證報告有效期內若出現結構性、功能性的調整,須重新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當論證區域規劃建設對局地氣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氣象災害可能對開發區造成嚴重危害時,應結合實際需要,另列專題進行影響評估。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監督管理,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一)檢查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所用氣象資料是否合規;
(二)檢查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採用的技術方法是否符合現有的國家或者有關行業、地方制定的標準、規範和規程;
(三)檢查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內容是否規範;
(四)檢查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承擔單位是否具備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能力要求;
(五)檢查是否存在出具虛假論證報告的行為;
(六)檢查是否存在塗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承擔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完成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的能力並在省氣象主管機構報備;有與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相適應的大氣科學、套用氣象學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主要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氣象類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相關工作經歷。
承擔單位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時應當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並保證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由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對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內容和論證結論終身負責。
第六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的氣象資料或者經過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
現有氣象資料不能滿足氣候可行性論證需要的,應當開展現場氣象探測,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應當遵守氣象探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規程。
現場氣象探測所獲取的氣象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第七條 開發區應提供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評價所需的規劃、建設等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採用的技術方法應當符合現行的國家或者有關行業、地方標準、規範和規程。現行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採用經過有關領域專家評審認可的成熟理論和技術方法。
第九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氣候可行性論證規範報告編制》QX/T423-2018的要求,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概況和技術要求;
(二)基礎資料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說明,現場探測所取得的資料及探測儀器、探測方法、探測環境和探測數據有效性的說明;
(三)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所依據的標準、規範和方法;
(四)區域氣候背景分析;
(五)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評估,極端天氣氣候時間出現機率;
(六)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建議;
(七)論證結論和適用性說明;
(八)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完成後,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審查申請,報送相關審查資料。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評審並出具評審意見。論證報告通過評審後方可提交使用。
第十一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可直接作為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和審批的依據,應納入“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台。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審批、核准的部門,應當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納入規劃和建設項目立項、設計或者報建審批的審查內容。
第十二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列為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納入政府統一服務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所需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列為重點督辦內容,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於工作推進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問責處理。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規範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促進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陝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陝西省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陝政辦函〔2021〕10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現將《安康市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細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安康獨特的山川地貌與複雜的氣候條件,賦予了安康豐富的熱量、光照、降水等氣候資源,但同時也帶來了雷電、暴雨、大風、低溫冰凍等氣象災害。在全球變暖的大背景下,氣象災害呈現逐年增多的趨勢。通過對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規劃,重點建設工程,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等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可以避免、降低氣象災害給項目建設和運營帶來的安全風險和隱患,也可以減少對局地氣候產生的影響。
隨著國家“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明確要求氣候可行性論證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近年來,安康市內開發區、工業園區等重大項目集中布局區域數量不斷增加,實行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後,落戶項目可以集中受益,加快項目落地,為安康創造良好的投資營商環境。
安康市人民政府和陝西省氣象局新一輪市廳合作協定確定開展安康秦嶺-大巴山生態保護氣象保障工程,推動重點工程氣候可行性論證、中國天然氧吧、氣候宜居城鎮等生態氣候品牌創建,促進氣候資源及旅遊資源的有效利用。制定《細則》是落實新一輪市廳合作協定,助推安康氣象防災減災示範市建設,保障安康高質量發展的要求。
因此,制定《安康市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細則》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制定依據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指出:在各類開發區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3.《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城鄉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4.《陝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一章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雷電防護等工作,組織氣象台(站)開展氣候變化分析和氣候影響評價工作。”
5.《陝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下列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一)城市規劃或者重大區域發展規劃;(二)跨區域調水、輸電、能源、石化、機場等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三)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四)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前款規定的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建設項目實行目錄管理,作為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事項予以審查。具體目錄及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制定過程 2021年9月16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陝政辦函〔2021〕101號),市政府領導批示“請市氣象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和安康高新區、瀛湖生態旅遊區、恆口示範區(試驗區)管委會負責,按照《通知》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按照市政府領導的批示要求,我局於2022年3月起草了《安康市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細則》,廣泛徵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等33個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進行了修改,隨後又根據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了充分的修改完善。
四、主要內容 本《實施細則》共十四條,具體如下:
1.規定了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適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2.規定了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部門的職責。
3.規定了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承擔單位的條件。
4.規定了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使用資料的要求。
5.規定了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6.規定了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套用。
7.規定了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經費來源。
8.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列為重點督辦內容。
五、主要創新點 1.實行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減少區域內重複論證,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加快規劃或重大項目的落地。
2.明確了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部門職責,承擔單位的能力要求和相應責任,保證了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