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界定
一、外匯存款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二、外匯貸款
境內
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內依法設立的機構和具有中國國籍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發放的外匯貸款以及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
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內
外匯貸款的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的規定。
境外
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外機構和我國在境外註冊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和
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外
外匯貸款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審批。利率應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
銀行發放境內、外
外匯貸款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三、外匯匯款
是指銀行利用
結算工具將客戶的外匯資金匯入客戶指定的帳戶或解
付匯入的外匯資金。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四、外幣兌換
是指銀行和銀行設立的
外幣兌換分支機構辦理的自然人、駐華機構在非貿易項下的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
以人民幣
匯價套算的兩種
外幣的兌換應視為兩次外幣兌換。
五、外匯同業拆借
境內外匯同業拆借的對象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中資
金融機構。拆借雙方應以契約形式明確外匯拆借的金額、期限、
利率、用途及雙方權力和義務或通過
授信額度進行。拆借的期限和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銀行辦理外匯同業拆借業務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
六、外匯借款
包括境內外匯借款和境外外匯借款。
境內外匯借款是指銀行向境內中資
金融機構按規定利率借進一定數額的外匯資金。境內外匯借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境外外匯借款是指銀行直接向境外
金融機構或境內
外資金融機構借進一定的外匯資金以及銀行接受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的轉貸款。境外外匯借款利率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接受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的轉貸款除外。境外外匯借款須受國家外債規模控制。
七、發行或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外匯
債券、外匯票據等。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指銀行作為發行人在境內、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是指銀行作為代理方代客戶在境內、外證券市場發行、
承銷和兌付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的經營活動。
銀行在境外發行和代理境內客戶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受國家外債規模控制。
八、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是指銀行以自有或自籌外匯資金,在境內、外證券市場 買入或賣出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是指銀行作為代理方代客戶在境內、外證券市場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的經營活動。包括銀行代客戶從事資金管理所進行的股票以外外幣有價證券交易活動。
銀行在境外證券市場上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須按季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備案。
九、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
外匯
票據承兌:是指銀行作為外匯票據受票人承諾在外匯票據到期日執行出票人付款命令的行為。
十、貿易、非貿易結算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十一、外匯擔保
銀行憑其
資信以自有外匯資金向境內外債權人或其他
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契約規定償付外匯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償付外匯債務義務的保證。
外匯擔保包括境內
外匯擔保和涉外外匯擔保。境內外匯但保:是指銀行對境內債權人或其他
受益人出具的外匯擔保;涉外外匯擔保:是指銀行對境外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和境內
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外匯擔保。
銀行辦理
外匯擔保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銀行辦理涉外
外匯擔保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
十二、自營及代客外匯買賣
代客
外匯買賣:是指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依據其委託指示買入或賣出外匯,並根據交易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
手續費的交易經營活動。包括銀行代客戶從事資金管理所進行的外匯買賣交易活動。
個人外匯買賣:銀行根據國際外匯市場
匯價水平,為自然人辦理以
保值避險為目的的可自由兌換
外幣間買賣並收取一定手續費的經營活動。
銀行經營自營
外匯買賣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關於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管理規定》。銀行經營代客
外匯買賣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管理規定》。有權經營代客
外匯買賣業務的銀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可經營
個人外匯買賣業務。
十三、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
外匯信用卡的發行:是指參加信用卡國際組織的境內商業銀行經批准在境內向個人和單位發行
信用支付工具的業務。
代理國外
信用卡的發行:境內銀行與境外發卡機構簽訂協定代理其發行信用卡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代理國外
信用卡付款:境內銀行為境外發卡機構發行的信用卡
持卡人在境內消費和取現辦理清算的業務。
外匯
信用卡持卡人為境內非居民的,可在境外和境內
特約商戶及代辦銀行使用;持卡人為境內居民的,只能在境外使用外匯信用卡。外匯
信用卡包括商務卡和個人卡兩種。商務卡申領對象為國外在華常駐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和有現匯帳戶的國內企業;個人卡申領對象為國外在華常駐人員和有合法外匯收入的中國公民。
境內使用外匯信用卡須遵守境內不得
外幣計價結算的規定和其它有關規定。
十四、資信調查、諮詢和見證業務
資信調查:是指銀行接受境內外客戶委託,對企業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或對客戶自身資信進行調查,向其業務對象證明自身資信的業務。
諮詢:是指銀行接受客戶委託,解答與金融業務有關的詢問,或為決策提供依據的業務。
見證業務:是指銀行為申請人提供證明,證明申請人向
受益人所提供的材料屬實、有履約能力,但不負法律責任的業務。
十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它外匯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它外匯業務: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發展的需求和經營狀況批准的上述十四項業務以外的外匯業務。
附則
一、本界定中用語的含義
(一)自然人:包括個人和來華人員。個人和來華人員含義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二)駐華機構:含義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二、離岸業務有關管理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另行制定。
①這裡的銀行是指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
③由《金融機構外匯買賣業務管理規定》取代。
④由《金融機構外匯買賣業務管理規定》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