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基層單位辦法(試行)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基層單位辦法(試行)》在2010.06.13由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基層單位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6.13
  • 實施時間:2010.06.13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同基層單位和人民民眾的聯繫,廣泛聽取基層單位和民眾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充分發揮代表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根據其職業特點及所在的選舉單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聯繫基層單位:
(一)代表在本屆任期內,每人聯繫一至二個基層單位。基層單位指行政村、城鎮社區、學校、企事業單位等。
(二)代表聯繫的基層單位由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選工委同基層單位、代表本人協商確定;確定後,書面通知代表本人及所聯繫的單位。
(三)在本屆任期內,市人大常委會代選工委根據開展聯繫活動的具體情況,可對代表聯繫基層單位作適當調整。
(四)代表因工作變動等原因調離原選舉單位,市人大常委會代選工委應及時調整其所聯繫的基層單位,並通知代表本人和基層單位。
(五)代表應當向聯繫的基層單位公布本人的姓名、身份及聯繫方式。
第三條 代表聯繫基層單位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和協助基層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和區、市的法律法規和人大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檢查市人代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密切聯繫民眾,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和收集所聯繫單位及基層幹部民眾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意見,並及時向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反映和報告。
第四條 代表聯繫基層單位的方式方法:
(一)走訪基層單位和民眾。代表應不定期地走訪所聯繫的單位及幹部民眾,也可走訪聯繫單位以外的民眾,廣泛聽取基層幹部民眾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二)設立民眾接待日。代表每年應安排時間,提前在所聯繫單位公告,接待民眾來信來訪,了解社情民意。
(三)召開座談會。代表可召開聯繫單位幹部、民眾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徵求建議意見,暢通民意反映渠道。
(四)開展調研。代表可就民眾集中反映的問題或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深入被聯繫單位和民眾,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意見。
(五)持證視察。針對有關問題,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就近進行視察。市、縣(區)人大常委會代選工委根據代表的要求,應當積極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第五條 代表對所聯繫單位及基層幹部民眾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意見,應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填寫《人代會閉會期間代表建議意見》專用紙,並根據建議意見的內容,分別送銀川市或所在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選工委處理。
代表所提的建議意見,屬於銀川市市級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應當送市人大常委會代選工委審核,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後,以正式檔案轉交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代表所提的建議意見,屬於所在縣(市)區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應當送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有關部門在收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代表建議意見的檔案後,要認真研究辦理,並按照《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人民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將辦理結果書面答覆代表,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代選工委備案。
各縣(市)區政府、法院、檢察院對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轉交的代表建議意見,也要認真研究辦理,並答覆代表,抄送所在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選工委備案。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選工委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代表參加活動,所在單位和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時間、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項保障。
第八條 基層單位、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第九條 代表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職務,不得利用代表權利為本人或者親屬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借執行代表職務從事個人的職業活動;不得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出資贊助。
第十條 代表應主動接受原選舉單位或選區的監督,如實記錄履職情況,自覺填寫代表履職手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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