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股票亦稱“集團銀行”。控制一家或多家銀行股票的公司。只控制一家銀行股票的公司稱“一家銀行持股公司”; 控制多家銀行股票的公司稱“多家銀行持股公司”。這種公司普遍存在於美國,因為美國過去的法律禁止銀行設立分支機構。通過持股公司就可以在合法情況下,控制和經營多家銀行,擴大信用規模,打入新的金融領域。
基本介紹
持股公司20世紀初出現於美國,以後在其他國家得到廣泛發展。起初,持股公司本身不從事商品生產或銷售業務,主要通過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的方式組織貨幣資本,再用以購買其他公司的股票。以後其業務範圍逐漸擴大,包括辦理投資、信託、租賃等業務。在有些國家,持股公司也是投資銀行的組織形式之一。
戰後,銀行持股公司迅速發展,尤其是在美國,已成為國家銀行體制中占相當優勢的組織形式。1956年美國國會通過《銀行持股公司法》,規定:凡直接、間接控制兩家以上銀行,而每家銀行有表決權的股票在25%或25%以上的,就作為持股公司。1970年美國對《銀行持股公司法》又作了修改,規定:只控制一家銀行25%以上股權的持股公司,也要進行登記。持股公司控制一定比例的銀行股票,就能決定銀行重要人事、營業政策,所以持股公司可以是大銀行控制小銀行的工具。
銀行持股公司在美國得以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是:①持股公司可逃避州立法中不允許銀行跨州設立銀行分支機構的限制,擁有幾家銀行;②持股公司可避開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經營業務上的限制,擴大經營範圍,辦理商業銀行不能或不便經營的投資、信託、租賃等業務,使銀行打入非銀行的業務領域,發揮更大的活動能力以追求更高的利潤;③持股公司能夠以不允許銀行本身使用的辦法為銀行籌集資金,如發行商業票據等。
在聯邦德國,由於政府對銀行限制很少,銀行業務已綜合化,銀行可辦一切業務,銀行往往以參股形式直接控制企業。政府不但允許銀行持有企業的股票,有的銀行從企業開辦、募股、發行債券到經營,均參與並提供貸款。銀行還可以代表企業股東進行代理投票,大企業的股東人數多,而且分散,他們可以委託銀行在股東大會上投票,銀行的投票對企業的決策具有很大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