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

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是指貸款人按照《擔保法》規定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
  • 外文名:Bank acceptance bill pledge loan
風險,防範措施,

風險

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的風險主要有:
(一)欺詐風險。一是犯罪分子利用偽造假票騙取信貸資金,這是由於現在使用的銀行承兌匯票紙張防偽功能不強,比鈔票易於偽造,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處心積慮地向票據市場滲透,精心製造假票,有些甚至內外勾結盜用真版空白承兌匯票進行詐欺活動。其中危害最烈的是利用“克隆票”詐欺,即不法分子開出一張真實的銀行承兌匯票,然後據以偽造若干張相同的假承兌匯票進行詐欺。二是一些企業採用弄虛作假辦法欺騙開戶行簽發承兌匯票,如果用此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到期後無款支付,使貸款無法近期收回或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給貸款造成風險。
(二)信用風險。即承兌申請人承兌行失去信用,不按時付款,給貸款帶來風險。一是企業信用意識淡薄,承兌到期不及時將資金劃付承兌行,承兌行藉故不予墊款兌付;二是一些承兌行受手續費和引存的誘惑,把關不嚴,超過自身墊款承受能力,大量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造成銀行承兌匯票到期無款墊付;三是一些承兌行信用欠佳,承兌匯票到期藉故拖延付款甚至拒付;四是個別承兌行缺乏職業道德,對委託收款的承兌匯票進行塗改,爾後以票面要素不合規拒付。
(三)融資風險。企業為了解決自身資金周轉困難,簽訂虛假的商品交易契約,騙取匯票。融資性票據都是為了解決當事人的資金周轉困難而簽發的,如果沒有真實的商品交易,匯票到期不能及時承付的風險相當大。
(四)操作風險。即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時,從審查、查詢、背書、保管、到期提示、辦理委收等全過程中,因工作人員操作不慎出現失誤造成的風險。
(五)收益風險。新版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改為委託收款後,由於郵程的不確定及承兌行資信狀況的差別,承兌資金滯後於匯票到期日的現象相當普遍,由此給貸款方造成收益損失。
(六)保存風險。主要是指質押的銀行承兌匯票在保管中存在著被不法分子或內部人員盜竊和“掉包” 的風險。

防範措施

造成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的風險是多方面的,除銀行、信用社應加強對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自覺恪守銀行信用外,央行應加大整肅信用的力度,為票據業務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但作為採用銀行承兌匯票發放質押貸款方必須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提高自身防範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風險的技能和水平。
第一,開展風險教育,不斷提高業務人員風險防範技能。聘請專家給業務人員講授《票據法》和票據風險防範知識,開展案例教育,使業務人員了解真假匯票的不同特徵和犯罪分子的各種作案手段,提高業務人員識別有問題匯票和不法分子作案苗頭的能力。
第二,建立健全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構築風險防範機制。明確貸款業務人員各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制訂嚴密的操作規程,使業務人員有規可循,建立獎懲制度,對認真履行職責應給予一定的獎勵,如果在操作過程中的某一環節發現問題應處罰該環節以前的各有關責任人及連帶責任人。
第三,在業務處理上,應採取“雙審雙查”的辦法,把住“三關”。即把住票面記載事項合法合規性審查關、背書核實關、票據真偽核實關。所謂“雙審”,即對銀行承兌匯票票面的真實合規性進行初審和複審,先由信貸人員通過觀察、儀器鑑別等手段進行初審,然後再交會計部門票據審查人員進行雙人交叉複審。通過上述辦法,無異常現象的即可直接發出查詢,否則可列為“可疑票據”派雙人進行實查。“雙查”即對匯票的真實性進行查詢和複查,查詢一般採用三種方式:一是通過電子聯行查詢;二是通過電報查詢;三是凡“可疑票據”或票面金額較大的應派雙人實地查詢,並且要到承兌行會計和信貸部門雙方核實。簽發行是縣級行的還要到其上級行做進一步落實。通過以上查詢方式查詢後,還應換人通過電話跟蹤複查。
另外,在操作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審查銀行承兌匯票的來源是否具有真實交易,能否行使追索權,審查借款人的信用觀念、經營狀況償債能力等情況。
(二)當接到借款申請人或出質人出據的銀行承兌匯票後,應全面而具體地審查匯票,辨別其真偽,具體包括:1、紙質的審查。銀行承兌匯票所用紙張為印鈔廠專制,其紙質質地好、有韌性,用手抖動能發出清脆的響聲。在紫光燈下沒有陰光反應。2、銀行承兌匯票左上角在紫光燈下有人行行徽出現,圖案整齊規則且色正。注意此標誌是否清晰,線條是否分明,有無毛糙。3、全票面本身的水印齒輪在底光反照下清晰可見,無模糊感。正中連續印有“銀行承兌匯票”漢語拼音,在放大鏡下觀察,清晰且無線條交錯或短缺,人民幣(大寫)橫列線在紫光燈下顯示粉紅色。4、1999年6月1日以後寓用的銀行承兌匯票全部為99版,票左邊沿有此標誌,匯票印刷號有凸凹感。5、庹紋線圖案清晰,排列整齊一致。6、用匯票專用章模片與匯票專用章驗印。
(三)審查匯票記載事項是否欠缺包括: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以上七項缺一不可,否則匯票無效。同時還應注意出票日期和匯票到期日是否按規定大寫,期限是否超過半年,金額大小寫是否一致,付款人是否簽章齊全等。
(四)不論是否有查詢書,貸款方必須派專人到當地對口銀行查詢,有條件的可電話聯繫付款行與其傳真回的底聯進行核實,攜帶匯票派專人親自前往付款行查驗更為妥當。
(五)審查背書是否連續,被背書人名稱書寫是否與背書人財務專用章一致,有無音同字不同錯誤。印簽是否齊全、清晰,符合規定,如果貼粘單必須使用銀行統一印刷的粘單,粘單上是否按規定簽章(後手加蓋騎縫章)。通過以上審查認為沒有什麼問題後,由借款方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背書後即可按照質押貸款程式發放質押貸款。同時扣除從借款日到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再順延一月利息的貸款,然後將銀行承兌匯票及查詢書等交出納員入庫保管。
(六)銀行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在實際操作當中,為避免郵程的不確定,一般均提前1O天提示付款)應及時到當地對口銀行以“委託收款”的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請求權。最好使用“委電”,遇有特殊情況使用“持快專遞”。還應注意行使票據權利,防止權利消失。關於票據追索權的期限問題。《票據法》均有明文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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