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

《銀川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是銀川市人民政府2023年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實施地區:銀川市
銀川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
(2023年2月1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制度,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
第二章  政府責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四)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制度,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五)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治重大事故隱患,依法關閉違法生產經營單位;
(六)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並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七)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預案要求組織應急救援,依法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九)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二)研究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和建議;
(三)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四)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組織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五)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級人民政府發出警示通報,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七)承辦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安委會下設辦公室,為本級人民政府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安委會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市、縣(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園區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三章  部門責任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和對安全生產輿情的引導、管控,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二)依法實施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加強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並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三)依法開展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上報事故情況,參與或者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進行事故統計;
(六)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七)國家和自治區、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承擔起指導安全管理的職責,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嚴格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政策規劃擬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化工企業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下列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承擔煤炭行業管理,指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指導、監督有關單位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履行地方電力(綜合利用自備電廠、增量配電網等)建設運營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鐵路道口安全和專用線管理工作。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工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負責從園區規劃、園區政策、園區考核等方面加強工業園區(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承擔工業應急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在工業技術改造項目核准、備案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三)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煙花爆竹運輸、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對購買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水上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對公路、水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督導、協調公路安全保障工作;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的安排,指導做好地方鐵路(除鐵路道口、專用線外)和通用機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跨省(區)國家鐵路外部環境安全隱患整治工作。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負責查處無證勘查、無證開採、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行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廢棄礦井的恢復治理工作;依法履行林業和草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單位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審查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時,對相關安全內容進行評估論證,並監督落實。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承擔建築施工、安裝、裝修、勘察、設計、監理等建築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七)商務部門按照職責指導、督促商場、餐飲、住宿等商貿服務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拍賣、物流、成品油流通、汽車流通、舊貨流通行業等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協調、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會展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指導、督促境內投資主體加強合資合作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依法對取得資質認定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和用於安全防護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生產、流通領域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許可的企業。
(九)教育部門負責各類學校(含幼稚園)、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學校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完善中國小安全教育體系,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好校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水務部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河道采砂安全監督管理和水旱災害防治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
(十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農藥、農村沼氣、漁業船舶、農業機械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核與輻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處置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環境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影響程度進行監測評估。
(十三)文化旅遊廣電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旅遊安全綜合監管,指導應急管理工作;承擔旅行社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旅遊景區、度假區、星級飯店等旅遊經營者進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文化市場和劇本殺、密室逃脫、私人影院等娛樂新業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和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廣播電視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定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督促廣播電視機構做好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工作,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十四)衛生健康部門按照職業分工,負責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鑑定等職業衛生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指導、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醫療廢物和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十五)體育部門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體育賽事和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民政部門負責救助、養老、兒童福利和殯葬服務等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七)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計畫,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十八)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環衛基礎設施、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村管道天然氣運行安全等相關工作。
(十九)園林部門負責履行盆花、草花行業,生態園林綠化項目、中心城區內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等城市公共綠地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糧食和物資儲備、消防救援、人防、醫療保障、地震等有關部門(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履行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下列主管部門、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完善安全生產財政保障機制,支持安全生產預防、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等工作;會同應急管理等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做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表彰工作。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依照《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和參加工傷保險,規範企業用工行為;將安全生產納入職業技能培訓內容和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工程;落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措施,加大工傷預防的投入,做好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公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會同財政、應急管理等部門修訂完善工傷預防費用使用管理辦法。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國有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參與對國有企業的安全生產督查檢查。
(四)科技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創新納入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科技計畫,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研究與示範,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引導企業圍繞安全生產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開展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推廣。
(五)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宗教和大型宗教活動期間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審批部門負責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安全生產準入條件審核。
(七)氣象、郵政、通信、電力、公路、鐵路、稅務、金融工作部門(含金融工作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中央、區屬駐銀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業、本系統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業、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計畫,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分管領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追究實行跟蹤責任追究制度。已調離工作崗位的相關責任人在任職期間有責任追究情形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的許可權和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以及相關行政追究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責的副職負責人。
第十九條  未作規定的,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確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銀川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4日公布的《銀川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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